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日的庭審宣判中,該案另一案首鄧宇平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詐騙罪、非法經營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敲詐勒索罪、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抽逃出資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3190萬元;楊全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1500萬元。在今日同時宣判的涉黑案中,黑老大黎強和王興強也僅被處罰金520萬和220 萬,該案中鄧宇平和楊全被處罰金在重慶目前已宣判的涉黑案中高居第二、第三。
法院審理查明,陳知益於2001年開始糾集楊全、楊鴻等人"混社會",逐步形成了以陳知益為組織領導者,以楊全、楊鴻等人為骨幹成員,以卿靈、劉全勝等人為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結構嚴密,分工明確,管理嚴格,有組織地實施了故意傷害、尋釁滋事、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並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縱容,稱霸一方,在重慶渝北及鄰近區域造成重大、惡劣的社會影響,嚴重地破壞了當地的穩定和社會經濟生活秩序。
2008年3月,陳知益利用被告人鄧宇平能夠召集政府官員和資金實力雄厚的企業老闆參與巨額賭博和組織巨額賭資的社會關係及能力,鄧宇平亦為依靠陳知益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能對開設的賭場提供暴力支持,鄧宇平加入該組織並確立了其與陳知益相當的領導者地位。該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在重慶市渝北區及周邊地區的高檔酒店、賓館開設賭場,並實施搶劫、詐騙、非法經營、敲詐勒索等手段獲取了大量非法經濟利益。
法院審理認為,陳知益、鄧宇平為組織領導者的21名被告人已經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特徵,應當以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予以處罰。同時,本案中被告人陳建僅在鄧宇平等人開設賭場期間為賭場辦理部分銀行轉賬、接送部分賭資,在開設賭場犯罪中亦系從犯,且無充分證據證明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繫在進行有組織的犯罪活動,故被告人陳建的行為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據此,法院依法判處陳知益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3061萬元;楊鴻等18名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至死緩不等的刑罰;蔡書清犯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鄭遷等4名非涉黑被告人分別判處七個月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1人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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