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英集資被判死,罪與非罪任評說(圖)
被判非法集資詐騙罪的吳英2009年4月16日出庭受審(資料照片)
中國浙江省高級法院維持原判,以非法集資詐騙罪判處80後吳英死刑,在中國社會和網際網路引起巨大迴響,經濟犯罪罪不至死、「刀下留人」等呼聲高漲。
上星期,浙江高級法院維持金華中級法院原判,判處31歲的吳英死刑,罪名是非法集資7億7千3百萬,實際集資詐騙3億8千4百萬。
吳英是浙江東陽人,浙江本色控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07年春天被捕,當時只有26歲。09年金華法院判其死刑,3年後,浙江高院維持原判,最後和剩下的法律程序就是報北京最高法院核準死刑。
*法院:吳英犯罪涉資巨大,情節特別嚴重*
按照檢方起訴和浙江兩級法院認定的罪行和後果,只有中專文化的吳英「集資詐騙數額特別巨大,給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特別重大損失,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所以判處死刑。
*反對聲音:吳英罪不至死*
浙江高院一錘定音,震動了整個中國司法界和網際網路,引起了極大的爭議,網上討論熱烈反對聲可謂鋪天蓋地。贊同法院決定的人認為,法院是依法辦案,有理有據,違法必究、執法必嚴。
中國日報說,有網站對40萬網友進行調查,64%的人認為吳英判死刑太重。反對者認為,吳英即便犯罪也只是經濟罪,罪不當誅,罪不至死。
華爾街日報(20日)發自北京報導說,吳英死刑維持原判,引起軒然大波激烈辯論。報導援引新浪微博宋祖德的話說,吳英有罪,罪不該死。貪官污吏對社會的危害比吳英更大,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英文死刑新聞網《Death Penalty News》20日報導說,吳英死刑判決使得中國社會產生裂痕。
美國國家廣播網(NPR)20日發自北京報導說,吳英被判死刑,引起中國人激烈辯論。
知名作家曹盛潔、十年砍柴、牛刀、李承鵬、秦暉、何兵等都持「刀下留人」的觀點。值得注意的是,環球時報總編胡錫進也持這種觀點。
*吳英判死刑,援引什麼刑法條款?*
在新華社的相關報導中,只是援引了金華中院和浙江高院的部分判詞,但沒有一家媒體提到了法院判吳英死刑到底援引的是刑法的什麼條款。
根據百度百科有關吳英的詳細介紹,法院判吳英死刑所依照的法律條例是刑法192條、199條、57條1款、64條。
仔細分析這四個條款,都是刑法中「金融詐騙罪」名下的條款。192、57、64都和死刑無關,唯一有關的是199條。而199條所規定:犯了192條之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死刑。
那麼,192條是如何規定的?它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5萬以上50萬以下罰金。」
刑法57條主要說剝奪政治權利;64條主要說沒收財產。關鍵是199條所說的「集資詐騙罪」,如何認定「數額特別巨大?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
*周永坤:吳英--溫州債務斷鏈的犧牲品?*
蘇州大學法學教授周永坤在其財經網博客發表文章題目是:吳英---溫州債務斷鏈的犧牲品?文章說,從刑罰理論上來說,即使立足於「報復刑論」也說不過去:一個人讓他人失去財產,社會就因此剝奪他(她)的生命,不對等,太殘忍。他說,依據刑法,非法集資本無死刑,一定要「詐騙」才夠死刑,而「詐騙」的故意是很難證明的,「極易發生錯案」。
*秦暉:就吳英案開始「廢死」*
知名學者秦暉也說,非常贊同就吳英案呼籲「廢死」。 他說,即便吳英有罪,這種經濟罪也不該殺。即便全面「廢死」還不是時候,那麼「慎用死刑」、「減少死刑」也首先應該減在這種案件上。
*何兵:希望引入人民陪審機制*
中國政法大學何兵教授在環球時報撰文,呼籲實行人民陪審制。「國外也有死刑判決,但法院很少有像我國法院這樣大的壓力,原因就是陪審制。由於人民參與審判,有效分解了法官壓力。」
*吳丹紅:輿情不應干預司法*
中國政法大學證據科學研究院副教授吳丹紅(吳法天)(20日)在環球時報發表文章說,「從法律規定上講,一審二審判處吳英死刑是在法律規定的量刑幅度內,並無不妥。但從情感上講,輿論似乎有讓吳英免死的理由:有人說,為何有些巨額貪污犯判死緩或無期,難道「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吳丹紅說,普通公民就吳英案發表看法並無不可,但媒體如果自詡民意代表,對最高院覆核吳英案發出所謂「呼籲」,則有干擾司法之嫌。憲法規定的法院獨立審判權,不僅意味著獨立於行政機關,也意味著獨立於所謂輿情。
在中國司法實踐中,「對民憤極大者」,當局長期以來奉行「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原則或潛規則。直到上世紀八十年代初,還有許多死刑公告上是這樣宣布的。
當局顧及民憤和輿情,基本上全是從死刑角度和黨委的觀點出發。
網友蟋蟀他哥在貓眼看人論壇上說,環球時報、吳法天就吳英案發表看法並無不可,但環球時報、吳法天如果自詡為是「法意代表」,對最高院覆核吳英案發出所謂「不要」云云,則有干擾司法之嫌。
*如何裁定「特別巨大」?*
具體到涉案金額「數額特別巨大」,「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如何認定,實際司法實踐中,並無具體標準和一定之規。
*鄧斌案牽動北京政局*
改革開放以來,最早和最大的「非法集資案」非鄧斌案莫屬。1995年11月13日,無錫中院判處58歲的原新興公司總經理鄧斌死刑,罪名是非法集資32億,24日,江蘇高院二審維持原判;三天後,北京最高院覆核批准執行;1995年11月29日,鄧斌被執行死刑。
鄧斌一案牽連出了北京王寶森自殺和陳希同倒臺的大案,在當時的中國,引起了極為強烈的反響。當時,中國還沒有網際網路,司法界、理論界也曾就「非法集資」是否該死的問題展開了激烈討論。但是,當時主導辦案的是中紀委負責人劉麗英,也就是整個案子還是在中共黨委一元化領導下偵破並結案的。
*非法集資大案嫌疑人,並非非殺不可*
2010年夏天,中國最高法院曾公布了四個非法集資案例。其中,唐亞南集資詐騙案,以高額回報為誘餌,誇大、虛假宣傳萬物春公司養殖梅花鹿的經營狀況,非法集資9.73億余元。」唐亞南被判處死刑。
但其他三個案子,都沒有判處死刑。其中,孫小明集資詐騙案,涉及金額1466萬元,被判處死緩。呂偉強集資詐騙案「非法集資2.6億余元」,呂偉強被判處死緩。還有張元蕾集資詐騙案,張元蕾「高額回報為誘餌,欺騙受害人‘保險費’兩千萬元。」只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10萬元。
就在上個星期,中新網(1月19日)報導,河南安陽起訴了四個非法集資詐騙案,其中劉洪飛被安陽市法院一審判處死刑。報導沒有提到此案所涉及的金額,只是說「法院責令劉洪飛退賠被害人損失3千9百萬元。」
*非法集資有沒有受害人?*
這裡提到了「受害人」,不過,網名「獨醉江湖」的中國知名博客作家在中國正義網法律博客中寫道:集資詐騙案沒有被害人。他說,現實中,高息放貸的資金鏈沒有斷裂就叫民間借貸,資金鏈條斷裂的就叫集資詐騙,豈非兒戲?
他說,集資詐騙案根本不存在刑法意義上的被害人。「道理很簡單,集資詐騙案中,高利動輒50-60%甚至100%。投入一百萬一個月就能拿十萬的高息,只要心智健全和具備基本社會閱歷的人就知道,這絕不可能是正常經營的回報,因為在世間有哪一項生意利潤如此巨大?沒有!如果真有如此暴利的行業,銀行早爭著提供貸款了,還等你去參與集資?
他認為,所謂投資人「都是一群徹底的投機分子,或者可以說,他們就是一個個賭徒,正是他們的賭博心理,使集資詐騙犯罪嫌疑人的集資數額像滾雪球一樣迅速膨脹,在這個過程中,根本不需要犯罪嫌疑人的勾引和利誘,投資者就趨之若騖。甚至當年無錫非法集資案中,許多人都是通過找關係把錢投進去的。」
這位中國正義網法律博客作者說,在聚眾賭博案件中,參賭人員不僅不是被害人,而且是違法人員,要受到行政處罰,那麼,為什麼在集資詐騙案中,對這些類似賭徒的投資者要視為「被害人」?他們根本沒有資格!他們本質上也屬於明知非法集資屬於違法而故意參與者,也都是地地道道的違法人員。
他說,之所以說這些,絕不是為吳英免死鼓與呼,而是為所有集資詐騙案中的犯罪嫌疑人鳴不平,因為沒有那些貪婪的投機者,就成就不了這些深陷深淵的犯罪嫌疑人。
「吳英的生死已經到了最後關頭,就差最高法院的一個印章了。高法的這個裁決,將產生重大的判例效應:堅持殺吳英,後面必然還會有無數‘吳英’赴死,留下吳英做活標本,並肅清和震懾所有的投機分子,下一個‘吳英’或將倖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