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瘋人院」噩夢
漫長的人生中,67天的光陰也許微不足道。然而,對於上海市普陀區的周鳴德來說,無辜被關進「瘋人院」的67個日夜,卻滿是妻離子散的悲涼和生死劫難的恐懼。
在10月10日的《中國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報告》發布會上,周鳴德用自身的故事控訴精神病院強制收治的亂象,激憤難平,幾度哽咽。
這一天,是第十六個世界精神衛生日。「精神病與社會觀察」與「深圳衡平機構」兩個民間公益組織發布了上述報告。該報告通過詳實調研及對100多個真實的案例分析,揭示了中國精神病收治的制度缺陷,並提出警示:如果制度不改變,任何人都有可能被強制送入「瘋人院」。
對於這個報告結論,周鳴德稱,他的經歷是最有說服力的。兩年前,他「被醫院的人在街頭偷襲擊昏」,「捆綁進120救護車」,然後關進精神病院共計67天。
周鳴德說,是妻子和兒子利用了自己「多年進京上訪」的經歷,謊稱他的病情。原因是他和妻子長期不和,在2007年底達成離婚協議,並且分居。今年3月周提起離婚訴訟。但法院以訴訟資格問題為由未予受理。
「我差點死在精神病院裡,都偷偷寫下了遺囑。」周鳴德低頭沉默了片刻之後說,「我的心一直涼,1983年結的婚,1984年生的孩子,到了50多歲的時候,竟然什麼都沒有了。」
出院後,周鳴德起訴維權,卻被駁回起訴。法院認為,他曾有過在精神病院的經歷,若不經精神鑑定,則推定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
這樣的故事,在全國多地層出不窮。今年3月,江蘇南通市的朱金紅被關進「瘋人院」半年,事因母親與其爭奪房產。目前,朱金紅仍在朋友的幫助之下,四處藏匿,未能擺脫重入精神病院的恐懼。
幾十年來,由於精神病收治的實體標準過低、程序混亂、司法救濟失靈、立法滯後等問題,「遇襲入院,被迫服藥,艱難逃離,欲告無門」等「瘋人院」故事不斷上演。
強送精神病院
周鳴德,今年53歲,上海某機械廠老工人,因其母2003年在上海華山醫院就醫後癱瘓,索賠無果,一直四處上訪。
2008年4月21日,周鳴德再次來京上訪。他根據上訪經驗認為,只有在北京「同城快遞」上訪材料,才能確保國家部委有人簽收,不被當地郵局攔截。
辦完事,只花10元錢,他在北京南站附近睡了一夜。「如果想回家了,只要主動去上海市駐京辦露一下臉,就能坐上免費的火車,由警察押送回上海,省下170多元的回程車票。」自2004年起,周鳴德進京上訪逾70次。
2008年4月23日清晨,和幾百名上海訪民一起,周鳴德又被遣返上海。火車進站後,信訪部門通知周鳴德的「責任單位」華山醫院到訪民分流站接人,繼續協商,解決問題。「接的次數多了,大家都認得,所以,他們一喊我的名字,我就跟著走出大門。」周鳴德稱,「但是,沒想到那一次卻有陰謀。」
在接受本刊記者採訪時,周鳴德回憶了被強行送進精神病院的過程。
剛走到大門口,周鳴德忽然感覺到身後有人,來不及反應,就被硬物襲擊後腦杓,當場昏倒在地。甦醒過來時,他雙手已被反剪,身上也被約四寸寬的白色布帶捆綁。兩個便衣男子將其塞進路邊停靠的120救護車,強行送進上海市精神衛生中心。
下車後,沒有辦理任何入院手續,兩個男子直接將周鳴德帶上十樓的病房。七八個穿著藍色制服的護工圍著他,給他換上病服,然後把他的衣物、手機、錢包等全部拿走。從病房到樓梯間,漸次有玻璃門、鐵門和木門——三重封閉的大門,均需要醫院的工作卡才能打開。周鳴德從此與精神病患者共居一室,卻無從知道自己入院的原因。
當天下午,周鳴德通過病友家屬的幫助,聯繫上弟弟。弟弟當夜趕來,要求院方讓周鳴德出院,遭到拒絕。院方堅持「誰送來,誰接走」的原則,聲稱是周妻簽字送來的,只有她才能接走。
周鳴德稱,那時候,他才知道是妻子曾到醫院謊報病情。而醫院僅憑其一面之詞,就決定辦理入院手續。
據病歷記載,2008年3月18日,周鳴德的妻子、兒子及普陀區桃浦鎮婦委相關人員敘述稱,周鳴德「到處上訪,行為異常,懷疑妻子有外遇,毆打妻子等」。醫生診斷,根據病史,考慮:偏執狀態,登記住院。
不過,桃浦鎮信訪辦在事後出具意見書,否認鎮婦委曾參與敘述病史。
事後,上海市精神衛生中心辯稱,周妻來醫院代周鳴德諮詢,並且再三要求為周治療,於是,醫師曾上門診斷,在居委會裡對周進行了精神檢查,然後建議讓周鳴德入院進一步診斷治療。
但周鳴德稱,沒有醫生對他做過精神檢查,只是因夫婦矛盾,去居委會接受調解,有人和他談了大概五分鐘。對此,居委會也予以證明。
院方拒絕提供完整的病歷資料,雙方在入院程序的合法性上爭持不下。但有一頁病歷記載稱,入院當日,周鳴德的精神檢查結果顯示,「意識清,儀態整,接觸合作可,未引出幻覺,思維連貫,情感交流可,但是所述內容與病史有很大出入,智能可,無自知力」。這表明,醫生接觸周鳴德本人之後,發現其精神狀態與其妻所述並不相符。
不過,這無助於周鳴德獲得合理的對待。他仍然被迫服藥,18天後因心跳加速,方停藥。停藥後的40多天裡,周處於無醫無藥的狀態,仍未能出院。
艱難營救
入院當日,周鳴德見到弟弟後,當即囑咐其委託律師,幫助他出院。
上海市滬法律師事務所王溪煜律師告訴本刊記者,他不敢相信這樣的事情會發生在上海,只是答應先去醫院看看。他到精神病院,要求院方出具入院手續和病歷。但連續一個星期,院方都推諉說,尚未做鑑定確診。
儘管尚未確診,入院的第一個晚上,醫生就開始讓周鳴德服藥。大多數情況下,他都把黃色的藥片壓在舌頭底下,再偷偷地吐在手裡,最後藏在衛生紙的夾縫中,躲過護士的監視。
接下來的三天,先後有幾名醫生和周鳴德進行了簡短的交談,做了智力測試,測試結果是93分。
藥片可以藏匿,打針和吞服藥水則是周鳴德無法逃脫的。大約十天之後,周鳴德持續小便出血;14天之後,心跳加速,胸悶氣促,噁心嘔吐。
2008年5月10日,周鳴德通過絕食對服藥表示抗議。次日上午,周鳴德的心跳再次加速。醫生讓其服用了丹參,並且輸氧。從那以後,醫生對周鳴德暫停服用精神類藥。
為了給醫務人員留下好印象,爭取早點出院,周鳴德對本刊記者稱,平日他幫忙掃地、洗碗,若其他病人吵架,就前去勸架。
周鳴德的弟弟也每日來院探望,委託律師與院方交涉,並於2008年5月12日提交了《關於周鳴德出院申請書》。該申請書稱,多年來,一直是周鳴德精心護理癱瘓的母親。周入院後,無論是院方還是周的其他家屬給周妻打電話,對方均不接聽。所以,要求對周停止用藥,由弟弟作為責任人,辦理出院手續,讓周回歸正常生活。並聲明,一切法律後果由其承擔,與醫院無關。但是,院方仍然堅持「誰送來,誰接走」,認為只有周妻前來簽字,才能放人。
據《中國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報告》的執筆人黃雪濤律師介紹,中國精神病院的行規是,「必須由送治人辦理出院手續,由於送治人就是付款人,醫院只對付款人負責。」凡是被送治的人,都被醫院當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處理,喪失話語權,而送治人自動成為「監護人」。這是和民法的規定相悖的。
弟弟努力無果之後,周鳴德自己繼續做著最後的抗爭。2008年5月20日,他寫了三封求情書,請求院方領導讓其出院。周鳴德告訴本刊記者,他通過護士瞭解到,如果病人連續三次書面請求出院,院方領導是必須作出回應的。但是,他的出院請求還是被漠視了。
一個月之後,周鳴德感到絕望。而忽然變壞的身體狀態也讓他陷入對死亡的恐懼。
2008年5月23日,周鳴德立下遺書,「妻子、兒子一個月來,無探望過一次。住院期間,心跳100以上,夜晚吸氧,胸悶氣急一次比一次難受和嚴重。小便出血。感覺可能不測。可見,家庭矛盾,手段殘忍,院方也不終止。因此,可能發生意外,如果我死了,全部財產歸母親,母親治病費用。」
在那之後,院方不再對其用藥,也不再安排醫生來找他。儘管無醫無藥,但周鳴德仍然無法獲得自由。
「當時,心都死了,並且不斷告訴自己,從來沒生過那樣的兒子。」周鳴德噙著淚對本刊記者說,可是,有一天,同病房的年輕人,一個真的精神病人,突然走到床前問了一句,爸爸,你好一點沒有,「我一下子就忍不住淚流滿面」。
這樣的煎熬持續到2008年6月25日。當日,周的弟弟終於找到周妻,要求她到精神病院辦理出院手續。在他們的強烈要求下,醫生同意周鳴德以「外出就醫」的名義離開精神病院。真正的出院手續,在三天後才辦理完畢。
司法救濟失靈
出院後,周鳴德於2008年8月向上海市長寧區法院起訴其妻子、兒子、上海市精神衛生中心及負責入院診斷的醫生,認為四被告的行為嚴重侵害了他的名譽權,造成精神和心靈傷害,要求賠禮道歉,賠償誤工費2000多元、精神損害賠償5萬元。
可是,這個官司耗時近兩年,其過程甚為蹊蹺,以周鳴德敗訴而告終。
據周鳴德的代理律師王溪煜介紹,該案的審判程序明顯不合法。2008年9月17日,一審法院開庭審理,雙方對部分證據進行了質證,然後就休庭了,法院再也不安排開庭質證。
等了一年多後,2009年10月,周鳴德向院長寫信反映情況。幾天後,主審法官找律師和周鳴德談話,詢問能否調解或者撤去對精神病院和醫生的起訴。周鳴德不同意。
又過了半年,2010年5月,一審法院作出裁定,駁回周鳴德的起訴,理由是,周在精神病院進行了長達2個月的治療,被診斷為偏執狀態,需要司法鑑定才能明確其是否有訴訟行為能力。因為周鳴德拒絕鑑定,所以不具備起訴的條件。
王溪煜律師認為,周鳴德在醫院接受的根本不是人道的、正常的「住院治療」。
更加諷刺的是,在長寧區法院作出裁定前,2009年12月,周鳴德作為原告在青浦區法院打了一個勞動官司,獲得勝訴。同期,他還在上海市第二中級法院代理工友打了數個勞動官司。
「可見,精神病院是被告,這是周鳴德敗訴的關鍵因素。」王溪煜律師說。
2010年6月,周鳴德向上海市第一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一個月之後,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認為周鳴德沒有證據證明其名譽權受侵害。
王溪律師說,上海市第一中級法院的做法很不正常,案卷都交給法院了,怎麼能說沒證據呢?由於上訴材料有周鳴德在青浦區法院打其他官司的證據,所以,二審法院乾脆對訴訟行為能力的問題避而不談。
被非法送進「瘋人院」的當事人,無論在精神病院裡面還是在出院後,利用司法救濟途徑維權往往都失靈。黃雪濤律師告訴本刊記者,目前,醫學標準取代了法律標準,醫院僭越了司法權,代替法官宣告病人的行為能力。出院後,曾經對當事人造成侵權的醫療診斷,又成為否定訴訟行為能力的理由。
黃雪濤是2006年發生的廣東「鄒宜均被精神病案」的代理律師。2008年,黃雪濤組織發起了《中國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報告》的研究。研究得出的結果令人震驚:周鳴德的遭遇不是孤例,「應該被收治的患者被拒之門外,不該被收治的個人卻被強制治療」。在各種現實和制度缺陷的合力之下,原本治病救人的「瘋人院」,卻容易淪為對人們的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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