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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解析:推翻溫州警方定性錢雲會案6條理由(組圖)

 2011-01-03 23:14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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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中國記者甄貞綜合報導】1月3日,作者陳立仁在凱迪社區發布了題目為「足夠推翻溫州警方對錢雲會案定性的詳實證據」文章,駁斥溫州警方將錢雲會案「已定為鐵案」的說法。

作者陳立仁說,「根據官方或者為官方承認的證據,結合網路上合理的分析,我想不是溫州警方‘已定為鐵案’,應該是我可以定為鐵案的時候了。」而如果證實是一場謀殺,這會是一樁連中央政府都無法承擔的醜聞。

證據有六條,估計每一條溫州與樂清警方都很難反駁,以下從輕到重一一列舉(內容經編摘)。

證據一:溫州警方在司機費良玉投案方式上說謊

溫州警方說費是先打電話報警然後自行到派出所投案。但費良玉在接受中央電視臺接著採訪時說他是坐警車離開的,其證言應該作為證據,因為他的證言還跟其他知情人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事發時,有村民在村口路旁的修車鋪裡修車,他出門時慘禍剛剛發生,當時看到工程車後面有白色的警車。‘看到警車裡面的人好像都無動於衷的樣子,司機下了車,就上警車走了。’的說法是吻合的,應該採信。並且,其已經被押,不會傻到再污蔑警察。

這樣一來,警車就必須是先等在事發路段或者「恰好經過」事發路段,因為「事發之後,幾分鐘時間內就有很多人圍在周圍,幾乎已經把路堵住,車都基本上開不過去。如果不是當場有車等著馬上走,哪裡能那麼快跑得掉?」。但是「恰好經過」事發路段的說法是不成立的,因為如果是「恰好經過」就不會快速帶離犯罪嫌疑人而應該控制嫌疑人並通知交通警察來處理。

那麼,這輛警車為什麼要事先等在事發路段,又為什麼要快速帶離犯罪嫌疑人?只能解釋車上的人就是同案犯。那麼,溫州警方為什麼要說謊呢?需知,在陳述證據的時候說謊,其他表述都是無法採信的了。只有一個目的:避嫌!

證據二:肇事車輛開出的時間造假

根據警方、費良玉、錢成宇的陳述,都同時指向當時正下雨,道路泥濘。但是,我們從警方和網友出示的照片看,肇事車輛下面路面有一大塊是乾的,並且車輪等離地很低的地方也是乾的!在這裡,我們必須承認:警方在公布照片上沒有作假,因為從出事到警方趕到現場進行取證只有短8分鐘,也來不及做假。

這樣就很清楚了,要麼警方、費良玉、錢成宇關於天氣的陳述都是假的,要麼只有肇事車輛早已停靠路邊等候。出現四周下雨,恰巧出事故點巴掌大的地方不下雨的機率幾乎是0,而且肇事車輛在「泥濘」的道路以40左右速度開來輪緣不帶濕漉漉的泥巴完全沒有可能。那麼,一般交通事故的說辭還可以成立嗎?

調查團成員王小山說「查看了肇事車行駛的錄像,有兩個攝像機記錄了肇事車輛行駛路線,」、「司機費良玉25日上午9點38分從灣底村採石廠出發,大約9點45分到達事故現場」。這個是不可能的。即使錄像有顯示,也可以辨認為造假,警方只允許查看,不允許拍照最大的可能就是擔心照片發到網上被網友找出破綻。

證據三:警方相關人跟蹤拍攝被害人

在樂清的新聞發布會上,警方出示了事發前錢雲會打傘的照片,本意是證明事發的偶然性。但是恰恰相反,只能證明警方或者跟警方有關聯的人跟蹤拍攝被害人。現場監控「恰好」還沒調試完畢,但是一個農村人過馬路也有人「立此存照」的目的是什麼?跟蹤的目的又是什麼?

證據四:錢成宇、黃迪燕之證言

現在警方完全否認了兩位目擊者之證言,兩位目擊者也推翻了先前的說法,但是如果要作為證據,是需要排除錯誤的證言,採信正確的證言的。錢成宇、黃迪燕在未被關押前的證言是應該採信,而且被關押後的證言是應該排除的。因為「警方的行為完全不符合邏輯,其以‘尋釁滋事’為名拘押目擊證人,已經涉嫌司法報復」,在關押過程中被關押者都聲稱受到虐待,其他人聲稱被關押者受到虐待,在證人被關押後的證言已經不能納入證據。

但是,明知道捏造證據是必須承擔責任的,而且捏造的事實還是跟政府作對,他們都知道風險有多大,沒有事實是不敢信口開河的。警方聲稱沒有虐待被關押的村民,但與錢成宇一同被關押者被放回後稱錢成宇遭脫衣開冷氣虐待;死者錢雲會的小女兒錢旭玲與女婿趙旭在現場被抓,二人對中國經濟時報記者說,在派出所遭逼供並在看守所被毆打、辱罵、凍餓;錢雲會任村主任時的工作搭檔、曾與之共同赴京上訪的證人王立全和另一位證人錢成錢也被抓,他們在應某北京記者之約前往見面地點時突然被警方拘押,錢成錢被放出後自稱遭辱罵,他因患糖尿病被放回家。我們有理由認為他們受到虐待的說法是可信的,因為,日前在樂清的網友發回來的照片顯示:在幾千村民與過萬網友的目睹下,警察依然對敢於拍照的網友行使暴力,在無監督的地方不採取暴力更是不可能的。所以錢成宇、黃迪燕在未被關押前之證言是可信的。

證據五:右側道路沒有堆放物

據現場照片與多名村民均作證,我們可以證明。而且,安排保安巡邏的目的是防止有人堆放障礙物,這些足以阻止車輛通行的「堆放物」是沒有理由存在的。一個最大的「麻煩製造領導者(錢雲會)」走過來,保安居然無視是極其不合情理的。既然,「當時道路上有堆放物體導致車輛逆行」的說法不存在,那麼只能推斷為蓄意逆行謀殺。

證據六:現場照片推翻撞車可能

貨車沒有採取剎車措施,首先我們看道路是土和泥比較多,且比較濕的路面,如果司機發現死者並第一時間採取制動措施,一般都是狠踩剎車,大車一般不急打方向,速度快的話,會有翻車危險。我們按照官方的說法進行現場回溯假設,官方說剎車距離是5米多,車速較慢,輪胎剎住後,向前滑行,必然會堆起一些土或泥,在接觸到屍體後繼續滑行,那麼輪胎應該是沒動的,這樣剎車之中到接觸死者時所推擠的土和泥會堆在死者身上但是我們從上圖來看,死者與輪胎接觸的部分,基本沒有土和泥巴,相對乾淨。

標記黑方塊的地方,相信仔細看完分析的讀者應該清楚了,剎車的話兩個前輪必然一同剎死,我們看圖中左側車輪後側有顯著印記,有些人會認為是剎車印,我們暫且相信是真的剎車印,那麼剎車都能造成那麼明顯的印記搓起來那麼明顯的土渣,那麼為什麼左側車輪前方沒有任何東西,很乾淨。這是此車沒有剎車的第二論據。而後面的那些渣子,個人分析是大車和死者接觸後,碾壓推行死者過程中,造成與地面摩擦加大而產生的痕跡,當然也不排除是在碾壓過程中,由於震動而掉落的土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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