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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舉報他人犯罪何罪之有?

 2012-03-13 11:17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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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盱眙縣建設銀行行長李峰拒不接受我向他檢舉揭發本行橋西儲蓄所主任王忠嶺、曹善壽倆人有經濟違紀問題,把我反映的問題告知當事人。為他們串供、銷贓提供條件。一拖再拖不予及時處理並對我進行打擊報復的情況匯報)

網民朋友們:你們好!我叫宋揚,男,46歲,大專文化,原來為盱眙縣建設銀行橋西儲蓄所的辦事員。94年5月因為舉報他人犯罪被盱眙縣檢察院以投案自首、 合夥挪用公款26萬元的莫須有罪名向盱眙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95年6月20日。盱眙縣法院判我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被舉報者分別是被判三緩三和判二 緩二)。後經本人上訴、申訴,1996年淮陰市中級人民法院雖然認定本人舉報事實,但是依然判決舉報人有合夥挪有公款26萬元的事實。判處舉報人免於刑事 處分。現將本人在舉報此案過程中所遭受到的不公正的處理做一個全面系統的陳述,請求大家審閱並為我主持公道。我錯在那裡?

94年5月21日上午(星期六),我去盱眙縣建行向李峰行長反映所主任王忠嶺和儲蓄員曹善壽倆人有合夥貪污儲戶存款利息、透支儲戶活期存款和吸儲不入賬等 嚴重經濟違紀問題,請求縣行派人前去查處一下,被李峰行長不耐煩地從其辦公室裡轟了出來。去!去!去!去找霍行長反映去。霍不知道情況,讓我去找行紀檢股 長王建章反映,未果。(在當天晚上召開的全行職工大會上李峰不但不聽取我的匯報予以重視,還當眾說我跟發瘋似的,素質如此之差,不行馬上將要讓我行內待業 等等。我向他反映他人有經濟違紀問題,作為行長的他竟然在全行職工大會上說我素質差,還要讓我行內待業,真是豈有此理?)。回去後,我去找李峰行長的同 學,國營江蘇盱眙葡萄糖廠副廠長劉興家同志出面請他幫忙做李峰的思想工作,請求李峰行長能夠耐心的聽取我的一次匯報。24日上午,盱眙縣淮河鄉特種養殖場 會計徐寧來儲蓄所取款並結清賬戶,應付給儲戶存款利息為1100多元,結果當班的王忠嶺和曹善壽倆人一次性合夥私扣儲戶利息800元用於倆人的私分,發現 這個問題以後,我立即向李峰行長做了匯報,同時,又進一步地單獨向李峰行長反映了所主任王忠嶺曾經獨自一個人利用職務之便採取吸收存款不入賬、開具假存款 單給儲戶和偷支儲戶存款用於它處的情況,請求縣行速派人前去查處,此時的李峰行長依然沒有相信我所說的一切,繼續地把我拒之於他的辦公室門外,還說什麼, 無憑無據的我有什麼理由去查他們的問題。前後倆次向李峰行長反映問題均無結果,我也就回去上班了,準備等其他問題一起弄清楚以後再去繼續向行領導反映。然 而,就在我去向縣行李峰行長反映問題的第二天下午,即25號下午,王忠嶺他們很快就知道有人去縣行反映他們的經濟違紀問題了。26號一早,所主任王忠嶺專 門召集我們所裡的三名成員開會,說什麼,有人去行裡告發他們的違紀行為了,並且聲稱,行裡不會對他怎麼樣的,大不了承擔一個領導責任,等等。聽他這麼一 說,開完會後的當天上午。我便去找儲戶王惠芳將王忠嶺吸儲不入賬開給她的9000元假存單以為朋友辦貸款作抵押為由借來,拿到縣行給李峰行長看,希望他能 夠對我反映的問題予以重視,並責問李峰是誰將我向他反映的問題告訴王忠嶺他們的,李峰說:我不知道(因為前後我只是向他一個人匯報反映的)。即使這樣,拿 著假存單的李峰仍然不相信這是事實,他讓我先把假存單拿回去交給儲戶,待他與籌資科的杜學洲聯繫一下,將橋西所三月份的帳搬出來查找一下,看有無這筆 9000元的存單,如果有就算了,如果真的沒有我們再去找他談話也不遲,讓我先沉住氣,沒有辦法,我只有將這張假存單拿回去交給儲戶,苦苦地等待行裡的處 理通知,其間,我還講了這麼一句話,若縣行不處理的話,我將越級向省、市行及縣紀委、檢察院反映了,李峰說:你要去反映就去反映吧!管我什麼事情?我說: 我去反映有話要說的呀!我就說是向盱眙建行李峰行長舉報問題他不予處理我才越級到上一級機關進行反映的呀,聽我這麼一說,李峰忙改口說:你不能這麼說,否 則,我要承擔責任的。等等。後來在我的一再追問下,6月9日晚上,李峰行長打電話給國營江蘇盱眙葡萄糖廠的副廠長劉興家,讓他去橋西所通知我晚上去他家將 王忠嶺開給儲戶的9000元假存單複印件和王忠嶺與曹善壽倆人私扣儲戶的800元利息清單一起交給他與籌資科長杜學洲,臨別之時在李、杜二人面前我再次地 強調,王、曹二人私扣儲戶的800元利息和用獎券轉存定期獲取的利息均在王忠嶺與曹善壽倆人那裡,若縣行在不迅速的去找他們二人談話的話,分錢時候不管分 多少我都照拿,然後如數上交給縣行,事實上我已經是這麼做了。李峰當時答應我說第二天上午就派人去找王、曹二人談話,查處這件事情。6月10日上午,縣行 將我與王忠嶺一起由橋西儲蓄所調出,王忠嶺任都梁所主任,(見6月9日下發的盱建銀94第24號文)這已經是我向縣行反映問題的第18天了,滿以為這下行 裡會動真格的了去找二人談話的,首先等到的是關於王忠嶺同志的職務任命書,一任就是三年,害怕的我再一次地去縣行責問李峰行長是何意?不處理我將向省、市 建行和縣紀委。檢察院反映了、李峰說我這是在威脅他,(後來檢察院在調查此案的時候李峰去檢察院也這麼說的)有能耐你去告吧!當聽說我身上仍然還有王忠嶺 他們的違紀事實的材料,言明去省、市建行是因為你李峰不肯處理所有才直接反映的時。他又慌忙說:你這麼說我要承擔責任的,你不能這麼做,我們馬上就去處 理。一直拖到6月21號,也就是待王忠嶺他與曹善壽二人串供好了並且將我反映的問題及所貪污的利息全部退回給儲戶了,並且已經將我宋揚捲進去了以後,縣行 才去找王、曹二人談話,而此時王、曹二人一口咬定我也參與了作案,理由是我拿了503元的贓款(6月13日王忠嶺讓我去他家領工資,並硬逼我打收條拿了他 與曹善壽二人平時貪污來的利息贓款503元,拿錢是我已經徵得李峰行長的同意的)。

在此之前的4月23日下午,我發現王忠嶺、曹善壽二人當班時連續多日不做賬(銀行規定不管業務量多少,每天必須做一次帳),懷疑他們有經濟問題便站出來予 以制止,結果慘遭曹善壽的一頓毒打,手指被打斷(有醫院診斷書和行裡同仁證明),可悲的是,行裡既沒有及時派人去查處這件事情,也沒有讓人去醫院看望我, 在我接受住院治療的當天上午李峰行長竟然沒有人性的勒令我立即出院回去上班,否則算我曠工處理,醫療費自理。直至今日手指被打傷問題依然沒有得到處理。我 為了保衛國家財產和儲戶利益不受侵犯,與行內蛀蟲作殊死博鬥直至光榮負傷,不但得不到領導的支持與理解,反而遭此結局,讓英雄淚向何處流?幸好沒有被打 死,否則什麽也說不清楚。(原我行職工楊傑也曾因為阻止王忠嶺的違紀違法行為被王忠嶺毆打過,後被調至別的所,王繼續當他的主任。行裡未作任何處理,大家 都知道的事實,這無疑助長了王忠嶺他們的違紀膽量)。

這裡我不慎要問一下李峰:王忠嶺跟你是什麼關係?曹善壽跟你又是什麼關係?為什麼我連續幾次向你反映他們二人的經濟違紀問題直至被曹善壽打傷你遲遲不作處 理?5月21日反映問題一直到6月21日才找王、曹二人談話,前後一個月的時間,你在做什麼???你不是在包庇、縱容他們犯罪嗎????
事後,李峰行長不止一次的在全行職工大會及所主任會議上說過,媽媽的,我把把你從橋西儲蓄所調出來,你自己難道心中一點數都沒有嗎?還要我教你怎麼做???請問李峰?你這個數做如何解釋。

我是本案的舉報人,非作案同夥人,理應得到表揚與獎勵。然而,事實相反,盱眙縣建行僅憑王忠嶺、曹善壽二人串供所說的一切和有我在不知情中所辦理的幾筆正 常業務及6月13日硬逼我所拿的503元利息贓款,便把我與被舉報的王忠嶺、曹善壽一起交至盱眙縣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期間工資分文未發,檢察院在未作任 何調查的情況下又以合夥挪用公款26萬元的莫須有罪名硬將本是舉報人的我說成是投案自首列為第二被告向盱眙縣法院提起公訴,(95年元月9日開庭的)庭審 過程中李峰行長拒不出庭證明我向他舉報事實並且做了大量的不負責任的偽證(全行幹部職工都證明我的舉報事實)。95年6月20日,盱眙縣法院以我合夥挪用 公款26萬元的罪名判處我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被舉報的王忠嶺是判三緩三,曹善壽是判二緩二。對此判決我是堅決不服,在眾多事實證明本人系舉報人而非作 案同夥人的情況下(省、市、縣三級銀行的通報)。本人以此案定性不准、事實不清、是非顛倒為由先後上訴、申訴至淮陰市中級人民法院和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希望能夠尋求得到一個公正!再審法院最終雖然認定本人的舉報事實,但是依然定舉報人有挪用公款罪,判本人免於刑事處分。對此判決我依然不服!!!!!

一、我是此案的舉報人,非作案同夥人,這是一個無須爭論的客觀事實,鐵的事實,沒有我的大膽舉報就沒有這個案件(全行106名幹部、職工及省、市建行通報 均可以做證)。法院在審理此案時個別法官也承認這個事實,但不知何故?一、二審均沒有認定這一重要事實,終審法院也只是將本人舉報此案的事實作為一個情節 認定就算完事了。僅此一點來講,判決書的下發對當事人是及其不負責任的。

二、我有新的證據證明該案定性不准(省、市、縣三級銀行的通報為證)。大家都知道,挪用公款罪的客體是公共財物的使用權,它的客觀方面是挪用公款歸個人使 用。一、二審法院法官在審理此案時犯了概念與邏輯上的錯誤,26萬元依然存在銀行裡,使用者為建行,擁有者為儲戶本人,本人分文未用,26萬元罪名從何而 來,不得而知。從下發的判決書中也可以看出挪用26萬元公款的事實不存在,26萬元公款被用到那兒了?怎麼用的?判決書中至今也沒有說清楚。面對如此糊塗 的判決書,怎能讓人信服。我已經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此案定性不准了(省。市。縣三級銀行的通報為證,一案不可能有倆個結果的吧)

三、即使如判決書所指挪用公款26萬元的事實存在,在對三被告的量刑上也存在著嚴重的偏輕現象。三被告無一人被判實刑,這是滑天下之大稽。我行一職工挪用公款27萬元才幾天,一審就被判16年。
就在我為此案繼續申訴之時,當時承辦此案的某一法官還不止一次地威脅我說,不准上訴、申訴,要我對錯都接受這個事實,否則,將對我進行收監管理。還說什 麼,判決權在他這裡,一切是他說了算,即使辦錯案了你又能夠把我怎麼樣?像你這樣無任何社會關係的人,在當今社會想打贏這個官司,做夢去吧!明確告訴你, 對此案的判決省高院是有看法,但是已經跟我們打過招呼了,要我們今後在辦理類似此案時注意一點,你再上訴、申訴什麼的也不會有任何結果的,即使我真的辦錯 了案件,也只有讓它錯下去,因為我代表的是國家。若不信,你可以試一試,看最終會有什麼結果。直至今日,二審法院判決書仍然押在他那裡不肯給我。說什麼, 只要你宋揚不要為此案再繼續上訴、申訴,我就把判決書給你。一審判決書拖了6個月才給我。均有具可查。奇怪的是,我是免於刑事處分卻被單位辭退了。而被判 緩刑的曹善壽卻被辦理了正常的調動了。我感覺他們好像是在逼我做一件我不願意做的一件事情!

我不知道我舉報他人犯罪究竟錯在那裡?請網民朋友們給點評一下。明明我是舉報人卻有意的顛倒是非,硬說我是投案自首、合夥作案使我無辜的受追訴並且被判刑。當時的李峰行長和相關的辦案人員難道就就一點責任都沒有嗎?

他們是在瀆職!希望有關部門能夠重視我所反映的材料!來人調查一下,還舉報人一個公道!!!謝謝普天下所有關注我的好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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