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當年寫吳征楊瀾案一樣,我一開始也只是出於對桑蘭官司的好奇(因為就她和劉岩的摔傷,我寫過文章比較),在網上瀏覽了一些報導之後,發現一些問題,就寫了一篇評論。但再多讀一些東西,發現更多問題,但直到讀了桑蘭律師提交的起訴書全文,才感到那個律師已經「瘋」了,不可理喻了。
雖然現在網上多數人都已把此案當玩笑看了。但連炒帶騙的律師還在混,而中國官方媒體還在認真報導。所以對這場鬧劇還得再說幾句。或許多幾個較真兒的人,就少幾個惡棍律師。
先說索賠額。在增加了莫虎、薛偉森和15名網友被告之後,索賠額增到21億美元,21項指控。
時代華納/特納:2億
美國體操協會/TIG 保險公司:2億
TIG保險公司:4億
劉國生/謝曉虹:4億
劉國生/謝曉虹/莫虎:1億
劉國生/薛偉森:1億
劉國生/謝曉虹/莫虎/15網友:7億
這種瘋人院病人的索賠額就不去提它了。單說這紙非常「Chinglish」(中式英文)、充斥語法錯誤的起訴書,不僅層次混亂,文字極端不嚴謹,而且把他們跟中文媒體說的那些「不著調、不靠譜」的胡言亂語就真的直接搬到狀子裡去了。起訴書通篇沒有任何一項給人感覺有證據,甚至讓人從根本上懷疑他們是不是要認真打官司。因為除了明顯的荒謬之處,起訴狀裡還有多處撒謊。而謊言如果拿到法庭上,原告的信譽立刻破產,這官司就別打了。
首先,這個狀子明顯是用中文寫好,找人翻譯的,而且譯好之後,海明可能都沒看一遍,就送上去了。否則不可能把桑蘭的名當作姓,通篇都稱「蘭女士」,而且還有許多拼寫錯誤(諸如把最近鋪遍媒體的本.拉登拼成Bin La Din等)、語法錯誤、不通的句子,甚至有因語法錯誤而導致意思相反的句子。低劣的英文、低下的邏輯能力,粗劣的表達,就是該贏的官司都得被他打輸。如果這是那個「明律師」自己寫的,或看過英文本的狀子,還這麼送上去,只能說明他本人的英文很爛,看也看不出個名堂來。讓人懷疑,他那個所謂的英文碩士有沒有?或者也是巴靈頓的?(該起訴書可在 http://www.scribd.com/doc/55481194/11-02870-Amended-Complaint 或 caochangqing.com 看到)
概括而言,這個狀子想在四個方面打官司:
第一,有人挪墊子,導致桑蘭摔癱(以求大會組織者賠償);
第二,美國體操協會和保險公司歧視(以求保險公司賠償);
第三,監護人失職、行為不當(以求監護人賠償);
第四,監護人、被告律師以及評論此案的網友損害了桑蘭的形象(所以大家都要賠償)。
起訴書的矛盾、不實和荒謬之處在上述四個方面都一目瞭然。
第一部分:挪墊子。起訴書說那個挪墊子的人「故意地、不顧後果地、嚴重過失地走到了跳馬區。」
但桑蘭對國內的報紙是這樣說的,「在我之前的羅馬尼亞運動員可能在試跳時將墊子弄歪了,她的教練出於好心上前調整墊子的位置。」怎麼原來說這個外國教練是「好心」來「調整墊子」,在起訴書裡就變成「故意」了呢?如果就是為了打官司,把明知道不是惡意的舉動,指控為故意,也太毒了點吧?
起訴書還說,挪墊子的人「在桑蘭按到跳馬上、但是落地之前,挪走了她要落上去的墊子。蘭女士被分心,摔下去,她的頭摔在了地板上。」
但桑蘭對國內媒體是這樣描述的,其一,她在衝向跳馬時,有人去動墊子,而不是她已經在空中做動作時。其二,「我只記得頭朝下摔到了墊子上」。說明墊子沒有被「撤走」。而且現場照片顯示,桑蘭也是摔在墊子上,而不是「地板上」。
這裡很明顯,只有「故意地」「挪走了」墊子,使桑蘭落在「地板上」,才能證明是大會組織者的錯。所以才能讓特納賠。
起訴狀說,「時代華納和特納做過沒有含糊的承諾,要提供蘭女士一生的生活和醫療。」但「時代華納和特納無視要賬的通知,沒有支付。」
天哪,賴上人家了。我沒學過法律,但常識是,正經法律文件起碼要說:「根據我們手裡擁有的、某年某月特納先生簽署的合同,由他提供1,2,3……」
可海明們居然認為靠這麼空口無憑硬說,就可以賴出一億美元?還真寄去要賬通知單了?一次要多少呢?一生的總金額是多少?應分幾次去要賬呢?
如果就這麼隨便說說,唬唬美國人,就能拿到多少億的賠償,天呢!如果這麼容易就打贏索賠官司,美國的一半職業得是律師,美國的一半公民得正在打官司。
第二部分:保險公司歧視。其荒謬我已在之前的「桑蘭被丈夫和律師毀容」和「桑蘭的官司為什麼打不贏」兩篇文章中談過,不再重複。只是起訴書中談及桑蘭的經濟困境時有下列謊言:
起訴書說,「目前桑蘭靠每月1600元人民幣/約250美元生活。」而且「蘭女士在中國掙紮了13年,沒有正常的醫療保險,沒有一分錢對她的致命的、永久性的傷殘的補償;沒有尋求法律公正的自由,也沒有資源。」
工資之外補助的600塊保姆費哪裡去了?桑蘭作為電視節目主持人的收入哪裡去了?國家體育總局補助的20萬和浙江體育局的20萬哪裡去了?桑蘭自己的博客說她09年支付的保姆費每月2500元人民幣,後來增加到3500元。哪來的錢支付呢?網上還有這樣的信息,說桑蘭養三條狗,每月花銷約1800元人民幣。這消息我沒有確認。如果是真的,也不知誰付的錢。
這些資料都是網上隨手能查到的。海明為什麼不去核對?把謊言寫進狀子,是故意要羞辱桑蘭嗎?桑蘭的經濟條件導致她不能每年來美國複查身體,是非常令人同情的,我很希望她能夠通過正常途徑,跟國家體委交涉(畢竟她摔在美國,她的保險狀況是個特例),或設法找中美兩國的民間慈善基金幫助。但靠謊言哭窮,打站不住腳的巨額索賠官司,不是個正路。
第三部分:監護人的問題。起訴書說,「劉國生和謝曉虹是中國體操協會的商務夥伴,和腐敗的官員從事有億萬美元的商務交易……」「劉、謝和中國體操協會主席張健合作」、「只遵照使他們成為億萬富翁的的中國老闆的指示行事」等等。
我以前還真不知道,這個「明律師」還挺「反共」呢。他主導的起訴狀要向法官展示,劉、謝是跟中國政府高官密切合作的、有特權的人物。這個情況即使屬實,那麼和這個案子的關係在哪裡呢?或許要通過美國人對中國政府高官的反感,增加對桑蘭的同情?這個狀子明顯是:左手反美,右手反中。不過,搞不好海明也會上了中國政府的黑名單呢。
起訴書關於性騷擾部分是這樣寫的:「最近,報紙和其它媒體揭露,桑蘭女士被當時60多歲的劉國生和他的二十幾歲的繼子性騷擾(見附上的媒體報導)。」
報紙揭露?原來這「性騷擾」一事,起訴者(被騷擾者)桑蘭本人不知道,是因媒體揭露出來之後,她才知道的,於是以此做證據,還附上了媒體報導來打官司。這可太好玩了。
狀子接著說,「雖然這項(性騷擾)已過了5年的訴訟期,但是劉國生和他的繼子兩人在過去十年中多數時間都不在(美國)國內。我們相信,為了躲避責任,薛偉森放棄了他的美國國籍而成為香港公民。」
原來劉國生和他的繼子,在十年前就知道桑蘭要控告他們性騷擾了。那桑蘭黃健不是在2008來美,住在劉家嗎?怎麼不告呢?而且劉國生只要一進入美國就可以告他呵。更何況,劉、謝還常回中國,在北京也照樣可告他性騷擾呵。
而且,就像(桑蘭指控的)CNN前總裁特納十多年前就知道桑蘭要告他,所以「為了躲避桑蘭的傷殘責任,賣掉了友好運動會公司」一樣,薛偉森放棄了美國國籍,也是為了躲避桑蘭的性騷擾指控。特納和薛偉森真是「先知先覺」呵!
桑蘭起訴書對莫虎的指控我就不必評論,請讀者自己看吧:
「曾給過桑蘭法律諮詢、被桑蘭稱為叔叔的莫虎,背叛友情和信任,對桑蘭的傷害尤其重,導致她無法彌補的精神壓力,需要治療、藥物和醫療照顧。」「莫虎作為桑蘭的前法律顧問,對其前客戶負有特殊的責任。」
原來誰給桑蘭提供過法律諮詢,誰就成了對桑蘭負有法律責任的律師了。你以後膽敢不幫我,我就把你告上法庭,起碼索賠一億。難怪勇接桑蘭案的只有「明律師」一個。不過「明律師」也要小心,下次就該告他了。其實,我看桑蘭告海明才是正事兒。
第四部分:網友們大概更有興趣看看桑蘭的狀子是怎麼告你們的吧:
「在桑蘭公布她要採取行動追究所有導致她永久性傷殘和性騷擾的人之後,劉國生、謝曉虹、莫虎和 John Does 1-15 合夥地、有組織地策劃了一場網路戰爭來詆毀桑蘭的好名聲……」 「劉國生、謝曉虹和莫虎鼓勵、參與,事實上組織了,上述全部違法活動。」「劉國生、謝曉虹、莫虎和15個網路人,故意地,不公正地,一起達成協議、聯合行動,密謀策劃了」這場網路戰爭。
這「明律師」整出上述這麼個中國大字報式的狀子,好像就是故意要激怒法官,以達到無法立案的效果,這樣他就可以在鬧得臭名昭著之後,給桑蘭和大眾一個交待:不是我撤案,是法院沒接受。至於桑蘭一分錢也拿不到,卻名譽嚴重受損的代價,海明才不在乎呢。
這個案件中一個很有意思的現象是,新華社、人民日報和中央電視臺等中國官方媒體,一直以支持此案的調子報導這個事件。難怪海明打出了「桑蘭熱愛祖國,祖國支持桑蘭維權」的旗號。但那些官方媒體大概不知道,這個起訴狀,對中國國家體操協會、中國政府和中國官員頗有微詞。狀子大力渲染劉、謝夫婦的中國官方背景,期待用美國人對中國政府的反感,把桑蘭弄成個被中國政府欺壓的受害者,以此得個同情票。但美國人難道會因為同情「弱者」,就給「無辜者」定罪嗎?更何況,這麼荒謬的狀子看下來(像法盲的夢囈),同情都會變成厭惡了。
就這次官司,桑蘭黃健對網友們很憤怒,但他倆遲早會知道,真正給他們帶來傷害的,除了他們自己,就是這個完全不對他們負責任的瘋律師。僅僅兩個多星期前,國內媒體還大肆報導,「桑蘭的律師團多達9人,比辛普森殺妻案還多」。事實上,除了海明這一個惡棍,其他的都在哪兒呢?!誰在欺騙一個殘疾人?誰在欺騙整個中文媒體?
我在上篇「桑蘭的惡棍律師」一文中說海明是個「滾刀肉」,不知英文怎麼譯。有讀者則來信說,他連這個詞的中文意思也不太清楚。那我就再努力解釋一下:滾刀肉大概是東北話,意思接近的同義詞還有:牛二、潑皮、無賴;或者更形象點,就是那個滿身抹上糞便,到你家門口滿地打滾的傢伙(沒跑進你家臥房就該謝天謝地了)。(caochangqing.com)
2011年5月20日於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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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那這篇文章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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