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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平陽刑偵副大隊長為爭情婦殺淫官被判死刑

 2009-05-31 21:33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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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5月30日報導 浙江省高院日前對平陽縣原公安局刑偵大隊副大隊長鄭思維故意殺人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報請最高法院核准。此前,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鄭思維死刑,並判賠被害人王祥森親屬52萬餘元。

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查明,2004年,被害人已婚男子王祥森認識已婚婦女韓某,兩人發展成為婚外情人,長期保持不正當的兩性關係。2006年下半年,被告人鄭思維與韓某相識後,兩人聯繫密切,關係曖昧。王祥森是平陽縣國土資源局鰲江分局監察中隊副隊長,而鄭思維是平陽縣公安局刑偵大隊副大隊長。

2007年3月,王祥森發現鄭思維與韓某之間的關係後,多次要求兩人斷絕關係。同年4月18日下午,王祥森約見鄭思維,商量解決他們與韓某之間的問題。當晚8時許,鄭思維與王祥森見面,兩人商量未果,決定到平陽縣鰲江鎮找韓某商量。

鄭思維藉口酒後不能開車,坐到副駕駛座上,將警車交給王祥森駕駛。然後,鄭乘王不備,先用鈍器二次打擊王的頭部,再用銳器朝王左右胸部各刺了一刀,致王當場死亡。接著,鄭將屍體埋在山路右側的山坡上。

一審法院認為,鄭思維身為國家司法工作人員,知法犯法,為個人私慾而故意殺害他人,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鄭思維在上訴中稱,自己沒有殺人動機,王是在自己的車上自殺的。另外,此案有關證據不能形成完整證據鎖鏈,定案證據不足,故意殺人罪名不能成立,要求改判。

省高院經查認為,此案的相關證據已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足以認定鄭思維殺害王祥森的事實,鄭思維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惡劣,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應依法嚴懲。 (本文來源:新華網 作者:張和平 潘賢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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