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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錢莊如何在中港兩地間運作?

 2012-10-23 12:10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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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穗陵一案以及價值200萬美元的人民幣最終如何流入香港讓我們得以近觀一個現象,即香港這個前英國殖民地如何成為資金流出中國內地的合法避風港。

嚴穗陵2009年在香港被判洗錢罪名成立,並在香港一家監獄服刑。今年早些時候她被免除了這一罪名,因為她提出,其行為雖然根據內地法律屬於違法,但在香港是合法的。

嚴穗陵通過一家地下錢莊將資金從內地轉移出境。在中國內地,運營地下錢莊屬非法行為,但香港高等法院認為這些地下錢莊(有時也被稱作匯款代理人)是香港這個前英國殖民地自由市場體系的合法組成。在香港,資本流動幾乎不受約束。

《華爾街日報》根據政府有關貿易、外匯和投資的統計數據計算髮現,近來內地個人向境外匯款的規模越來越大,去年達到2,250億美元。但中國內地的資本管制條例規定,個人一年向境外匯出的資金數量不得超過5萬美元。人們常常逃避這一規定。

據香港大學比較法與公法研究中心(Centre for Comparative and Public Law at Hong Kong University)總監楊艾文(Simon Young)介紹,由於香港法律和金融體系與內地不同,香港因此成為繞開上述限制的一個重要地點。嚴穗陵一案正是體現了這一點。嚴穗陵通過其律師拒絕置評。有關此案的具體細節是記者通過香港法院文件蒐集到的(其中包括初等法院2009年對此案的裁決)。

上訴法院法官陳述的事實摘要顯示,科班會計出身的嚴穗陵在華南地區通過賣保險、安利(Amway)產品並與母親在廣州經營三家餐館發了點小財。這些摘要是基於檢察官和辯護律師在庭審時提供的證據彙集而成。嚴穗陵的律師提交的證據顯示,她想將部分資金匯出境,尤其是想投資香港的股票市場。

在這一點上,嚴穗陵同很多試圖尋求更高回報的中國人一樣。中國內地的利率較低,內地股市持續表現不佳,內地居民並沒有多少投資選擇。

嚴穗陵的律師在庭審時提交的證據顯示,她就如何將資金匯出境一事諮詢了她在內地的銀行深圳市商業銀行。銀行客戶經理Ting Chi Ming幫她轉移了數次資金。後來Ting Chi Ming將嚴穗陵介紹給自己的妻子Chu Kwan Kwan。香港法院文件將Chu Kwan Kwan稱作Madam Chu。

記者無法聯繫Ting Chi Ming或Chu Kwan Kwan置評。2007年收購深圳市商業銀行的中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Ping An Insurance (Group) Co. of China)的代表沒有回覆記者的置評請求。Ting Chi Ming、Chu Kwan Kwan和深圳市商業銀行三方在庭審時均未露面或出庭作證,在香港法院均未遭到犯罪指控。

據香港法官援引的辯方提交的證據顯示,Chu Kwan Kwan經營一家地下錢莊。法官說,這家錢莊會將希望把資金非法匯入中國的客戶和那些希望把資金非法匯出中國的客戶進行匹配。每一方都會在彼此賬戶存入資金,其中一個戶頭在內地,一個在香港。由於資金沒有實際跨境,因此監管機構難以追蹤資金走向。

法院說,在嚴穗陵操作的一筆交易中,Chu Kwan Kwan指示她將人民幣300萬元(約合48萬美元)以一個陌生人的名義存入內地一家銀行。這個陌生人也是Chu Kwan Kwan的客戶。

同一天,這位陌生人將相當於人民幣300萬元的港元支票存入嚴穗陵在匯豐銀行(HSBC)香港分支機構的賬戶上。匯豐銀行不予置評,該行未被指控不當行為。

這筆資金實際上並沒有跨境,但兩邊客戶實際上將資金從一個司法管轄區轉移至另一個,規避了上述5萬美元的匯出限制。

法庭文件顯示,從2007年到2009年,嚴穗陵通過這種方法匯出逾200萬美元到香港以投資股市。

嚴穗陵陷入刑事案件困境是因為,存入其香港匯豐銀行戶頭的一張支票是一起抵押貸款欺詐案的非法所得。法庭文件顯示,一位身份不明的「混混」利用偽造的身份證明,以香港豪華社區貝沙灣(Bel Air)一套公寓為抵押,獲得了100萬美元貸款,但這套公寓實際上屬於另一個人。這筆資金的一部分最後出現在了嚴穗陵的戶頭上。

香港執法機關在香港逮捕了嚴穗陵。根據香港法律,檢方不必證明嚴穗陵直接知曉抵押貸款欺詐案的內情,只要證明一個理智的人應該覺察出資金來源有問題即可。事實上,檢方沒有提交證據證明嚴穗陵瞭解這起抵押貸款欺詐案的內情。嚴穗陵聲稱她沒有參與欺詐,並說交易是合法的。

嚴穗陵被法院定罪,並在香港一家監獄服刑18個月。

嚴穗陵的律師提出上訴並最終獲勝。他們的論點是:嚴穗陵不可能知道這是來自抵押貸款欺詐的非法資金,因為她認為這是和她進行地下錢莊交易的另一方匯入的資金。嚴穗陵有銀行記錄證明這一點。

香港終審法院同意了這一論點,稱嚴穗陵「感到有必要」利用地下錢莊以投資香港股市「並不令人意外」。

雖然利用地下錢莊的服務在中國內地屬非法行為,但這在香港是合法的。根據香港法律,檢方只有在所涉資金系法庭認定的犯罪行為(如毒品交易或販賣人口)所得時才會對洗錢提出指控。由於經營地下錢莊在香港不屬非法行為,因此不存在可以起訴嚴穗陵的犯罪事實。

香港大學的楊艾文說,這起案件顯示出我們在定義洗錢這一犯罪行為時存在的不足,也提出了一個「我們該如何對待地下錢莊」的政策問題。

楊艾文又說,在一個高度發達的金融體系中,資金的流動不可避免。很難辨別哪些資金存在問題、哪些資金又是乾淨的。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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