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兩則稅收方面的消息備受關註:一是婚姻法司法解釋出臺後,一些夫妻擔心離婚後「淨身出戶」到房產部門「加名」,結果稅務部門要對婚前房產的「加名」行為徵收契稅,被網友戲稱為「加名稅」或「妻稅」。目前,南京、成都、青島、泉州、蘇州、無錫、武漢等城市,都明確表示要對婚前房加名徵收高達3%或4%%左右的契稅;二是一年一度的中秋即將來臨,稅務部門明確表示,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各公司中秋節所發放的月餅確實在繳稅範圍內,有網友戲稱,要將單位發放的月餅切出一小塊甩給稅務部門納稅。
將這兩則消息放到一起,就會發現,儘管上半年,全國財政收入出現了近30%的增長,遠超GDP和居民收入增長的幅度,但稅務部門的行為似乎告訴我們,稅務機關並不滿足於上半年的增幅,仍在想方設法挖掘潛力,甚至連月餅和夫妻房產「加名」這樣的創收「細節」都不放過。然而,這樣的「創收」行為,真的如稅務機關所言,法律上有據,情理上站得住腳嗎?
首先聊聊「妻稅」。在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釋出臺之前,關於夫妻房產的加名,以及財產分割行為,一直和契稅相關法律所規定的不動產權屬的轉移並無太大的關係,而實踐中對於夫妻一方購買的房產,如果要在婚後加另一方的名字,只需支付很少的工本費即可,並沒有嚴格將其界定成「贈與」行為而徵收房產稅。這樣的執法實踐,不僅符合中國婚姻的傳統,而且,也有利於夫妻婚姻的和諧和對男女家庭分工的認可。考慮到中國婚姻家庭裡,大多數情況下男方買房,女方更多承擔照顧家庭的事實,這樣的生硬界定的確不利於維護女方的權益。從而引發了大家紛紛「加名」的行為。而對於這種「加名」的行為,如果稅務機關不具體分析,格殺勿論全部徵收「契稅」,貌似合法,但事實上沒有考慮到以上種種的事實,不利於家庭的和諧和社會的穩定。
以婚姻法司法解釋中涉及房產權屬界定的幾種情況為例:一是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其實,這個規定並不意味著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產就一定不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夫妻雙方,或者出資的父母可以明確約定房產屬於夫妻雙方的財產;二是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這條司法解釋更是規定的很清楚,房屋產權的歸屬可以協議,如果協議屬於共同財產,在房產證上加名的時候就不應該按照什麼贈與進行徵稅。
因此,我們認為,稅務機關對於涉及夫妻房產的「加名」行為,不應該籠而統之的認定為「贈與」而趁火打劫,進行徵稅,不僅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對於夫妻雙方已經約定,屬於夫妻雙方共同財產,應該遵從夫妻雙方的約定,而不是在司法解釋引發大家恐慌的同時,稅務機關自己卻不請自來,給和諧家庭再添一堵。
同樣的,對於月餅稅,我們發現,稅法只是針對企業員工,而沒有針對行政和事業單位。比如,按照稅務部門的有關規定,企業給職工發放的節日補助、未統一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應當納入工資總額管理,對月餅徵稅的依據就是這個規定。但事實上,中秋節發月餅的,恐怕不只是企業,眾所周知,行政事業單位,更是不少發,只對企業的月餅徵稅,而對行政和事業單位放一馬,行政事業單位,不管在月餅的檔次上,還是在房補、飯補、交通補助等方面,恐怕比一般的企業要高很多,但稅法似乎和這些人並無關係,這樣的歧視性規定,要說讓老百姓沒意見,恐怕也不現實。
記得有先賢曾將徵稅比作撥鵝毛的藝術,撥的鵝毛越多,而鵝的叫聲越少,說明徵稅的合理性大,徵稅的政策藝術水平越高。以此來看,「妻稅」和「月餅稅」一開徵,民間嘩然一片,合理性蕩然無存。正如亞當斯密所言:「毋庸置疑,無法無天的徵稅,不管是戰時還是平時,不管是徵收國民財富的一半還是兩成,皆為人民的反抗提供了正當的理由。」「妻稅」和「月餅稅」只是一個小的稅種,在中國近10萬億的財政財政收入中不值一提。然而,這樣的政策引發的顯然是大家對於目前稅負的不滿。我們一再表示要改革收入分配,要平衡國與民的收入分配格局,要使居民收入的增長和財政收入的增長同步,然而,在財政收入的增速遠超居民收入增速近3倍的情況下,依然見縫插針的連月餅和夫妻房產加名都不放過,恐怕誰都不會相信,居民的收入能和財政收入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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