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星期以來,集多種"形象"於一身的臺灣第二大富豪郭臺銘,突如其來的陷入了一場"偷稅門"。
美國當地時間7月27日凌晨,本報記者聯繫到了向美國國稅局舉報郭台銘偷漏稅的幾位舉報人之一。
她向記者獨家提供了一份詳細的舉報資料。
值得注意的是,舉報人並未舉報鴻海集團逃稅,而是舉報郭台銘及其家族逃稅。
據該舉報人透露,該舉報已經被美國國稅局受理。並且代理此案的律師PAUL SCOTT已經得到了國稅局的口頭通知該案案號--29-80513。該案共有三名舉報人,第一舉報人具有美國國籍,符合美國國稅局關於舉報人的身份規定。
本報記者曾於當地時間7月24日向美國國稅局公共事務部經理DEAN.PATTERSON查詢此案號。但是到截稿時間為止,國稅局未有向記者回覆該案號是否屬實,以及郭台銘是否是一起逃稅案的參與者。本報特派記者向律師PAUL SCOTT致電查詢,但是該律師的電話留言宣稱將於美國當地時間27日才回返辦公室上班。
記者所查詢的美國法院文件系統,雖然有關於鴻海及富士康的大量訴論案件,但是並無關於此案的任何文件。
也就是說,作為此案中的核心人物,郭台銘,目前仍無法確認是否是一起逃稅案的嫌疑人,更不是一名被定罪的罪犯。
不過,此舉報資料中,依然有大量關於郭台銘的"火爆"情節。也有諸多的疑點,需要未來更多的事實來釐清。
本報僅例舉資料,供讀者瞭解目前案件雙方的爭論所在。
臺灣第二大富豪郭台銘是美國籍?
據舉報資料,1984年,富士康國際註冊於明尼蘇達州。此公司現在仍然成立運營。
1999年郭台銘的哥哥, 郭臺成註冊鴻海科技,任主席。
2002年富士康科技在加利福尼亞州註冊。
據舉報人所接觸到的一位富士康深圳工廠的經理透露,早在1988年郭台銘就已經全家移民美國,而且是作為優先級投資移民移民美國。
經由美國的EB-5簽證(該項目通過吸收投資移民創造就業),郭可以享受該簽證帶來的好處:如果投資項目創造十個就業,項目申請人就可以拿到兩年期的有限永久居民。如果兩年以後,投資項目依然存在,十位員工依然就業,簽證申請人就可以申請永久居民,並最終成為美國公民。
舉報人聲稱,郭台銘擁有美國社會安全保障號碼(為保證個人隱私後四位號碼隱去,625-30-xxxx),但是同時具有臺灣地區身份證號:A10230XXXX
另外一個證據是,據舉報人接觸到的另一位富士康高管透露,郭台銘持有外國護照,因此可以方便來往各地。其中富士康在捷克開設的工廠就是他常去之地。
捷克法律規定,如果要在捷克成為公司負責人,必須要持有來自歐盟某國,或者美國,或者其它與捷克簽訂過協議的國家護照。郭台銘是其在捷克設立公司的董事之一及負責人。但是,臺灣地區並無與捷克簽訂過類似協議。如果郭台銘持臺灣地區護照去捷克,勢必無法開設捷克公司。
舉報人聲稱,另外兩個證據是,郭已病故的法定妻子林淑如擁有626-20-XXXX的美國社會安全號碼。
郭台銘的兒子(英文名JEFFERY GOU)自12歲即移居美國。郭台銘的女兒郭曉玲(英文名SHIRLEY GOU)也擁有美國社會安全局號碼609-36-XXXX。
據舉報人稱,郭台銘的兩個哥哥郭臺成和郭臺強,也分別具有美國社會安全局號碼。
不過,據本報特派記者查證,擁有社會安全號碼並不能確認此人具有美國國籍,僅能證明此人在美國曾經長期居住。因此,林淑如及郭臺成等人是否具有美國國籍,目前尚無法證實。
據美國稅法IRC §862(at)條款規定,如果郭氏家族成員擁有美國國籍,或者具有雙重國籍,或者擁有在美國的永遠居留權(未入籍),其在全球的收入,就均屬美國國稅局的徵稅範圍。甚至,如果郭氏家族不擁有美國國籍及永久居留權,但是其源自美國的貿易及任何商業活動的收入,也屬於徵稅範圍。
郭台銘的財富
舉報人資料中稱,郭台銘於1974年成立鴻海精密有限公司(HON HAI PRECISION),成立資本新台幣50萬元。1991年鴻海上市。上市價40新台幣每股。
據福布斯2007的統計數據,郭台銘擁有30%的鴻海股權。郭因此而名列全球第142位富豪。
而郭台銘的哥哥郭臺強所擁有的富士康國際(FOXCONN I.TERNATIONAL)則在香港公開上市。
鴻海系公司在2006年的營收達到400億美元。鴻海系遍佈美國,加州、內華達州、得克薩斯州、特拉華爾州、新澤西州均有分公司。
作為鴻海系的控制人,根據鴻海年報資料,郭台銘作為董事長及CEO的工資收入,2006年達902萬新台幣。2004年更高達4929萬新台幣。2001-2006年,郭台銘總計收入折合美元約計235萬美元。
據鴻海1995到2007年資料顯示,郭台銘還多次出售所持有的鴻海股票套現,總計5.5億美元。
另外還有作為獎金下發的鴻海證券和現金獎勵以及股票分紅。
據舉報人整理的公開資料,1999-2005年,郭台銘從鴻海拿到的現金部分即達32億美元之巨!證券部分則有1.95億股之巨。這兩項相加有38億美元左右。
舉報人稱,與臺灣地區法律不同的是,美國國稅局徵稅時,依據是股票的市值而非面值。
據臺灣地區媒體報導,郭台銘每年以當時市值出售鴻海股份,都聲稱是為了交稅。而且出售額跟當年他要交的個稅相當。
舉報人指出,臺灣地區僅以鴻海每股面值(10元新台幣)來課稅,屬於很低的徵稅。而美國國稅局所徵稅收將會是市值,也就是臺灣徵稅額的10-30倍。
因此,郭台銘出售股份的現金顯然夠不上其上繳臺灣地區及美國的兩份稅收。所以有逃稅的可能性。也就是說,舉報人認為,郭台銘即便將這些年的5.5億美元出售證券的收入全交稅,也夠不上臺灣和美國對其38億美元收入的雙重徵稅。
舉報人認為,美國稅法規定證券分紅無需交稅,但是郭台銘取得這些證券未花一分錢,不屬於免稅範圍。因此也屬於逃稅行為。
但是這邏輯推斷顯然有跳躍性,未能排除郭氏以現金方式繳納稅收。連接受此案的律師也批示舉報人另行補充證據。
舉報人另外舉出了郭氏家族其他人的收入。舉報人稱,郭台銘的亡妻林淑如在美國的社安號碼並未被上報死亡。據她說,這背後最大的驅動利益,就是郭台銘與林淑如共同擁有的財產無需申報財產收入來源,及上繳美國遺產稅收。林名下在臺灣共有4幢房產。林也是鴻海主管之一,1994-2004年共從鴻海獲得9400萬美元左右收入。
舉報人認為,如果林是美國籍或者符合美國稅法的規定,依據美國法律,房產及收入也屬於全球收入,也需要繳稅。但是從林出售股份所獲現金款項來看,她猜測林也像郭台銘一樣,未向美國國稅局交稅。
舉報人還列舉了郭台銘幾位近親的收入情況,並指稱郭氏家族的這幾位成員,跟郭台銘一樣在美國有龐大的業務運營,但是極可能並未向美國國稅局繳稅,構成逃稅。
據本報記者所查找到的資料,鴻海也在美國國稅局有前科,1998年至2002年,鴻海旗下在美國新澤西設立的子公司E-STAR 向員工大量發放股份作為獎金,但是並未向會計師公司普華永道提及。也並未向美國國稅局交納社會安全及醫療保健稅,共計364.4萬美元。
2007年,E-STAR以認罪方式(PLEA GUILTY)了結此案。判決時,E-STAR已繳納3200萬美元罰金,總計將交納9900萬美元罰金,可見美國國稅局懲罰之重。
據美國國稅法條例,將按逃稅額的140%-280%課以罰款,因此以舉報人計算的1994至2007年郭台銘的收入,將有可能被罰三十億至一百億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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