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者論:這是一篇關於言論自由的文章,看了你就會明白。什麼是言論自由?言論自由的原則。言論自由是針對政府管理老百姓言論的標準,其最大目的就是為了監督政府,所以與其說是政府管理老百姓言論的標準,還不如說是老百姓監督政府的標準。
1、中國人很多愛犯的第一個錯誤就是動不動就說絕對,妄圖通過說明世界上沒有絕對的東西來否定言論自由,世界上確實沒幾樣絕對的東西,我們更不不需要動不動就討論什麼東西是不是絕對的。
為什麼不說:世界上沒有絕對可靠的黨員?
為什麼不說:世界上沒有絕對的大公無私?
為什麼不說:世界上沒有絕對的言論限制?
卻單單強調:世界上沒有絕對的言論自由?
這就像是企圖通過說明,世界上所有白色的東西都不是決對百分之百反光,來證明世界上沒有任何白色的東西一樣滑稽可笑。難道說因為黑色和白色的東西都不是百分之百吸光和反光,所以就能說說黑和白都是一碼事了嗎?這種說法,是想讓人潛意識裡形成白和黑差不多,以達到混淆是非的目的,這就好比說因為有警察的世界一樣有犯罪,所以世界上沒有絕對的法制,以暗示警察和法制對付犯罪沒用多大的用處,所以大家也就不要要求要什麼警察和法制了一樣荒唐。
2、中國人很多愛犯的第二個錯誤是認為:言論自由凡是造謠,誹謗,都不屬於言論自由範圍。這是對言論自由的又一個誤解。
其實言論自由應該有的標準是:
僅僅除了允許針對普通個人的誹謗和漫罵言論,並且造成了實際損害的,可以由受害人提起民事訴訟。這裡大家必須注意。
第一、是針對普通人,這是相對於政府官員和公眾人物,還有公眾事件中的相關的人來說的,比如總統,NBA名星,影星,民間的政治人物,甚至比爾.蓋茨,或者一個安然事件中的涉案人員等,這些人都可以受到大家的各種評論,當然也包括極端的言論,比如謾罵和侮辱。
以美國為例,美國法律規定:
官員和公眾人物、以及公眾事件相關的人不得通過提起法律訴訟獲得隱私權和名譽權賠償。因為如果批評和評論、監督政府官員,要求每一句話都必須完全正確,要有一句話說錯了,就說損害了官員的名譽,就要求起訴賠償,這樣老百姓還怎樣有效的監督政府官員呢?同理,如果人們不能自由的評論我們周圍發生的公眾事件,以及公眾事件中的人,老白姓又怎麼能夠參與到社會事務和政治生活中去呢?老百姓又怎麼能在社會思想文化的發展中發揮作用呢?當然有些官員在被罵急了的時候也會提起訴訟,法院也會受理,但是即使是真的造謠,受害者也不能獲得賠償,法庭也就是僅僅是對受害者正正名而已,造謠者還可以繼續造謠。所以在美國你幾乎找不到這種政治人物或者明星打名譽權官司的,□□卻有一大堆這種名人打名譽權官司的。
第二、是必須針對個人,也就是說,就當罵的是普通人,但是如果罵的是一個群體,比如美國人,非洲裔美國人,或者河南人,廣州的無業遊民,或者那個學校的老師們,這些都不是單獨的個人,而是一個群體或者一個組織,在社會生活中,我們經常要以群體為單位評論各種社會現象,這些人雖然都是普通人,但是如果我們不能對這些群體進行評論的話,我們又怎麼能夠評論我們的社會呢?比如我批評說:「我小孩的學校老師都是只知道收錢,不會教書的垃圾」那個學校就因此說我損害了他們的學校老師的名譽,要和我打官司,大家說要是這樣,還有什麼言論自由可言呢?人們又怎麼能夠通過言論的評論參與到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中去呢?以美國為例任何評論政府提供的服務,企業和商場提供的商品和服務,包括公立和私立學校,等等這些在法律上都是言無禁忌的。
第三、必須造成實際損害,我舉一個例子,美國有一種專門造謠和吹牛的報紙,用來供人們茶錢飯後消遣看的,上面有很多莫須有的新聞,比如布希被拉登強姦了呀,薩達姆沒有死,那個被抓的薩達姆是假的呀,等等無奇不有,曾經發生過對一個普通的教授的性生活進行調侃的報導,這個教授後來提起民事訴訟,結果是,因為這種報紙本身就是專門造假的報紙,沒有人把他當真,所以也就不存在實際的損害,當然也就沒有獲得名譽權和隱私權賠償。另外日常生活中老百姓之間的鬥嘴和罵架也很少有人去打官司,就是因為實際損害很小,根本犯不著為這種小事去費神討力打官司。
第四、只有民告民的民事官司,沒有官告民的刑事官司,也就是說只有普通的個人受害者能提起訴訟,政府不能因為言論對老百姓進行訴訟,老百姓任何評論政府的言論都是自由的。也就說即使布希想通過打官司為他的名譽正正名,前面我們已經說了,他不能獲得賠償,打官司只能起到正正名的作用,布希也只能自己掏錢,不能花政府的錢去為自己正名。
3、中國人愛犯的第三個錯誤是認為:只要是涉嫌國家機密,和國家安全有關,都不屬於言論自由的範圍,不能說。這又是另一個錯誤。
現代民主社會對保密的原則是:政府在某些領域範圍內,有責任保住自己的機密,但是作為監督政府的老百姓和媒體沒有這個責任。當然這裡還有個前提,就是這些人或者組織沒有和政府簽署相關的保密協議。只有那些與政府簽署了保密協議的政府僱員(軍人也屬於政府僱員),並且政府為此支付相關的保密費,這樣的人才有責任在合同規定的範圍內為政府規定為機密的內容保密。
這條不僅適合於政府和政府僱員(包括軍人)之間,也同時適合普通的公司和他的員工之間,其實看看國外的公司和中國的外企就知道,經常公司和員工簽署保密協議,明確保密的範圍和時間等,並支付保密費,沒有這個,員工就是泄露了什麼秘密,公司是沒有任何權力起訴該員工泄密的,比如前幾年微軟的李開富跳槽到Google公司,微軟就是拿公司和李開富當年簽署的保密協議打的官司,沒有這個保密協議,美國的法院連受理都不會受理的。
同樣道理凡是沒有和政府自願簽署保密協議的老百姓或者民間組織或者媒體和公司都沒有為政府保密的責任和義務,說簡單一點,對於我們老百姓,我們既不是政府的人,又沒有拿政府一分錢,憑什麼要我替你保密,何況政府是我們老百姓請的公僕,本來僕人幹的事對主人遮遮掩掩,不讓主人知道就已經讓我們老百姓不放心的了,萬一老百姓或者記者獲得了,作為公僕的政府可能損害大家利益的事情,作為公僕的政府還要以這是機密為理由要大家為他保密,不保密還要起訴我們,甚至讓我們蹲監獄,這還了得,所以說保密這檔事兒,那是政府的責任,老百姓沒有替政府保密的義務。
看到這裡,大家可能會感到疑問,那美國政府把某些資料列為機密文件幹什麼?關於這點其實很好理解,首先這是美國的行政部門內部制定的機密條令,這種條令不是我們一般意義上的法律,因為他僅僅在美國政府內部有效,也叫行政法令(只在行政部門內部有效的條令,說得通俗點就是政府內部紀律),政府自己制定的規矩是管不了民間自由的老百姓和媒體的。至於政府怎麼保密,那就只有靠政府自己管好自己的人了。
看到這裡我們就可以理解為什麼在伊拉克戰場上的有些記者報導的內容要通過軍方審查後,才能發表了,其實這些記者都是自願和軍方簽署了保密協議的,協議內容就包括記者到軍隊內部進行採訪和所有要對外發表的信息,都必須通過軍方先審查,當然作為回報,軍方會為該記者開放一些軍事行動,甚至提供戰鬥車輛讓其跟隨軍隊到前線方便採訪。否則軍方可以不允許記者到軍隊中採訪,為了獲得這樣的採訪機會,有很多記者都是願意簽署這樣的保密合同的,當然這不排除某些不怕死的記者自己跑到前線上去採訪,沒有和軍方簽署保密協議的,那這個記者要是弄到了什麼機密內容要發表,那軍方是沒有任何權力審查和阻止的。
同時我們也可以理解,為什麼那個把美軍運送死亡士兵遺體的照片,發到報紙上的飛機運輸公司員工會被解雇,因為和美軍合作運輸軍事物資和人員的飛機運輸公司是和美國軍方簽署的有保密合同的,不能泄露任何運送的東西的任何信息給外界,當然這個公司和他的員工也是簽署的有這樣的保密協議的,所以發表照片的那個事情,飛機公司員工被解雇其實還算好的了,因為她這就是違反了保密合同的行為,幸好該照片的信息不是什麼大不了的事,要不然他會吃官司,飛機公司也會受到法律的追究。
另外美國法律規定記者或媒體沒有義務向政府提供其獲得的信息(包括政府的機密信息)的消息來源,目的就是為了保護作為監督政府的媒體更好地行使監督職責,在道義上,受訪者好不容易冒著風險接受了你的採訪,你還要出賣她,這也太讓記者在道義上為難了,民主制度的原理就是在制定法律的時候,要儘可能大的保障媒體和老百姓監督政府的權力,大家想一想,作為為大家辦事的政府有權力瞞著老百姓做事,把一些事情列為機密,如果還不大大加強民間的監督,這個政府就極有可能在暗箱chao作下,迅速蛻變成為化老百姓錢,又不幹事的腐敗政府。至於美國政府自己要怎樣找出泄密的源頭,他只能自己想辦法。或者加強自己的內部保密工作。
我這裡還可以舉一個美國的例子,當年有一個原子彈的愛好者,自己寫了一本書叫做如何製造原子彈的文章,想在報紙雜誌上連載,後來被美國政府知道了,一看都是保密內容,就到法院起訴,這案子在當年鬧的非同小可,因為這可是威力巨大的原子彈,連法官也吃不准到底該怎麼辦,可見美國人在遇到緊急的新問題的時候腦袋也會犯糊塗,後來就開始打官司,這官司打得好笑,代表政府方的檢察官說被告泄密,法官問泄密了什麼內容,政府方回答,泄密的內容是保密的,不能告訴你,法官又問,能不能在他的書裡指出來,是那一頁,那一行?政府方說,這也是機密,法官又問,那麼你們為什麼說原告泄密了機密,政府方回答,這個問題的答案也是機密,大家看看這個案子還怎麼審),最後這個案子不了了之,大家有興趣可以去翻翻這個案子的資料看看,很有意思的,我就不贅述了。
4、中國人愛犯的第四個錯誤是認為:所有的公共場所都是「公共的」,只要是公共場所就能隨便說,這又是另一個錯誤。
不知道這是漢語的語言豐富性呢,還是語言表達不準確,人們經常容易混淆這樣的概念,之所以會出這樣的問題,根源在於我們經常所說的公共場所其實分為兩類:第一類為真正屬於「公共的」場所,比如街道,廣場,開放的公園等等。屬於這這類的地方一般大家都不會搞錯。
第二類準確的稱呼應該叫「准公共場所」,它僅僅是公眾能夠活動的但是並「不歸屬於公共的」比如候車室,電影院,這些場所雖然公眾能夠活動,但是其實他僅僅是某個公司的經營活動場所而已,它的歸屬權屬於某個公司,在這些場所經營者當然有權力制定某些規章制度來保障經營活動的有序進行,這就好比說你開了一個餐館,我卻沒有經過你允許,天天到你的餐館裡面吆喝買報紙,還美其名曰吆喝是我的言論自由。這個說法是荒謬的,因為這個所謂的公眾場所並不是屬於公共的,而是你或者你的公司買或租下來的屬於你或者你的公司的經營場所,在這些地方如果因為你的言論導致經營者受到了損失,你是必須賠償的,所以這就很容易理解為什麼在美國的飛機裡面某人喊「劫機」是犯法的(即使他並沒有劫機),這也就能理解為什麼在美國的電影院裡面亂喊「失火了」是不允許的,是犯法的。
屬於准公共場所的地方還包括某些屬於政府的辦公場所,比如政府辦公地點,法院,議會等,這些地方也屬於第二類,甚至只有經過政府允許或批准才能進入,道理也很簡單,這是政府工作人員專門辦公的地方。這也就是很容易理解為什麼美國那個「反戰母親」會被逮捕,因為你可以在政府辦公樓外天天喊,但是你不能闖到政府辦公地點裡面喊,反戰母親就是闖過白宮前面的籬笆進入政府辦公區域被捕的。
當然他另外還有幾次被捕是因為闖入「私人地點」,比如闖入布希家的農場,這當然也是犯法的。因為這些地方屬於「完全的個人」
5、中國人愛犯的第五個錯誤是:公私不分,你我不分,把很多私人空間和他人空間當做公共空間,並要求自己在那裡擁有言論自由。
說起來大家不相信,但是它在我們周圍確確實實就經常發生。犯這種毛病最多的是認為QQ群和私人論壇應該有言論自由,但實際上這些「看似公共的場所」其本質是私人的,或者說是個人擁有控制和管轄權力的,說到底他是某個個人結交朋友的地方,它和大家在家裡開的派對其實是一樣的,主人有讓你來的權利,同時也有不喜歡你,請你離開的權利,當然這個「不喜歡」也包括不喜歡你說的話,雖然表面上看起來有點像公共場所,但實質上那是私人場所,哪怕那個私人場所是臨時租的也一樣。
同樣的道理中國很多人認為報紙是公共空間可以隨便說,這就是典型的你我不分,報紙的言論自由是指——擁有報紙的人可以在他自己的報紙上言論自由,並不是說你可以在別人的報紙上隨便說,要是可以那樣,那不就成了你強迫別人說你想說的話?這也就很容易理解為什麼911剛發生後,很多報紙會拒絕發表太過刺激性的文章,因為發不發表這是報紙的自由,其實不止911的時候,就是在平時也是你投稿,報紙同意才能發表的,只是911的時候,事件發生的突然,很多以前可能基本同意發表的文章都得不到發表而表現的比平時突出而已。因為報紙(也包括所有屬於某個組織和公司的媒體,當然也包括某些媒體開辦的論壇)不是歸屬於「公共的」,雖然他是讓公眾看的(有時甚至是公眾可以參與的),但本質上他是歸屬於某個公司、組織或個人的,這樣一來很多中國人就會認為既然媒體不能隨便說話,也就沒有什麼言論自由了,這個觀點也是錯誤的,要回答這個問題要從兩方面講:
首先大家要理解——言論自由是指你有自由說話的權利,但是絕沒有強迫別人說話的權利,更沒有強迫別人按你的話來說的權利。
其次大家要理解——言論自由的核心是指政府不能控制民間的言論,不管媒體要說什麼,政府你是管不著的,這個「管不著」並不是說政府不能表態,政府是可以對某種言論發表看法,甚至譴責某種言論,但是它就是不能去堵別人的嘴巴,不能去查封媒體,不能去審查媒體的內容等等之類的,當然也不能因為內容而禁止某人或者某組織和公司的媒體的開辦——即任何人可以開自己的媒體,比如開派對,開qq群,開聊天室,印刷傳單,印刷報紙(大型的傳單其實就是報紙),出版書籍,開辦論壇、網站,電台電視臺,只要做到了這些,這就是言論自由。
總結一下,言論自由是指你自己在自己的「私人領地」和「公共場所」有自由說話的權利,政府管不著,而不是你有在別人的地方說話的自由。從而可見qq群踢人、論壇刪帖、媒體不刊登某篇文章和廣告,這些都是符合言論自由原則的,而不符合言論自由原則的是,政府禁止某人、某公司、某組織建自己的即使通訊網路、開辦論壇網站、電臺、電視臺、出版書籍、傳單、報紙等這樣的行為。
另外一個非常重要的,甚至是致命的錯誤,在這裡要單獨提出來——很多追求自由民主的中國人經常性的犯一個致命錯誤,這個錯誤在上面的內容已經部分涉及到,就是認為「言論自由就是要給人說話的權力」(尤其在談自由民主的時候),這句話看似正確,其實完全錯誤,其實這句話光字面上就前後矛盾。首先說話的權力不是某人「給」的,如果需要給,這恰恰說明此人根本沒有這個權力,需要別人給他,授予他這個說話的權力,既然權力需要別人給,怎麼能說這人在這裡有說話權,怎麼會有言論自由?所以首先要去掉「給某人......權力」的意思,改為「某人有......權力」,另外就是要加上一個地方範圍——「完全的公共場所」,什麼叫做完全的公共場所,前面我們已經解釋過了,這樣這句話就變成了:「在完全的公共場所,任何人都有說話的權力」這樣才正確。
那麼在准公共場所這句話成立嗎?答案也就是否定的了,因為在准公共場所,言論自由的提法根本就不正確,某人說話的權力確實就是別人給的,或者說授予的,所以應該說「在准公共場所,人說話的權力是由該場所的主人(控制者)授予的」。
比如在公司裡面,允不允許說話,誰可以說話,是由公司的所有人老闆說了算,
——客運公司規定駕駛員不得和旅客閒聊。
——電影院規定觀眾不得大聲喧嘩,甚至規定關掉電話鈴聲。
比如某組織或者個人舉辦的會議或者聚會,開辦的聊天室,建立的QQ群,允不允許說什麼話,誰允許說話,也是由該組織或者個人決定或者說授權的。
——新聞發布會哪個記者有權力提出問題,是由該新聞發布會的舉辦方(一般為新聞發布人自己)決定的,而不是任何記者都有權提出問題,
——美國共和黨的大會裡面一般是不允許民主黨人來發言的,除非得到共和黨大會的邀請,不過美國的兩黨本來就是進退自由的,任何一個民主黨的成員都可以今天退出民主黨,明天馬上就加入共和黨,要是有人冒充共和黨人去共和黨大會發言,說的都是共和黨人反對或者不想聽的觀點,這時台下的共和黨人就會起鬨,給這個人喝倒彩,叫他滾蛋,甚至把雞蛋,冰淇淋扔到他臉上,因為這個大會的主人恰恰就是台下的聽眾。
其實要理解這個問題很簡單,這些准公共場所其實是應該屬於他的主人掌控的,主人讓不讓某人說話自然應該由主人決定,如果主人不願意聽,他人卻要強行發言,其實是剝奪了主人的權力,言論自由是指(在完全的公共場所,和自己的媒體和組織裡)人有說話的權利,但是他人沒有在本屬於你的媒體和組織裡強制發言的權力,更沒有在本屬於你的媒體和組織裡強迫你聽他人發言的權力。
所以說在QQ群,聊天室,會場等地方,談自由民主的時候,對某人禁言,大家不聽某人的言論,甚至把人驅逐出去都是合理的,不能以「大家都是談自由民主的,所以應該允許別人發言」作為藉口,讓大家聽些大家都不想聽的話當誤時間,因為這句話本來就是錯的。
尤其是最後一點,非常重要,雖然內容和前面有些重複,但是我還是單獨把他拿出來強調,現在很多搞自由民主的人群裡,討論問題經常被破壞就是因為這句話——「都不允許人發言,還談什麼自由民主」,大家千萬不要上了這句話的當,比如在博客。你別忘記了,你是在別人的「私人領地」。容忍你,驅逐你,限制你,是別人的權利和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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