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玲。圖片來源:臺灣聯合報
據臺灣《聯合報》報導,臺灣名模林 志玲被要求補稅及罰鍰共新台幣819萬元案,臺北高等法院昨天開庭,法官雖然沒有傳訊林志玲,但她意外到庭旁聽,引起騷動。林志玲離開法院時只微笑說謝謝,全案訂10月7日上午9點半宣判。
本案是由林志玲提起訴訟,她已委請律師、會計師出庭, 合議庭因此未傳訊她。昨天是最後的辯論庭,林志玲安靜地坐在法庭內聆聽。
臺北市稅務部門調查認定,林志玲從2003年到2005年的所得,分別是226萬餘元(新台幣,下同)、1291萬餘元及2577萬餘元,漏報部分營利及業務所得,須補稅684萬多元,罰鍰135萬多元。
會計師、律師主張,林志玲並非領凱渥公司的薪水,她的收入屬於「執行業務所得」,依法可扣除45%的必要開銷(例如美容美發所需費用)再報稅。但稅務部門認為林志玲受雇於凱渥公司,收入是「薪資所得」,九成九都得繳稅。
昨天近中午才開庭,林志玲穿著藍色洋裝,薄施脂粉進入法庭;「志玲來了」的消息,很快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裡傳開,不少人慕名趕到法庭親見美女名模,庭裡庭外都很熱鬧,更有民眾逮到機會,在庭訊後請林志玲簽名。
庭訊後有人羨慕地問審判長帥嘉寶「看到美女感覺如何?」帥法官的回答卻是「沒特別注意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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