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處長挪用4億達7年,能一個人在戰鬥?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財會部預算處處長劉林祥,為了幫助朋友公司經營,從中賺取利益,於2001年12月至2004年7月期間,先後將其管理的公款共計人民幣3.96億余元農業補貼款借給其朋友公司,用於經營活動。日前,劉林祥被檢察機關起訴。
看不懂中國司法機關的辦案程序。劉林祥挪用巨額資金,應該不算太複雜的案件,案發於2007年7月份,至今已經超過3年,法院才正式受理此案,何時審理還需要「擇機」,這案件在各個環節就沒有「期限」一說?
筆者因此懷疑,在這3年多的時間裏,涉案各方一定很好地協調了關係,劉林祥極有可能不是「一個人在戰鬥」。
因為一個小小的處長,在中國那是多如牛毛的職務,可劉林祥卻能一手操作,成功地將近4億的涉農資金挪用長達7年,進行營利活動,這樣的案件,要硬說是劉林祥一個人所為,打死我也不信。
首先,《協議書》透露出「案中有案」。劉林祥不是法定代表人,「私自以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結算中心的名義,與北京某企業集團簽訂借款《協議書》」根本就沒有可能,更毫無意義。因為這種協議只能騙合作方,沒有可能騙自己單位的人。而這個合作方,因為是單方面收取「真金白銀」,更是換了誰都樂意「被騙」。因此,這樣的合同,一定隱藏著其他需要隱藏的秘密。
其次,供銷合作總社財會部預算處不可能長期不核對賬目。一個不算大的單位,也總是會計、出納分設的,每個月出會計報表的時候,總是要相互「對賬」。而「銀行對賬單」這玩意兒,本也應由出納受理、保管,劉林祥作為處長,難道包攬了出納的所有業務、並包攬會計做「會計分錄」的工作?我不相信劉林祥一個人就能完成「採取不記賬及偽造銀行對賬單、資金報表的手段」,來完成近4億元資金的轉移。
再次,供銷合作總社社財會部內部不可能長年不內審。我不知道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的賬面上還有多少資金,但近4億元的資金,被挪用7年,被說成是「一個人所為」,怎麼說也是令人難以置信的。正常的資金管理,預算處應該不是直接經手現金進出。供銷總社或許很特殊,讓預算處也直接管錢,但傳說中的「內審」就從來沒涉及到這3.96億?
最後,供銷合作總社不可能長期不接受外部審計。供銷合作總社無論屬於國企,還是事業單位,都得每年接受審計。這4億元違規資金7年審計不出來,一定有人在幫助劉林祥搪塞、掩蓋,或者劉林祥原本就是一個「替罪羊」。
我們不妨看看最終的判決結果,雖然媒體披露「上述款項予以全部退還」,但並未交代是否收回了相應的「資金佔用費」。劉林祥涉案金額巨大,其危害極大,應該會被判「挪用公款罪」的最高刑期——無期徒刑。此外,供銷合作總社的財務管理如此混亂,應該有人對此承擔瀆職責任。
如果不能同時出現以上兩個結果,筆者有理由相信,劉林祥是「把所有問題都自己扛」了,3.96億農業補貼被挪用7年,劉林祥絕對不是「一個人在戰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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