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是外地人沒有北京戶口,房產證上只有丈夫一人的名字。現在丈夫要求離婚想獨佔該房,為此荊女士起訴到法院,要求法院確認自己對房屋的共有產權。昨天,記者獲悉,豐臺法院依據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認定涉案房屋應當屬於丈夫的個人財產,判決駁回荊女士的訴訟請求。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後,本市首例相關案件。
妻子要求房屋共有
原告荊女士回憶說,她與李先生於2006年8月16日登記結婚,婚後雙方於2007年1月按揭購買了一套經濟適用房,總價40萬元。買房時,她沒有北京戶口,丈夫李先生有北京戶口。由於涉案房屋只能由有北京戶口的人購買,他們在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登記時,只記載了李先生的名字,荊女士的名字未能記載。
荊女士稱,買房時她和李先生共同支付了首付款,共同貸款,後來,兩人以家庭的共同收入償還貸款本息至今。如今,李先生提出種種理由想和她離婚,且拒絕在房產證上署上她的名字,具有獨佔房產的意思。為了維護自己權益,她請求法院確認自己對涉案房屋的共有產權。
丈夫稱房屋父母出資
被告李先生不同意荊女士的說法。李先生說,涉案房屋首付款是自己的父母出資的,該房屋登記在其本人名下,是對他個人的贈與,他從未多次提出離婚。李先生認為,根據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有關規定,涉案房屋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他要求駁回荊女士的訴求。
為了證明自己的說法,李先生請來自己的母親出庭作證。作為證人,李先生的母親說,是她主動要求給兒子李先生買房,她和老伴陪著兒子兒媳一起去看的房,她總共給了兒子17萬多元用於購房。荊女士不認可證人李母的說法,她表示婚後購房其父母也出資了,購房款中還有夫妻共同的存款。
法院判決:房產歸丈夫個人所有
豐臺法院認為,涉案房屋是荊女士和李先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但購房首付款系李先生的母親支付,房屋產權登記在李先生名下,根據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有關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涉案房屋應當屬於李先生的個人財產,原告荊女士要求確認為夫妻共同財產,法院不予支持。
不過,法院指出,由於在購房過程中所支付的稅款及之後的房屋貸款,是原被告利用夫妻共同財產支付,故如果以後原被告出現離婚情形,離婚時房屋所有權人應當給予另一方補償。據此,法院判決駁回荊女士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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