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橫河: 爭取司法正義之路

 2009-12-03 14:03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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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班牙國家法庭起訴江羅等的經過
2.國際上對國家元首犯反人類罪的司法和觀念的變化
3.海外訴訟只是最後在中國審判的序幕

今天和大家討論一下,從西班牙國家法庭決定起訴江澤民等5位中共領導人,來看法輪功尋求司法正義之路。最近西班牙國家法庭做出了一個決定,根據西班牙人權律師卡洛斯·伊格雷西雅斯(Carlos Iglesias)的說明,西班牙國家法庭向中共前總書記江澤民以及羅干、薄熙來、賈慶林、吳官正等四名官員發出一個傳訊令,要求他們解釋對法輪功學員實施群體滅絕行為。

西班牙法庭給被告4-6週的回應時間,如果被告在4-6週內沒有回覆西班牙法庭的調查取證的司法文書的話,那麼被告人將面臨發出國際逮捕令。也就是說當他們如果離開中國大陸,到達和西班牙有引渡條約的其他國家的話,這些國家將被西班牙法庭要求,將這些被告引渡到西班牙受審。那麼我今天就想跟大家介紹一下,這件事情的來龍去脈以及它所代表的意義。

西班牙法庭在法律當中,他有一個叫做"普遍管轄權",英語叫做Universal Jurisdiction,在西班牙的法律上對於反人類罪、酷刑罪、群體滅絕罪這一類的,他在司法上,就是說不管這個案子、這個罪行是否發生在西班牙的國土上,不管是不是有西班牙的公民在這個過程當中被迫害,他都有管轄權。這個管轄權的過程也是一個比較複雜的經歷的過程。

早在1999年的時候,諾貝爾和平獎得主裡戈韋塔·門琴(Rigoberta Menchu),她和一些人權組織和人權律師就向西班牙的國家法庭提出來,指控當時的軍人獨裁者在1978年到1986年期間,對瓜地馬拉瑪雅人的種族滅絕,據統計在那一段時間,有十多萬瑪雅人被軍人統治者屠殺。這個案子當時被西班牙國家法庭給否決了,否決的理由是雖然西班牙法律中有普遍管轄權,但是因為原告和被告都不是西班牙人,所以西班牙法庭不能受理這個案子。

然後到了2003年10月15日,卡洛斯·伊格雷西雅斯律師在西班牙提交了一項針對江澤民、羅干以及其他的罪犯對中國的法輪功學員所犯的群體滅絕罪和酷刑罪的訴狀,這個訴狀當時也是被拒絕了。這都是針對前任或現任的國家元首所提出的起訴,援引西班牙法院中的普遍管轄權。

那麼在2004年9月份的時候,法輪功學員針對當時中國政治協商會議主席賈慶林抵達西班牙進行為期4天的官方訪問,就在西班牙國家法庭提交了一項針對賈慶林的刑事起訴案,罪名也是群體滅絕罪和酷刑罪。這個案子也耽擱下來並沒有被接受,其理由也是一樣的。

諾貝爾和平獎得主裡戈韋塔·門琴不服西班牙國家法庭裁決,於是就把這個案子上訴到西班牙的憲法法庭。到了2005年10月5日那一天,西班牙的憲法法庭做了一個歷史性的裁決,就把這個瓶頸給突破了。也就是說當時西班牙的憲法法庭第二庭的4位大法官就"瓜地馬拉群體滅絕案"做出了一個決定,他的裁決是:群體滅絕超出了受害者本身的範圍,涉及到國際社會這一整體,起訴與懲治犯罪者不僅是各國的責任,而且是所有國家所分享的共同利益。這樣就打破了原告和被告不是西班牙公民西班牙法庭不受理的這個限制。

這個裁決一旦確定以後,西班牙的國家法庭很快的就做出決定,開始重新審理瓜地馬拉的群體滅絕案。就在這個案子正在審理的時候,就是2005年11月8日,鑒於當時中國的商務部長薄熙來即將訪問西班牙,法輪功學員在西班牙就起訴薄熙來。起訴的原因是因為他在擔任大連市市長和遼寧省省長和省委副書記的時候,迫害法輪功學員的罪行,關於他這一段時間迫害法輪功學員的罪行,我記得被薄熙來關到監獄裡面去的記者姜維平,他後來出來以後,曾經有文章專門論述這件事情。

因為剛剛憲法法庭做了裁決,西班牙的國家法庭反正是要接受的,當時就把這個案子給接受了,所以這個案子是直接接受的。在瓜地馬拉歷史性裁決以後,到了 2006年6月的時候,2004年對賈慶林的起訴也被西班牙國家法院接受了。2007年4月的時候,當時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吳官正在西班牙訪問,被起訴了,這個案子也被接受了。2007年11月份,西班牙的憲法法庭正式做出裁決,決定受理調查對江澤民、羅干的起訴,並且把這個案子加入到已經受理調查的對賈慶林、吳官正的起訴案當中去,再加上對薄熙來的起訴案,所以這幾起起訴案最後就合併在一起。

那麼在2007年11月以後,西班牙的國家法院第二法庭就開始召集證人聽證,並且向國際刑警、向各國的司法機關、向國際人權組織、人權機構,向聯合國有關的機構發出調查請求,要求這些機構向他們提供中共迫害法輪功的罪行的證據。也就是說在這個案子當中,實際上是有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確定這個案子能不能成立,西班牙法庭有沒有司法管轄權。這幾個案子累加起來,前後其實一共持續了5年的時間。最早的一個2004年起訴的案子,到2007年憲法法庭正式裁決接受,經過了3年的時間,再加上又經過2年時間的取證以後,就進入了第二個階段,就是說有沒有足夠的證據來證明這個訴狀的證據已經足夠起訴了。所以西班牙法庭的這次裁決呢,就通過了第二階段,也就是說不僅受理了這個案子,而且經過調查以後,可以有足夠的證據進行起訴了。這是目前的情況。

關於西班牙法律當中"普遍管轄權"的問題,就是Universal Jurisdiction的問題。這個起源於在1985年的時候西班牙法庭有一個叫做"司法組織法",其中第23條第4款規定,西班牙的高等刑事法院有權力對西班牙公民或者是外國人,在西班牙境外所犯下的罪行實施管轄,這裡就包括了群體滅絕罪和恐怖主義罪、海盜罪等等。但是到了1996年的時候,西班牙法院又對上述的條例進行解釋,就是說如果相應案件與西班牙沒有直接聯繫的話,那麼西班牙就不能實施這一條管轄權。也就是說受害者,或者犯罪者有沒有西班牙國籍,或者案件有沒有發生在西班牙,或者這犯罪者就是被告在起訴的時候,在不在西班牙境內。所以這個是給他加了一定的限制。這個限制也就導致當時對瓜地馬拉案子、西藏人起訴和法輪功學員起訴(中共官員)的這三起案子最開始沒有受理的原因。這個案子到了2005年西班牙憲法法院的10月5日的裁決,又從新確立了1985年普遍管轄權的新的法理,那麼這時候就不需要再有直接聯繫了。

在歷史上和在國際上現任和前任國家元首反人類罪的起訴大概有幾種情況:一種情況就是本國法庭對本國的前國家元首進行起訴,比較典型的例子就是英國當時把智利的前獨裁者皮諾切特送回智利以後,智利對他進行起訴,這是本國法庭。

另外一種情況就是國際法庭,國際法庭有幾種:一種是在國際法庭指定的法庭和犯罪人被告所犯的罪行國家沒有直接關係的第三國進行審判,前塞爾維亞的米諾索維奇(Slobodan Milosevic )的審判就類似這種情況。而另外一種就是在本國進行審判,但是是在聯合國特別機關或者有關的機構在這個國家設置的特別法庭,或者是在聯合國有關的法律機構幫助下設置的法庭。現在正在進行的柬埔寨對前紅色高棉領導人進行的審判屬於這種類型。

第三種類型就是和案件沒有直接關係的國家,這就是現在西班牙對中共前領導人和現領導人的起訴案,因為他的原告和被告都不是這個國家的公民,所以他要採取的是普遍管轄原則。

那麼在2008年的時候,《經濟學人》發表過一篇文章,專門提到實施對犯種族滅絕罪和酷刑罪的前國家元首進行審判,說在幾年前這種事情連想像不能想像的。特別是在很多獨裁的國家,很多國家元首、國家領導人都多少存在著殘暴與腐敗的問題,他們不希望國際社會或本國對前國家領導人實施審判,因此在國際上很多國家都採用了元首或國家豁免權。也就是因為職務犯罪,由於在擔任國家元首或者是在執行公務的情況下所犯的罪行,不主張審判,原因是因為怕自己也因為這種法律而遭到審判。

這篇文章也提到過去10年來,對國際正義的傳播已經導致人們對起訴對前國家元首的態度發生了令人矚目的轉變,而且不僅僅是在非洲很多國家元首都有群體滅絕罪或者酷刑罪這種情況,而是遍及全球範圍。現在已經有十多位前總統或軍事獨裁者,已經或正在面臨關於人權罪行或者腐敗的法律訴訟,當然有一些是在國際法庭進行的,有的是在國內法庭。

這裡值得介紹的是里程碑式的審判,就是對智利前獨裁者皮諾切特的審判。首先是在西班牙法庭根據普遍管轄原則,認定了皮諾切特的酷刑罪,要求引渡,當時皮諾切特因為治病到達英國,所以他就要求英國引渡。英國原來不想引渡,但是這時候英國上議院做出了一個歷史性的裁決,就說那些犯有酷刑罪這一類國際罪行的人,不享有豁免權,所以他們裁決皮諾切特可以被引渡到西班牙。

當然最後由於健康原因,或者是以健康原因為藉口沒有進行引渡,但是他們這個決定卻使原來猶豫不決的智利政府決定自己進行起訴。當然後來由於皮諾切特的死亡,這個案子並沒有繼續下去,但是這個先例已經建立了,禁區已經打開了。特別是像我們剛才講的在過去15年裡面設立的國際法庭,都明確排除了被控有戰爭罪或其他暴行的國家元首,認為他們沒有豁免權或是不能進行特赦。在一個國家自己不願意或是不能夠起訴其領導人的情況下,聯合國會支持建立一個特別的法庭。如果沒有合適的國際法庭而本國又不能夠起訴的話,和案件無關的國家就可以採用普遍司法管轄權的原則來進行審理。

但是大家不要以為西班牙是獨一無二的,事實上現在至少已經有8個歐洲國家適用這個原則了,只是在不同的程度上有附加的不同條件而已。查德前總統在比利時就是根據這個原則被起訴的,後來一直到歐盟請求塞內加爾代之審判,才把這個案子移到塞內加爾去進行的。而皮諾切特這個案子,至少已經有西班牙和英國這兩個國家採取同一個原則。

所以總的來說,國際上有個大的趨勢,越來越把若干年前人們認為絕對不可能發生的事情變成可能,就是對前國家領導人沒有豁免權的進行審判,由於他們所犯下的反人類罪、酷刑罪、群體滅絕罪。當然這個過程當中有反覆也會有倒退,但是總體來說的話,這在20年前是絕對不能想像的,所以只會一步一步的前進,而且是越來越不可阻擋。

那麼下面再要說一下,就是為什麼要在西班牙起訴中共領導人,我們不是說前面有三種情況嗎?其實最合理的對中共領導人的起訴,應該是在中國進行的,其原因很簡單,這個罪行發生在中國大陸。第二,這些行為不僅違反國際法也違反了中國的憲法和中國現有的所有的法律,所以在中國按照中國的憲法和中國的現有法律起訴是最合理的。

但是顯然在現在不可能做到這一點,因為中國目前的情況,中共是凌駕於中國的法律之上的,中國的法律事實上沒有獨立也就沒有公正。法輪功學員在海外所進行的這麼多起訴,其實早在剛剛開始迫害的第一年,就有兩位法輪功學員在北京對江澤民和"610辦公室"進行起訴,其中一位是北京的法輪功學員王傑,另外一位是香港的法輪功學員朱柯明。結果兩個人立刻就被抓起來,朱柯明因為是香港居民所以被判了5年徒刑,5年以後又回到香港,現在繼續在香港起訴。王傑是北京法輪功學員,因為他不是外國居民也不是境外居民,所以受的待遇就更殘酷一些,很快的就被打死了。也就是說目前不可能在中國大陸進行起訴。

但是將來系統的清算和系統的起訴也應該是在中國大陸,就像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後對納粹犯罪份子的"紐倫堡審判"一樣,他是在犯罪人所犯主要罪行的國家,在德國進行的,而且他是一個系統的,大家知道對德國的戰爭罪犯分成甲、乙、丙三種不同的等級,從最早發動種族滅絕和戰爭的最高領導人算起,一直到下面具體執行的黨衛軍成員,一直到今天對前納粹黨衛軍和蓋世太保秘密警察的追蹤仍然在繼續進行,儘管剩下來殘存、還活著的這些罪犯已經不多了。

所以在中國大陸能夠起訴是最好的,但是因為暫時還做不到,所以才不得不採取第三種方式,就是在不相關的但是與承認普遍司法管轄原則的國家進行起訴,當然也有其他的一些迫害法輪功的案子並不是採用普遍管轄原則也起訴的,在世界各國大概有五十多起對迫害法輪功負有責任的元凶和執行者所進行的起訴。

事實上我個人認為,走法律途徑是最和平、最有理,其實對被告也是最公平的。因為被告他有一個機會可以在法庭上進行辯護,他甚至有可能辯到他自己無罪,如果他有足夠的證據或者說控方拿不出足夠證據的話,那麼按照司法原則可能他也會被赦免,也可能被認為無罪釋放,所以對他來說是最公平有理的。事實上被這些人迫害過的人,從來也就沒有得到公平的或者是在法庭上有為自己辯護而且讓法庭可以公開、公平的進行判斷的機會。他從來就沒有給過別人。所以別人能在法庭上告他,讓他有機會去為自己辯解或者為中共的政策辯解,這實際上對他來說已經是過分公平了。

對這個案子中共可能會做出什麼對應來呢?我想對案子的對應它肯定是不敢公開回應的,但是它也不會什麼都不做,那它做什麼呢?中共它有一個最大的特徵,什麼事情都是在幕後做,它是黑箱操作絕對不敢拿到台面上來的。它會對西班牙政府施加政治壓力,會在幕後做政治交易,比如可以給他貿易上的好處,來要求別人取消這個案子。那麼這些案子在世界各國中共已經在做了,動用最多、最大的政治資源和經濟資源在做這樣的事情。

對於現在媒體對這件事情廣泛的報導,那它一定是裝聾作假,當然也可能會通過某些很小的網站,發表幾篇不知所云的文章,因為它不敢把這個過程詳詳細細的說出來,它只能是挑幾句話然後歪曲一下去報導,文章也保證是沒有人敢簽名的。這是它在媒體上所可能做的最大的反應了。

西班牙政府可能會做什麼回應呢?事實上西班牙政府已經有了回應。西班牙的外交部亞洲司的媒體發言人,他表示說西班牙政府外交部對這個司法起訴案沒有任何意見,因為這涉及到司法體系許可權。而西班牙作為民主的三權分立國家,政府行政體系對司法體系的裁決不會做出任何干涉,事實上他們也沒有這個許可權去做出這樣的干涉來,直接的行政干涉是很困難的。

而對於引渡來說,我個人認為是從第三國進行引渡。就是當他到達第三國以後,西班牙這個法庭可以要求第三國根據這兩國之間雙邊的引渡條約,把西班牙要求的到西班牙法庭接受審訊的人,引渡到西班牙去進行司法審判。引渡成功的可能性有多大呢?在十幾、二十年前有多少人相信米諾索維奇會被判決?有多少人相信皮諾切特會被引渡?有多少人會相信...在2004年 11月的時候,吳邦國率領中國人大代表團訪問南非和讚比亞,當時代表團的成員蘇榮是甘肅省委書記,他因為在當吉林省副書記的時候,同時兼任吉林省委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的組長,因為他所犯下的罪行在讚比亞被起訴,當時讚比亞法庭就發出禁令,禁止他出境,要求他上法庭去進行對應。因為他沒有在法庭出現,所以法庭立刻發逮捕令要求把他拘留。在這之前根本就沒有人相信讚比亞會發出這樣的禁令,因為讚比亞當時是中共長期支援的非洲國家,他的政府和中國政府的關係非常好。但是讚比亞有相對獨立的司法機構,而且在當時可能中共和讚比亞的政府還來不及反應,就出現這樣的情況。結果中共代表團在回國的時候,蘇榮並沒有在代表團內,後來是用了其他的方式才出境的。

西班牙的這個案子還有一個重要的意義,就是他的這個過程非常重要。當法庭接受這個案子開始審理的時候,他找了很多證人,同時他向世界各國、向聯合國、向人權組織發出了調查令。各個國家為了配合他的調查,也在整個司法系統和社會上進行很多調查,提供了這樣的證據,就是中共這10年來對法輪功迫害確實是嚴重的違反人權,確實是屬於群體滅絕,確實有很多酷刑發生。這個過程就使整個國際社會,全世界很多相關的國家和相關的機構再次的重視起來,中共現在對法輪功進行的迫害還在繼續,而且是相當嚴重的這麼一個事實。讓整個國際社會能夠重新認識這一點,包括使西班牙的法庭,充分認識了這一點。這就是這個過程當中,他所起到的作用。

所以說社會的進步是通過努力來完成的,你看最近加拿大又推出了一個新的法案,就是在11月27日的時候,加拿大國會提出一個新法案,這個法案允許在國外遭受酷刑的加拿大人,在加拿大的民事法庭起訴外國政府官員的反人類或群體滅絕罪,以便能夠填補加拿大法律在這方面的空白。

爭取人權和尋求正義的道路從來就不是件容易的事情,你想想看,美國在南北戰爭當中廢除了奴隸制,但是過一百年以後,還需要一個以馬丁·路德·金為首的民權運動來爭取黑人的基本權利,又過了四十多年以後,美國才選出了第一位黑人總統。但是我相信對中共迫害法輪功和迫害各種各樣人權的這些官員的司法正義,絕對用不著再等20年,絕對用不著再等這麼長的時間。好,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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