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官一旦被認定受賄,"吃"多少"吐"多少,這沒個說。不僅如此,還要根據貪官所受賄的金額,"領"相應的行刑懲罰。真是"‘得來全不費工夫',一場惡夢,一場空。"這就是貪官的結局,這也應該是貪官的結局。
然而,貪官何銳枝"攤上"案子之後,三水區法院的判決結果--貪官何銳枝的"結局",就讓人感覺有些"迷糊"了......
2009年3月19日,三水區檢察機關對何銳枝採取強制措施後,並在其家中搜出大量的現金和銀行存款。有知情人士透露,在何銳枝交代更多犯罪事實之前,何妻馮某已經向檢察機關退還贓款230萬元,而檢察機關最終認定何銳枝貪污受賄82.9萬多元。
貪官家屬先退還贓款230萬元,檢察院在家屬"退還"之後認定貪污受賄82.9萬多元。這"中間" 相差有140多萬元!
按常理,貪官何銳枝的妻子在退贓時,絕對不會把自己爺們當官時的正當收入,當成贓款送給檢察機關。這基於兩方面考慮:一。自己丈夫的正當收入是多少,何銳枝的妻子是應該清楚的。那麼,她知道了丈夫的正當收入之後,她也必然會知道,那多出的款項之中的"貓膩"了;二。如果何銳枝的妻子"神經"沒有毛病的話,她也不會把丈夫正當收入當贓款上交。因為,她不可能不知道:贓款越多,判刑越重。她如果把丈夫的正當收入當成贓款上交,其結果不次於"栽贓"。
檢察機關應該面對家屬多出的"退贓",應該問個"為什麼?",應該追溯、弄清這多出的140萬元的來源,如果何銳枝說不清楚,就該以"來源不明"定罪......
它奇怪就奇怪在,檢察機關為什麼在家屬"退贓"230萬元之後,還依然認定何銳枝貪污受賄82.9萬多元呢?為什麼檢察機關又把"來源不明"的"退贓"又退給家屬呢?
關於貪官何銳枝受賄數額這道"數學題",到底誰"算"錯了?
弄清這"對與錯"還真不是一件小事兒,因為"何銳枝被查出後,隨後交代了大量犯罪事實,法院認定應當從輕處罰"...... 何銳枝"交代了大量犯罪事實"之中,有沒有"交代"他妻子當"贓款"多交那140萬元?
如果何銳枝沒有"交代",這"法院認定應當從輕處罰"的理由就很不充分了......在"理由"不充分的情況下,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5年",這不僅讓貪官何銳枝佔了"大便宜",而且當地法院這種判決也會成了"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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