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南方週末》報導,因拆遷鬧出人命的地方,官員盡皆安然無恙。江蘇東海、鹽城,北京海淀,山東膠州,福建泉州,黑龍江東寧先後發生拆遷戶自焚,湖北武漢拆遷戶被鏟土機活埋,當地官員無一人被問責。因唐福珍自焚事件被停職的成都金牛區城管執法局局長鐘昌林,日前亦官復原職。
復出的鐘昌林,在接受南方週末採訪時稱,他對唐福珍「不存在歉意」,「我是執法者,應嚴格執法,在法律面前不應該有歉意」。寥寥數語,相當冷靜,乃至冷漠,甚至冷血。
羅馬暴君尼祿曾說:「我要哭了,快把眼淚罐子拿來」。他流了兩滴淚,「一滴給我的臣民,一滴給我母親」。鐘昌林的表現,卻比羅馬暴君更冷血。他的血管裡流淌的似乎不是溫潤的血液,而是來自極地的冰刺。面對自焚人間慘劇,一味以所謂「法理」來搪塞,甚至對絕望無力的自焚者橫加譴責,而絲毫沒有基於人道主義的同情以及對自身粗暴執法方式的反省,只能說我們的官員已經達到政治機器螺絲釘的極致,而政治倫理的底線——「執政為民」,「以人為本」等等,也面臨崩潰危機。
實際上,鐘昌林的思維,不止冷血,而且愚頑。他高唱法律至上的調子,那就來看看他用以遮羞的「法律」 究竟是怎樣的法律。
在唐福珍自焚案中,當地政府所援用的《拆遷條例》,早已臭名昭著,被法學界稱作惡法。其不僅與《憲法》衝突,也與2007年頒布的保障公民私有財產的《物權法》衝突。惡法非法,面對惡法,公民當然有不服從的權利。
所謂「公民不服從」,在西方大約有三個源頭——蘇格拉底、梭羅、馬丁·路德·金,而在羅爾斯的論著中得到系統歸流。依照羅爾斯的定義,「公民不服從」大約是一種公開的、非暴力的、既是按照良心的又是政治性的違反法律的行為,其目的通常是為了使政府的法律或政策發生一種改變。它訴諸的是構成政治秩序基礎的共有正義觀。
在唐福珍等拆遷案件中,維權業主選擇了包括自焚在內的激烈方式來表達不服從。此種不服從有其內在合法性——恰好建立在其不服從對象——《拆遷條例》的非正義之上。如人民日報一篇時評所言:「《拆遷條例》為加快城市化進程而賦予地方政府強大的拆遷權力,立法理念以保障政府權力為中心,過於強調公民‘服從的義務’。隨著憲法和法律對私權保護的加強,以及公民維權意識的增強,已經不合時宜」。
鐘昌林的愚頑,還表現在其對唐福珍悲劇的定性方面。他說:「我覺得唐福珍自焚是一個法盲的悲劇。唐福珍對我們的工作不瞭解,把個人利益凌駕於公共利益之上」。鐘昌林說出這樣的話,才真是一個科級幹部的悲劇。在拆遷事件中,個人利益當然高於所謂「公共利益」,因為公民的合法私有財產不受侵犯,這是寫入了《憲法》之中的。此外,依照當代政治學的主流觀點,並不存在什麼「擁有整體利益的社會實體」,存在的只是個體的人,任何機構或個人都沒有權利以「社會的整體利益」為名侵犯個體的權利——其中最沒有權利這樣做的就是國家和政府。換言之,我們也許無法追求個人幸福的最大化,但至少可以追求對個體權利侵害的最小化。
鐘昌林還說,「我相信輿論是公正的,因為我們的輿論是黨的喉舌,是法治社會的喉舌,我們的輿論應該為黨的聲音,為整個社會的進步去服務,不應該為少數人和有其它意圖的人去服務」。鐘局長是不是活在火星上,他難道不知道輿論一邊倒地同情唐福珍?或許是他對「輿論」的定義比較獨特,特指隸屬於成都市委宣傳部乃至金牛區委宣傳部下面的喉舌所發出的聲音?此外,「輿論是黨的喉舌」這種提法,近年連中央都不太好意思提了,鐘局長老調重彈,是打算引領我們重返紅旗招展鑼鼓喧天的毛主義時代嗎?
要之,鐘昌林對唐福珍的毫無歉意,與兩年前下跪書記蔣國華的「我下跪不是內心有愧」,異曲同工,均折射了官員的悲憫心凍結與責任感喪失。弔詭的是,也許恰恰需要失去悲憫心與責任感,官員們才能在體制內左右逢源,仕途飄紅。然而,如果政府官員面對執政中出現的一個又一個災難,不論是礦難,結石寶寶,還是拆遷自焚,始終毫無愧歉,拒不負責,那麼他們總有一天要付出遠比道歉、問責更慘痛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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