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認為,該條例無異於孫東東把上訪公民定位成精神病的政府版,而且更顯示了政府在徹底維護權貴利益階層的堅強決心,草根把他看成獨裁政權垂死前的劇烈掙扎。更是對"以民為本"的謊言之最好註釋。
該條例不去界定上訪的因,卻攔截和阻止上訪的果、並且動輒以國家利益社會安定為幌子,卻迴避什麼才是真正的國家利益,社會安定的前提是什麼。草根認為:公民利益才是國家利益的根本,沒有抽象的國家,只有因有公民而產生的國家概念,所以,國家利益實際上根本就是公民利益。
而社會安定的前提其必然是生活在這個社會裡面公民的幸福指數,侵害公民利益,濫用公權力,貪贓枉法,貪污腐敗,把一"統治組織"的私利凌駕於全體國民之上,肆無忌憚的侵吞"國家利益"、"國家資源",而且還寅吃卯糧的危害全體公民下一代甚至許多代的利益,這樣的社會,什麼是"安定"的基礎?可以說已經完全喪失了安定的條件。
這個條例的非法性在於,它對公民的表達權、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的悍然禁止,如果僅僅是地方政府行為,則顯示了中央集權統治的脆弱和不堪一擊。如果是中央集權的授意行為,更表示了專制獨裁欺壓公民的邪惡本質。這樣行為的目的,必然是逼公民的憲政民主要求和專制獨裁政權的最後攤牌。其後果是換來血腥鎮壓,然後藉機徹底扑滅中國的民主進步思想。
但是,歷史的進步是誰都無法阻擋的,公民利益同樣不是專制獨裁政權可以隨意分割的蛋糕,而一個國家的資源更非專制獨裁政權的獨享,因為它本來就是真正的全民所有。專制獨裁政權為了霸佔這些本來的全民所有,才顯示了他們邪惡的本性。
所以,任何一個藉口"國家利益"、"政府行為"對公民正當利益訴求的限制,都是非法的,無恥的,邪惡的,甚至是最終引發"社會動盪"的起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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