11月28日,国务院通过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有业内专家推测,此次修改,主要内容是提高征地补偿数额,提高额度可能至少为现行标准的10倍。
现行法律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规定,等于是完全剥夺了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权利。而由此带来的补偿标准过低,正是引发农地征收纠纷的矛盾之源。按现行规定,一亩地一般征收补偿不超过6万元,折合到每平方米补偿不足100块钱,而政府征收后一转手就可以通过招拍挂600万元卖给开发商,巨大的价差导致了矛盾频发。
研究数据显示,目前被征用农地收益的分配格局大致是,地方政府占20%—30%,企业占40%—50%,村级组织占25%—30%,农民仅占5%—10%。这样的收益分配比例显然极不合适。即使真如专家所预测,将农地征收补偿标准提高10倍,也并不是很高。尽管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应该设置底线以确保农民不因土地被征收而衣食无着,但根本不应该为此设置顶线,而是应该将其与土地增值收益挂钩,根据当前建设用地的市场价格,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
当然,农地流转最核心的问题,不在于补偿标准的高低,而在于让农民对集体土地的权利得到确认,让农民关于土地交易的自由选择成为可能。也就是说农民应该有权决定自己的土地交易,除非是为了公共利益的基础建设可以使用政府征收的方式,其他的市场开发交易应该允许农民直接与开发商进行谈判,政府部门仅以土地增值税收的方式事后获益。只要能对农民的交易主体身份进行确权,补偿标准的高低完全可以通过谈判自由调节,而无需设置僵化的比例。
在得到确权的新模式下,只要是非公共利益的用地需求,农民都有权选择相对自己而言最划算最有利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对象,农村土地真正成为保障农民利益的宝贵财产。要保护农民权利,让农民更好地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提高征收补偿标准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明确公共利益,让农民拥有直接参与交易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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