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約州的稅務上訴裁議廳上月改變了對新澤西州男子蓋德 (John Gaied)一案的裁決,導致在紐約擁有第二棟房子的許多外州居民,可能需向紐約州繳納更多的稅。
上訴裁議廳說,在史泰登島工作並在史島為父母買下一棟房屋的蓋德,應繳納紐約州居民稅,儘管是他的父母住在該棟房屋,他去那裡只是探訪。
裁議廳的這些裁決,推翻了他們以前的裁定,認為蓋德2001至2003年的收入可免交紐約州稅。裁議廳是在紐約州稅務廳的要求下,同意重新為此案舉行聽證。
一些稅務專家認為,新的裁決對紐約州稅法的解釋更廣泛。他們說,一年在紐約州居住逾183天的其它外州居民,若在紐約擁有房屋並讓家人居住,也可能需交更多的稅。
紐約州Melville鎮Marcum會計師事務所的史皮曼說﹕「裁議廳從嚴解釋了稅法。」州稅務廳發言人說,裁議廳的裁決與稅法一致,而不是產生了新法。
這是數月來裁議廳對外州納稅人不利的第二次裁決,所以不免使人擔憂,紐約稅務部門將對在紐約有「二房」的外州居民從嚴納稅。上次的裁決是針對一名在曼哈坦工作的康州男子,他偶爾去他在長島的夏季房屋小住,欠稅100萬元。
裁議廳去年裁道,蓋德的史島房屋不是納稅意義上的永久住址,他在房內沒有一張床,他的父親身體不好,所以只在需要時才來探訪。
但裁議廳上月又說,蓋德沒有證明這棟房屋是他的雙親專用,拒絕了蓋德的說法,認為房屋就是為了投資,因為他沒有任何收取房租的記錄。
新裁決意味著蓋德2001至2003年的全部收入,不僅只是紐約州的收入,都需繳納紐約州稅。
蓋德說﹕「這樣不公平,難道我照料父母親還要受到懲罰?」他準備向紐約州最高法院提出上訴。
史皮曼說,這項裁決表明,外州居民如果希望免交紐約州稅,可能得讓父母或成年子女正式簽訂租約,使這些住在紐約州房屋中的家人成為房客。
但也有專家認為,此項裁決會否成為其它案例的先例,目前仍不明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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