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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供電異常致幼女毀容 官府不負全責(圖)

 2011-11-07 01:37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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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當地政府農電局過失所造成嚴重燒傷的女孩丁蘇宏

【看中國記者楊蓉真/魏風採訪報導】一張被火「紋身」的孩子照片,引出了一個因當地政府電力施工和供電過失所造成的慘劇。受害孩童的母親王桂香陳述了事情的經過。

2004年6月15日早上,王桂香的家發生大火,房屋被燒燬,當時年僅四歲的女兒丁蘇宏頭面部及上半身遭嚴重燒傷。悲劇發生後一個月,農電局技術人員檢測該村的電壓,發現超過平常值,達250伏。同時又發現農電局根本沒有給他們安裝必須安裝的漏電保護器。才會造成一發不可收拾的火災。

對於這樣的疏失,王桂香決定起訴農電局。後龍井市法院和延邊州法院判其敗訴。敗訴後,王桂香於2006年及2007年屢次到北京上訪。延邊州中級法院才於2007年重新給出一個判決結果:農電局和王桂香女士各負50%的責任。龍井市農電局給予他們249678.26元賠償。

對於「各負50%的責任」的判決,王桂香認為不合理並表示農電局應當負全部責任,於是再次赴京上訪。過程中多次遭通化鐵路公安處置安科科長任龍賀等強行遣返。今年3月5日,她去吉林柳河探訪姐姐,在乘火車返回時,被通化鐵路公安處的另一夥警察趙鐵華等誤認為上訪,將其身上衣服全部扒光,並搶走財物。其後用剝奪睡眠、餓飯、毆打等方式逼迫她承認自己去上訪。

該事件是否為「農電局的過錯,應當負全部責任」,《看中國》記者就此請教律師,獲得答覆是:這是安裝人的過錯,電壓問題還是他們錯。綜合說,安裝電力設施的一方和供電一方都有責任,此案例,施工方和供電方是一方,所以,農電局需負全責。

事發迄今七年,丁蘇宏已經做了十次手術,今年寒假,仍然需要去醫院進行第十一次手術。現在,丁蘇宏臉上、脖子及雙上肢佈滿了大大小小的疙瘩樣的瘢痕。經有關部門鑑定,小蘇宏燒傷面積為34%被定為三級傷殘。為了給小蘇宏治病,家裡賣掉了包括土地在內的所有能變賣的東西,但遠不夠所需治療費用,現在全家租一個山上的房子生活。

看著原本健康可愛的孩子,現在承受著身心的痛苦,王桂香異常難過。她說:「因為經歷了長期的手術治療和麻醉藥的作用,孩子的精神受了一些刺激。現在孩子的治療費用和後期整容費用都沒有,我能不告嗎?」

目前,當地政府正想盡一切辦法阻止王桂香上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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