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英案還須細究
吳英巨額集資,有罪與無罪,雙方各有說辭。一個行為性質的法律認定,主要在於特定法律對該行為的界定。而特定法律的界定,則反映了統治集團的利益,是其法律上的表現。
例如,在鄧小平執行讓步政策以前,計畫經濟外的商品流通,即民間的販賣活動,在法律上就被界定為走資本主義道路,性質是破壞社會主義經濟基礎,依程度不同,這是一種錯誤或有罪的行為。更為荒謬的是後來引申到農村家庭養幾個雞或自家院子裡種點菜,也被指為走資本主義道路。由此我們可以看到,當時統治集團為了維護他們的計畫經濟與社會主義,從法律上對上述行為界定為有罪。
把人類因為生存和生產活動的需要,界定為有罪。這在現在年輕幾代人看來,匪夷所思,但這種古今中外都十分罕見的法律規定,硬是合法存在過了。也因為統治集團把人性正常的反映視為有罪,所以他們的統治管制一直顯得既笨拙又勞命傷財。這是因為他們在逆人性而動。
更荒謬的是,政府掌控下的宣傳機構,竟然把褲腳管的大小、衣服款式、髮型等等也統統套上資本主義思想、生活方式的政治帽子,讓全國所有單位,在法律之外再獲得一種無形的法律,由單位的某幾個人來隨意判定一個人的政治生命。這種涉及到幾億人口的道德判斷標準,不知冤判誤判錯判了多少人的正常行為。
統治集團這種違背普世標準的法律規定與道德判斷標準,既反映了他們低下的文化水準,又表現為他們隨低下文化水準而來的拙劣的管理水平。他們的代表人物就是上世紀二十年代中國的農村邊緣人物,無法無天的毛澤東。這正如陳雲所說,毛澤東「治國無能」。
現在,吳英的罪名是非法集資。
個人的集資活動屬於非法,這也是一種法律規定。它反映的是統治集團的利益。
為生產經營而集資,同為個人家庭生存養雞種自留地的菜,性質上並無區別。既然容許個人成立企業,經營企業,那麼就要給他一定的生存環境。但在製造業大國的中國,中小型企業貸款難的問題,就是一個缺乏生存環境的問題。如果政府有能力解決這個問題,應該拿出合理可操作的實施方案,不致讓民間人士遊走在有罪與無罪的險道上。
金融管理,金融安全等,固然是國家確保民生安全很重要的一項內容。但是,我們看到中共歷來的做法是,為了輿論一律、思想統一、行動一致,他們慣常的做法就是通過威脅、恐嚇、批判、「學習」、政治表態等來強行達到,他們思想上的簡單與目的上的醜惡,無法瞭解到社會的多樣性與人性的正常表達,這在金融管理上同樣表現了出來。
一方面,他們在民間嚴把死守金融管理,而對特權階層洞開大門,幾乎毫無約束,不同權力級別的官員,一個條子、一個電話、一個打招呼、通過一個會議形成一個決議,都可以讓有關銀行向特定人員發放數量不等或巨量的貸款,銀行既是他們攫取人民財產的工具,又是他們私人的錢包,正因為如此,他們對破壞金融秩序的民間集資,必定會給予嚴厲打擊。
另一方面,要貸款的企業界人士,如果想有更大的發展,就勢必要在銀行貸款,這就逼迫他們去找能一錘定音權勢人物的門路,權力尋租由此發生。更為腐敗的是,商場上的冒險家,通過打通頂級權勢人物的通道,可以憑空取得巨額貸款,成為暴富人物。上海的周正毅、張榮坤、劉根山,還有電器大王黃光裕,哪個不是打通了權勢人物而獲取了巨額貸款?當然,這些草根人物,隨時也會成為權力惡鬥或官員們金蟬脫殼的祭品。官員們要謀取銀行金庫,總要有個合法人物站在前臺,這就是官商結合的本質或必經之路。一旦,官員與暴富者發生矛盾,慘敗的必然是草根商人。
金融管理上的這些中國特色,反映的是權貴階層在經濟利益上的訴求,對民間嚴把死守與在權力面前無秩序可言,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
吳英以高利率吸取民間存款,當然是飲鳩止渴的行為,這過程中,她可能有很失策的做法。不顧實際管理能力,以快速擴張為生存之道,本是中國很多粗放型企業的敗筆。我看吳英辦企業及吸取資金的做法,在在表現出一個不成熟企業人士的幼稚。但有一個問題引起了我注意,據有關報導稱,吳英並不是因為吸貸的資金鏈斷裂而崩塌,卻是先被封存,遂引發倒塌。當然,以高利率吸貸,資金鏈發生崩塌乃無可避免,問題在於吳英企業被封死後,資產很快被拍賣掉,那麼,這是不是一種搶先侵吞資產的陰謀?或者說,有人看到吳英的資產實際上必定成為無主資產,先下手為強。如果聯想到有十多名官員聯名上書法院,要求判處吳英死刑,我總感到這裡面有著黑暗的內幕。當然,法院已有人出來解說吳英案的量刑正確,我上面已說過,吳英有敗筆、有其幼稚、甚至是拙劣的一面,但這不應該成為掩蓋黑暗的煙幕彈。
在國內,大案要案,始終不可能資料全公開,因為大案要案幾乎都涉及到官場的醜惡與骯髒,在今天民眾高聲呼籲刀下留人之時,如果不公開全部案情,不讓民間充分討論,恐怕終究會被質疑為冤案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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