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月10日,記者從遼寧省葫蘆島市建昌縣人民法院瞭解到,今年20歲的梅某是北京市一公司職員。去年底梅某在網上與葫蘆島市女孩小麗(化名)相識。小麗自稱 19歲,在葫蘆島開化妝品店。兩人從網聊發展到電話聊天。僅僅一個月,小麗因為與梅某通電話,家裡的電話費激增到3350元。兩人發展成了"網戀"。
今年4月10日,梅某從北京來到葫蘆島,兩人在一個旅店開了房間,當晚,兩人發生了性關係。由於小麗一夜沒有回家,次日她的家人打電話催小麗趕緊回家,可梅某最終卻在旅店等來了警察。原來,小麗的家人嚴厲"審訊"小麗一夜未歸去了哪裡,小麗說了實話,她的家人報了警。
梅某在派出所如實供述與小麗發生關係的經過,警方隨後宣布,梅某已涉嫌強姦,隨後梅某被刑拘。今年7月,在建昌縣法院的法庭上,公訴方宣讀了小麗的證詞:" 我對梅某說我19歲,我是自願與梅某......"但法院判決:梅某明知小麗是不滿14週歲的幼女,還與其發生性行為,已經構成強姦罪,一審判處梅某有期徒刑3 年。
法庭上,公訴機關還提供證據:在小麗父親發現家裡電話費超支後,知道了小麗與梅某"網戀"之事,曾經分別給梅某的父親和梅某打電話說:"小麗才13歲,還在念小學。不要再和小麗來往了。"但梅某仍執迷不悟。
" 不滿14週歲的幼女缺乏分辨是非能力,屬於‘無知'狀態,我國法律規定,和幼女發生關係,即使幼女是自願的,也構成強姦罪。"遼寧大潮律師事務所律師王玉坤說。如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不滿14週歲,雙方自願發生關係,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顯著輕微的,才不認為是犯罪。梅某在小麗的家人已經告知小麗不滿14歲的情況下,仍然與小麗發生關係,不屬於"確實不知道"小麗是幼女的情況,所以法院以強姦罪判處梅某是適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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