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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死人是小事,再上訪還勞教你"

 2009-05-24 15:11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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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遼源市政法委假借北京市公安局進行奧運會清查工作之機,實則對我逐級進京向中央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信訪部門控告其縱容吉林省遼源市公安機關於1998年11月30日對發生在同月13日的酒後超速逆行死人的交通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為:"酒後、超速"駕駛機動車致一人死亡的肇事者(對傷者不予救治的故意殺人案卻認定肇事者)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死者負主要責任,並對死者罰款100元(2110153《道路交通事故處罰裁決書》)蓄意改變刑事案件性質"刑事案件"不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瀆職行為,實施壓制和打擊報復。再借勞教制度致我"二進宮"(十一年艱辛維權上訪,慘遭三次拘留、兩次勞動教養各一年)。

我二姐夏連群遺體至今在冥館沒有火化,難以入土為安。遺體現冰置十一年,10元/每小時,費用現已高達九十多萬元。

我是被逼無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之規定維權,依法逐級進京上訪的。"有幸"兩次感受到勞教制度的迫害,卻無處申冤的人。

人命關天!

肇事者親屬說:"不就撞死個人嗎,有什麼了不起!"

遼源市政法委書記說:"這在遼源市是小事,你‘息拆'吧!要不!還教養你!"

奧運會前夕,遼源市公安局信訪室負責人郭主任在公安局上訪人群體中喪心病狂、大張聲勢轉達虎視眈眈、凶相畢露的市領導指令,並藉機恐嚇威懾上訪人,宣稱:"王連英、夏元豐,還讓他們‘作'(告)!還拘留、勞動教養他們!市長說了,遼源市有錢,賠得起!"

草菅人命!

十一年艱辛上訪維權路逆境中,官官相護,處處碰壁。

2008年奧運會前的7月14日下午四點多鐘,對我來說,是不平凡的時刻。這僅僅是我"二進宮"的序幕嗎?或許是從這裡吧。

事故處理人員是代表國家行使職權。

早在2008年,遼源市的黨政一把手、公、檢、法就都介入參與了此案,牽涉人員範圍令人髮指。

遼源市政法委書記任劍波(系原遼源市公安局局長,現升任市政法委書記兼公安局局長,電話:13351560001)利令智昏,專權擅勢、為虎作倀,積極充當"酒後、超速、逆行"駕車致一人死亡的故意殺人的罪犯和無法無天、以身試法,瀆職、草菅人命的公檢法的保護傘,藐視、玩弄法治社會的國法,其鞠躬盡瘁全力維護瀆法、瀆檢者們和他自己的利益。處心積慮,借中國舉辦奧運會之機,打擊報復、陷害不擇手段,以勞教方式非法拘禁護憲維權、依法逐級進京上訪人。

中國的勞教制度以成為地方政府、專橫跋扈的政法官員包庇、保護刑事、瀆職犯罪,扼殺、消滅正義,鎮壓護憲維權、依法逐級進京上訪群體的專用卑鄙無恥手段。

勞教制度下慘遭霸權迫害者的心聲!

由於遼源市檢察院對公安交警改變刑事案件性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一案,拒不依法給予立案。為此,2000年8月,舉報到市委書記,市委書記又把材料轉給市政府市長。這期間,給市長打電話要結果,否則,將在媒體呼籲。市長說我們要造反。

真正將國法置之度外的造反者是他們市長,還是我們?

三個月後的同年11月24日市政府由督查室出具一份《關於夏元豐、夏連榮申訴問題的調查處理意見》。

2001年6月18日由省公安廳綜合治理列為涉法上訪案件遼源地區第一號,廳長掛牌督辦。省交警總隊事故處事故處理專家、權威傘國才處長說:"‘酒後駕車'是違章,違章不能承擔本事故應負的主要責任,因為‘酒後駕車'與被撞死人無因果關係"。省公安廳控申處長說:"‘酒後駕車'是事實,,‘超速行駛'沒法認定"。(在遼源市交警支隊三樓小會議室,與我們談話還不到四十分鐘)

中共第十五次會議提出要依法治國的政治主張;第九屆人大二次會議明確將"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載入憲法。

同年8月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針對行政執法人員,徇私情、私利、偽造材料、隱瞞情況,弄虛作假,對明知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的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6.隱瞞、毀滅證據,偽造材料,改變刑事案件性質的。

事故處理人員處理交通事故的行為是公安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

根據《道理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33條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公布交通事故責任時,應當召集各方當事人同時到場,出具有關證據,說明認定責任的依據和理由。因此,事故當事人在事故處理及重新認定的過程中,有權查閱有關證據,公安機關不得拒絕。當事人的委託人(包括律師)也有權查閱有關證據。

可是,我和聘請的律師查閱卷宗,辦案人告訴我們:"張科長不讓看。"可見事故處理大隊暗箱操作,程序違法。

也就是在這"依法治國"載入國家的根本法《憲法》、法制日益完善的歷史時刻兩個月之後的同年10月11日,吉林省人民檢察院瀆檢、為虎作倀的對遼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交通事故處理大隊放跑"酒後、超速、逆向"駕駛兩輪摩托車的交通肇事故意殺人致一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徐紹起構成犯罪的行為不移交有關司法機關處理,反而替交通肇事故意殺人的肇事者做被害人親屬我們的工作:"認了吧!你們是不撞南牆不回頭,最後會撞的滿頭是包,還得跪著求我們!"擅自調解處理,以調解結案,偽造材料,違反程序,徇私枉法劃分責任,改變刑事案件性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一案函告:

"夏元豐(我是夏連群的弟弟):你來信反映的問題屬公安機關管轄,已轉省公安廳處理。希你直接與他們聯繫。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一日 吉林省人民檢察院"


為什麼受傷害的總是我們這一弱勢群體?

交通是國民經濟的大動脈。中國政府十分重視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並先後制訂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予以保障。

酒後駕車該負什麼責任?

公安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若干條款的解釋對"酒後開車"解釋如下:

第二十六條第(六)項中的"飲酒後",是指駕駛員飲用白酒、啤酒、果酒、汽酒等含有酒精的飲料後,在酒精作用期間駕駛機動車的。為了保障交通安全,凡發現駕駛員有酒精反應的,均可按酒後開車予以處罰。

事故處理對"酒後開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怎樣認定事故責任"也明文規定: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26條第6款"飲酒後不准駕駛車輛的規定,凡因酒精反應造成事故主要原因的,均負交通事故主要以上責任。

僅此"酒後駕車"一項,就應負事故主要責任。更何況肇事者還具有"超速、逆向行駛"三項嚴重違法、違章的行為,就應該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肇事者雖未逃逸。可是,肇事現場離遼源市礦務局總醫院還不到二百米。案發時間是1998年11月13日16時40分許。醫院的接診時間是17點20分。

是圍觀群眾將肇事者扭送到礦醫院保衛科,並撥打110、122和泰安派出所。結果122事故處理大隊來了三個人把肇事者帶走。第二天通知我們時,卻說肇事司機跑了,他們一起出動了三夥"人",都沒有抓到。讓我們自己到肇事者家協商解決。

事故發生在能見度二百米(肇事者親口自稱)的視線良好、地域開闊、時速限制20公里/每小時的三叉路口。而且肇事者還給他人打過電話(檢察官在庭審宣讀筆錄時說的),見死不救,袖手旁觀,不採取救治措施,不履行必須負有的責任和應該履行的義務。其結果導致被撞飛致傷的我二姐夏連群終因流血過多沒有得到及時搶救不治身亡。

顯見,肇事者主觀意識是積極希望傷者死亡,其惡意是明顯的。純屬是交通肇事後,未逃逸而故意殺人。其消極不作為故意殺人罪名成立。

其行為遠比肇事逃逸更為惡劣、嚴重,其明目張膽比逃逸有過之而無不及。尤為嚴重的是事後有交通事故處理大隊、交警支隊長、檢察機關、市長、法院、公安局長、政法委書記的規避法律,對犯罪嫌疑人和瀆職的袒護。業已形成的違法犯罪、瀆職加袒護一條龍犯罪枉法體系充其後盾。

也正因為由此導致見死不救,致主觀故意殺人。否則,就不會發生後期的故意殺人。

事故處理人員告誡我們:"認了吧!要不!還得跪著求我們"後,又告知我們:"肇事者沒有賠償能力"。

當場我就義正辭嚴的表示:"肇事者沒錢(三萬八千多元)賠償,我可以一分錢都不要,但肇事者已構成刑事犯罪,該判兩天判兩天,該判幾年判幾年。"

為開脫交通肇事後故意殺人的肇事者承擔刑事責任,於同月30日悖理出臺了空前絕後、荒謬絕倫的(2110153)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這種欲蓋彌彰為肇事者開脫故意殺人的罪責,是可忍,孰不可忍。

(註:"認定書"所使用標點多為"、"頓號:)

"徐紹起駕駛吉D50813號南方125B型兩輪摩托車沿礦電大街由北向南行駛至銀都浴池南側三十米處,因酒後駕車、超速行駛與由道西向道東正在蹬腳踏板上車前行橫過機動車道騎自行車人夏連群相撞,致夏連群頭部受傷,經醫院搶救(醫院離肇事現場不到二百米,案發四十分鐘後才送往醫院)無效於當日死亡。當事人徐紹起酒後駕車、超速行駛,是引發此事故次要原因,徐紹起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

"認定書"中雖未否認"酒後、超速"。可是,為了擺脫對肇事者的刑事追究;為了規避法律,卻認定酒後、超速的故意殺人的肇事者負"次要責任",斷章取義地改變刑事案件性質。最終達到了確認故意殺人的肇事者無罪的目的。

為了適應事故處理中對交通事故責任者的行政處罰、追究刑事責任的需要,並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嚴格依法處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等有關標準盡量協調起來,由公安部於1991年12月2日作出《關於修訂道路交通事故等級劃分標準的通知》: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

1987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了《關於嚴格依法處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

(一)違反道路交通規章制度,因而發生重大事故的,對於構成交通肇事罪,應負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責任的肇事者應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條(交通肇事罪)的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

(三)具有下列情節之一,並符合上述(一)的規定,按照(一)的規定從重處罰;2.酒後駕車的;6.具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

1992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又聯合發布了《關於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

四.當事人僅就公安機關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八.人民法院審理交通肇事的刑事案件時,應當嚴格依據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條(原刑法"交通肇事罪")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嚴格依法處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辦理。對於造成交通事故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必須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根據犯罪情節,分別適用刑法一百一十三條的不同量刑檔次定罪量刑。

*

1997年8月27日公安部發布了關於對《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款有關問題的批復: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款:

本款中"但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為必要時,經事故處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直接解剖屍體"的規定,是指死者有因病或其他犯罪造成死亡的嫌疑,以及遇有為證實案情,非解剖不能獲取證據等情況,經事故處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直接解剖屍體,不需徵得親屬或代理人同意。

在我義正辭嚴:肇事者已構成刑事犯罪,該判幾年就判幾年,事故處理大隊說檢察院要解剖結果。就對被撞飛致傷後故意拖延四十多分鐘未得到及時救治流血過多身亡的無責被害人我二姐夏連群遺體強行解剖。

公安機關是行政主體。公安交通警察事故處理大隊事故處理人員是代表公安機關行使法定職責。

為正確處理道路交通事故,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1991年9月22日國務院發布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公安部是國務院處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機關。

第十九條又規定: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違章行為的一方應當負全部責任,其他方不負交通事故責任。第二十三條規定:造成交通事故構成交通肇事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05年正月十五公安部來了一位領導,據說是部信訪主任,在市公安局會議室,他說:關於肇事者負交通事故全部責任的問題,回部裡研究更改(此時肇事者負主要責任)。還說按肇事者負全部責任賠償14.5萬元,如肇事者無力賠償,公安機關先行墊付。雖後,我們找到公安局,局長先是說一筆一筆的算。(因為這時我兒子鄰近高考,想早日了結,為孩子以後的學業。此時,我無任何經濟來源,十一年來,我是專業打這場官司)我們同意了。可真去算時,他們又以賠償只能按法院的三萬元(枉法)判決賠付,事情沒有談成。我兒子高考後,我也只能看著入學通知書望洋興嘆,而放棄十年寒窗苦讀後深造的機會。由於這起本初始極為簡單,後又人為造成棘手的官司久拖不決,我對成長中孩子的監護權就這樣被專業造假的遼源市公安局給剝奪了。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出臺不到一年,公安部於1992年8月10日又發布第10號令《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一條:需要對交通事故責任者追究刑事責任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事故處理大隊張文江科長告知我們:"重大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是我們集體研究決定的"。

下例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一案摘於國家檢察官學院編著的《查辦"瀆職"案件執法手冊》一書: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犯罪的主觀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應當移交的刑事案件,而不予移交。

趙某原係某某區交警大隊大隊長,1996年6月15日,某某鎮副鎮長呂某某 因酒後駕車超速行駛,造成一人死亡。交警大隊依法對該案展開調查,認定被害人死亡是呂某某酒後駕車所致,呂對事故負有全部責任,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趙某在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情況下,同意將認定結果上報交警支隊審批,市交警支隊很快批復同意交警大隊認定的應由呂承擔全部責任的意見。此時,趙某的同學前來說情,趙答應對該案件調解,並指使呂的家人去做被害人家屬的工作。隨後,趙某對這起重大交通事故犯罪行為擅自以調解結案。本案中,趙某明知呂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對構成犯罪的行為不移交有關司法機關處理,反而指使肇事者去做死者家屬工作,以調解結案,使肇事者未受到應有的懲處。

1998年11月30日吉林省遼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交通事故處理大隊集體歪理邪說作出第2110153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酒後超速"(逆向行駛沒有寫在認定書)駕車致一人死亡的肇事者是事故次要原因,認定其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

為使我們心服口服的認同其顛倒黑白的"認定",又同時喪盡天良的作出第2110153號《道路交通事故處罰裁決書》,膽大妄為、狼心狗肺的警察不但放跑了故意殺人的犯罪嫌疑人,不追究其刑事責任。反而卻對認定負此事故主要責任的已故受害人我的二姐夏連群罰款:100元,並到我的家裡向我強行索要此項罰款。

交通事故處理明確的規定:如果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已死亡,則該當事人不承擔刑事及行政責任,即不管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違章行為和是否負交通事故責任,都不給予刑事及行政制裁。

同年12月16日遼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又作出了第98050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書決定書》:經核查認定上述認定合理,故決定予以維持。

十餘年,一波多折。

為什麼核查認定合理的"重新認定決定",又經省交警總隊、省公安廳兩次覆核、兩次逐級變更,而且經過了四次的責任(重新)認定,還不公平,仍不公正呢?酒後超速、逆行駕車致正常行走的行人死亡,就應當負全部責任,否則,是有意對抗國家法律,都是人說鬼話。

第二年7月12日,市交警支隊依據吉林省交警總隊﹝1999﹞第7號《關於徐紹起與夏連群交通事故上訪案件的答覆意見》做出了(第三次認定)第99053號《重新認定決定書》,將責任變更為肇事者負此事故的同等責任。

在歷經四年的上訪,吉林省公安廳置若罔聞。直到我到中紀委:

http:www.zjwhp.org 杭培網站反腐論壇上帖(序號:545。作者:dpof86。主題:"這‘人命關天的大事'非總理管不可了,﹝給國務院朱鎔基總理的一封公開信﹞")呼籲了這不公正、顯失公平的"認定"後。

可吉林省公安廳卻還是沒有一次性徹底公正。只是不得不,在2002年4月23日作出了(2002)仍不公平的以內部函:吉公控字第46號《關於夏連群交通事故的處理意見》,勉強變更認定肇事者負此事故主要責任。

可是,遼源市王法何在?公安局局長就是王法的標誌!

省廳《處理意見》是本案原始辦案人在2002年5月口頭告知我們的。這之後,公安局就是不給我們肇事者負此事故主要責任的《認定書》。國務院發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公安部是國務院處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機關。

《上級公安機關發現下級公安機關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的重新認定結論有錯誤怎樣處理》又作了明確的規定:雖然《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中作了明確規定,交通事故責任的重新認定結論是最終決定,但這並非是絕對的,根據公安機關內部領導體制,上級公安機關有權領導和監督下級公安機關的工作。《人民警察法》第43條對公安內部層級監督作了明確規定:人民警察的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上級公安機關發現下級公安機關的重新認定結論確有錯誤的,可以按內部監督程序要求下級機關改正或直接予以變更或撤銷。

基於上述明確之規定和遵循《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的規定,加之一年多遼源市公安局對此置之不理。促使我在中國人處在"非典"恐怖籠罩中,還沒有完全走出"非典"陰影的2003年7月25日星期五早晨六點多鐘,我又再次依照程序規定逐級上訪進京到公安部機關的大門口,把公安認定酒後超速負次要責任的認定書等上訪材料擺在了大門口警戒線邊外處。

京城的六月,以往本是旅遊旺季,只因"非典"剛解除不久,大門口處十分寂靜,大白天見一個過路人都很難。一天12小時我滴水未進。下午時分,有一位年青的外國記者也過來看我擺在地下的證據和上訪材料,卻被公安部門衛武警給攆走了。與此同時,武警向他的領導反映了這一情況。武警對我的處境都很同情,也十分憤慨。只是不時的驅散圍觀的人們,並沒有攆我。黃昏時分,從公安部走出一位領導告訴我說:"你回去吧!星期一在這裡會有人找你的。"

兩天後的星期一,我又來到公安部機關。上班後不久,從外面駛進公安部一輛麵包車。幾分鐘後,裡面出來人把我叫進公安部辦公室。屋裡一位遼源市公安局警察署署長對我說:"我們是受遼源市公安局任劍波局長的委派,來接你回去,任局長給你解決問題",並還說:"任局長這個人很正直"。

六年後的今天,也就是這個"正直"的局長,為維護罪犯、瀆職和他自己的利益,無事生非的把我又弄進了大牢。

回遼源市後都一個多月了,竟無人問津此事。我就給他人說給我解決問題的這個"正直"冠冕堂皇的任局長(現升任市政法委書記兼市公安局局長)打了電話。第一次還好,任接了電話,說星期五按排時間同我談話。等到了星期五,我又第二次給"正直"的任打了電話,可是,讓我意想不到的是任劍波接了電話後,只說了一句:"我知道了!"就把電話挂斷。以後的三天裡我又給"正直"打電話,每次接了,都如同上面的一句話一樣。

為此,我找到公安局信訪室主任,要求見"正直"任局,信訪室主任在公安局的大院裡對我厲聲呵斥:"局長是你想見就見的嗎?"我百思不解,"正直"的任局長派人從千里外的北京公安部把我接了回來,道貌岸然,說給我解決問題,繼而卻遲遲未動。我主動找他談話,其卻給我個避而不談。

我此次"二進宮",我的大姐給六年前的"正直"任局打電話,就關於對我勞動教養問題與其面談。第一次任局接了電話,說:"過幾天行嗎?"等再給"正直"打電話,其對此漠然置之,就是拒接電話。顯見,與六年前把我從公安部接回來後打電話的情形同出一轍。

何謂"正直"?分明是欺世盜名。我真的很想知道,中國賦有"正直"聲譽的市公安局長都是這種風格、這種德行?

2008年月10月30日遼源市人大、市檢察院檢察長到遼源市勞教所視察時,我見到了遼源市檢察院檢察長,對公安交警刑事案件不移交一案,市檢察院十多年來為什麼不給立案提出質疑,檢察長回走時,讓我寫一份材料轉給他。

同年12月19日我大姐在市檢察院同檢察長又詳細面談過。可至今對公安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一案也沒有給立案,也未出具"不立案通知書"。

中央電視臺曾報導,百分之九十的都處理了。少數人要求過高,無理取鬧。可是我們依照國家信訪條例,連一張紙的"不立案通知書"書面答覆都不給。

我現在仍然在獄中,人身自由被非法剝奪。

早在1999年我們就已與市檢察院檢察長開誠佈公面談過。

市公安局從北京接我回到遼源市有三個多月了。2003年國慶節前夜9月30日下午兩點才不得已作出了遼公交重字(2003)88號(第四次認定)《重新認定決定書》,認定肇事者由當初負次要責任到維持、負同等責任,現在負主要責任。

可是,"正直"的任局,卻至始至終,就是拒不通緝肇事者,放縱犯罪嫌疑人逍遙法外。眾所周知:酒後、超速、逆行駕駛機動車致正常行走的行人死亡,就應當負全部責任。

至此,由於市檢察院和省檢察院同流合污,拒不立案和責任的"認定"仍不公平、不公正。我又多次依照程序進京上訪。

在2004年5月30日,卻慘遭遼源市公安局拘留,後轉為勞動教養一年。

現查明:

2004年5月25日,該人因姐姐夏連群交通肇事死亡,去北京聚眾無理越級上訪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決定給予夏元豐行政拘留十五日

遼源市公安局
2004年5月31日
本人拒絕簽字


在京遼源市六人,我們都是同樣行為,而且還有多人曾因社會不公平告狀,被遼源市公安局拘留過。而我是初次誤入共產黨牢獄遭拘留,遼源市公安局只把我和另一上訪人王連英勞動教養一年,其他四人拘留15天就都放人了。

拘留期間,我被同牢的人傳染上了疥瘡。

在教養我98天時,公安局在同年九月四日以"事出有因"撤銷了對我的勞動教養決定,又在同年12月2日以"處罰不當"為由撤銷了對我拘留十五天的處罰。賠償至今未提起。

奧運會前夕,遼源市公安局信訪室負責人郭主任在公安局上訪人群體中喪心病狂、大張聲勢轉達虎視眈眈、凶相畢露的市領導指令,並藉機恐嚇威懾上訪人,宣稱:"王連英、夏元豐,還讓他們‘作'(告)還拘留、勞動教養他們!市長說了,遼源市有錢,賠得起!"(王連英在我被遼源市教養的一個多月前的6月又第二次被遼源市勞動教養)

據說市政府的某位領導開會時說:只要夏元豐進京就抓。遼源市有的"是錢"賠得起。(此事已得到了證實)或許、這就是因為中國一黨專治、暴政,憑藉所謂的民主、所謂"有序"的勞教制度為中國特色的國情所注定地方必而為之。

無怪乎,法、理純粹是一種說辭。唯有至高無上的專權才是理法。

2008年7月14日下午四點多鐘,在我外出打工回我住處壽寶莊村對過的老三余村途中的村入口處看到有三個人正在強行拖拉一位60多歲的婦女往車裡拽。這婦女死活不肯上車。當時,我還以為是某地方信訪部門在蠻橫霸道的強行截回當地進京上訪的呢,因為這種事,在這裡司空見慣。就是在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國家信訪局的門里門外曾也屢見不鮮。

2006年在"兩辦",我自己就曾遭此惡運,被遼源市公安局一幫如狼似虎的流氓強盜、土匪連狗都不如的警察拳打腳踢推進匪車後,還咬牙切齒、凶神惡煞般的連踹我三腳。

我還以為這也是某"地方"強行抓人,並沒有在意。若無其事進入村口,向裡面我住的地方走去。就在這時,聽到有人吶喊:"這人是上訪的,把他截住!"心想:壞了!這是遇到土匪強盜了。突然遭到另一夥身份不明的人圍追堵截。聽到喊聲,在我回頭迅速離開這是非之地時,卻被其中一人強行攔住,問我住在哪,我說住在裡面。就聽這人告訴他們同夥的:"這有個叫夏元豐的!"可他們不讓我走,青天白日不由分說的將我也強行推進另一輛車裡,第一個把我送到了大興區大白樓村派出所。

這裡,隨後又陸續被強行抓來了20多人,都是全國的冤民。有一著裝的干警自稱是其代表北京市公安局給我們開會。他說:從15號,北京的信訪部門關門,不再接待上訪。並還說:"各省、市的一把手在地方接待你們,這是中央的指示。"眾人聽後,議論紛紛,讓他出示文件,他卻拿不出來。當天晚,不允許我們回住地取回個人物品,強行將我們送往"馬家樓"。晚九點多鐘,吉林省公安廳四人和遼源市駐京辦事處鄧主任到"馬家樓",其中省廳一人幸災樂禍的對我說:我們找你好長時間了,這回可找到你了。還故弄玄虛、人說鬼話的欺騙我:"送你回遼源市政府信訪局給你解決問題。"當時,我對這個人的鬼話沒有抱任何希望,只是沒有想到其潛在的陰謀已開始實施,其圖謀不軌,結果會真的教養我。我要回我住地取回私人財物,他們說:你再回來時取吧。我說:"奧運會前北京都沒人管,開完奧運會更沒人管了"。無論我怎麼說,他們就是執意、死活堅決不讓我去取回自己的東西。鄧主任承諾第二天到我住宿的地方給我取回我的東西,放到駐京辦事處。現在我也沒有見到我所有東西的去向。

我被別有用心、存心不良的鄧主任和省廳的人騙上省公安廳的車。次日清晨,似鬼非人的省廳專車並沒有把我送到遼源市政府信訪局。

要想見到省、市的一把手,痴人說夢!省、市的一把手就更不可能見到了。卻把我從北京不擇手段的騙上車後,送到了我所控告、舉報的原枉法辦案機關造假成性,對我強烈鎮壓蓄意已久的遼源市公安局防暴處,而被鋃鐺入獄。

一次次的勞教、拘留、打擊迫害、傷痕纍纍,千瘡百孔。我們從地方到天子腳下,黃家聖地總覺得安全。但是在北京又像逃犯一樣的驅逐追擊。不讓滯留。

滅絕人性、喪盡天良的遼源市公安局流氓警察給我加戴手銬,其勢洶洶、咄咄逼人,冷嘲熱諷的口口聲聲、唸唸有詞:

"接你回來,我們花了三千"。

"前些日子你上因特網了"。

"殺人不過頭點地"。

"夏元豐啊!夏元豐啊!公安局讓你訛上了,這回你告到頭了!教養你兩年!"。

"等教養兩年批下來,再給你大姐打電話。"

還拿出一份吉林省公安廳、吉林省檢察院聯合文件給我看,其內容我連看都沒看,這些部門都參與了這起交通肇事故意殺人案。隨之,屋裡屋外竄來竄去的幾個人整理所謂的依法拘留的材料。

現查明:夏元豐於2008年2月8日到北京天安門非正常上訪地區無理上訪,嚴重擾亂了該場所的正常秩序。現決定:給予夏元豐行政拘留拾日的處罰。

遼源市公安局
2008年7月15日


難道說當代依法治國的民主法制社會的"理"字,永遠傾斜、歸屬於無惡不作的貪官污吏們所擁有嗎?百姓的"理"所當然、追求正義在貪官污吏們的歪理邪說中是永世不變的"無理"、壓制、打擊迫害。顯見,其消極不作為故意殺人罪名成立。

這是喪盡人道邪惡社會的本質。

在我被拘留期間,拘留所就停止了家屬與犯人接見,剝奪了犯人接見的權力。

法律和道德、只能是權力、暴力者利用和踐踏的工具。

"公安局把你‘報教'了"。我質問其為什麼勞動教養我?勞教委的人說:"你越級上訪"。並還說:"上次給你撤銷了,這次就再不會給你撤銷了"。公安機關鎮壓、剝奪我人身自由權有恃無恐!

我是逐級尋找公正、求公理、尋求祖先所留下的文明、道德。怎麼又成了越級?

豈有此理!

"勞動教養聆訊告知書"沒有給我個人,他們讓我簽字,我沒有簽,就不給我告知書。

所有讓我簽字的材料,我概不簽名,可也入獄無誤。

拘留到第九天7月24日,公安局給我戴手銬解送到遼源市勞教所教養一年。該"教養決定書"中既未體現我上因特網如何,也沒有越級上訪之說。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自2007年逐級進京上訪以來,為避免在奧運會期間讓政法委書記任劍波抓到闖"非"的任何理由、把柄。在京期間,深居簡出、謹言慎行。原自以為增強了防範,即無偏見,也無過激行為,就會無懈可擊。可還難逃其造假成性,於法不顧無事生非的魔爪,還是遭其非法剝奪我人身自由權,成為現實勞教制度下的犧牲品。

2008奧運會之際,作為受害人的弟弟我夏元豐,對開奧運會還會有什麼影響嗎?又對誰會有威脅?"他們"害怕的是什麼呢?

含冤與理俱爭,護憲維權人士卻成了敏感時期的社會不穩定因素。這是強盜的邏輯,這是強詞奪理的悖謬!

專橫跋扈的權力、暴力將更激起民憤,或更激化官與民的矛盾。

其根源何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力。

地方政府、政法委書記任意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的無休止的勞教護憲維權這一弱勢群體。

護憲維權何罪之有?

維護中國的憲法、法律尊嚴,維護社會主義民主法制的尊嚴何罪之有?

悖憲勞教、瘋狂鎮壓用生命作為代價極力維權人。

勞教制度給維護憲法、法律尊嚴,依法逐級上訪維權人士帶來沈重災難。

這是什麼天理?

什麼制度?

《憲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憲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又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三款: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遼源市政法委書記任劍波利用勞教手段限制我人身自由,壓制我護憲維權,無事生非、顛倒黑白對我打擊報復。這不僅僅是單純的對我個人鎮壓行為,不僅是對法制社會的褻瀆,而更是對將"依法治國"載入根本法《憲法》的褻瀆。

檢察機關對這起典型的"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既不給立案,也不依法出具"不立案通知書"。上下推諉、互相瀆檢、敷衍塞責。

法制監督機制又不知到何處去了。使所謂的法律程序根本就在長達十一年中無果。

忠言逆耳:

狼狽為奸,有法如同沒法,法如虛設。讀法、瀆檢無人問津,維憲維權遵紀守法卻要坐大牢。

暗無天日!

本屆奧運會給我個人( 當今社會非止一人乎)帶來的是災難,是奇恥大辱!為何恥辱?就雖有涉及交通肇事故意殺人案件相關的由國務院及其他行政部門制訂發布的,可謂天衣無縫的具有必須、強制性的法律、法規制約著處理此類案件規範。

也正是有上述一整套嚴密疏而不漏、嚴緊的法律、法規強制性措施,還有與其同出一轍的交通肇事案件"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一案瀆職案例遙相呼應。

此時此刻,在監獄中的我頗有些談"法"變色、心膽俱裂,面對心高氣傲、至高無上的瀆法者們,心有餘而力不足。

或許,人們知道的法略多一點,心理就極有可能不太平衡吧!

總之,讓我實實在在的感受到了掛著招牌,不辦實事的內涵。也正因為,法律、法規的完善,使我誤入歧途,踏上了根本就不暢通、應付與事、敷衍塞責的所謂"上訪渠道"這條"不歸路",欺天罔人,上訪渠道分明是通向"勞教制度"下監獄的敲門磚。

2006年3月我進京上訪。9號我被遼源市政府信訪局高局長、駐京辦事處主任、市公安局刑警副支隊長等人接到了遼源市駐京辦事處非法軟禁、非法剝奪我人身自由權37小時。

高局長說她們接訪的人每天吃的都是"方便麵"(中國政府把這些常年駐京截訪的"人"常年以吃方便麵為生,由可見當今政府的"廉政"之極?)。在我不堪忍受政府的不"人道"和泯滅人性的待遇絕食37小時夜深人靜時,我冒險逃出了喪失人性的魔窟,重新獲得了自由。

同月13日九時許,我到中央、國務院國家信訪局信訪接待處去交12號(序號第81號,告知13日上午來交表接談)領取的《來訪人員登記表》時,在北京南站去兩辦的門口外的路邊,又不幸再次遭到了守株待兔守候在那裡的由遼源市政府信訪局高亞男(女)局長率領的市公安局等四人,還有一個雇來的戴著口罩的女流氓遭遇。

市公安局的流氓強盜土匪警察和女流氓在強盜式的市政府信訪局女局長的指令下,對我拳打腳踢踢進流氓土匪警察的匪車裡後,市公安局的一個支隊長(就是口口聲聲、唸唸有詞:"夏元豐啊!夏元豐!公安局讓你訛上了,這回你告到頭了!教養你兩年"的人)還惡狠狠,其凶勢,就好像我抱他家孩子下井了似的連踢了我三腳,然後又把我送到了遼源市駐京辦事處。

非法限制我人身自由,侵犯了我人身自由權力。

第二天強行送我回遼源市東吉警署會議室看電視給予體罰,說早八點署長找我談話,當時,時值凌晨兩點四十五分,會議室有一部電視機和桌、椅數十排。我說,這硬桌、椅能休息嗎?給你們署長打電話,我要回家休息。在我強行要走和多次強烈要求下,才讓我到休息室休息。

至此,信訪渠道受阻,使我(市政府信訪局高局長告訴我說:"你的問題聯合國能解決")無法從正常渠道維權。

在此,我請教中國政府:掛著"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國家信訪局"牌匾這個地方,是否是非正常上訪地區?那麼,正常上訪地區又在何處?

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遼勞決字【2008】第102號《遼源市教養決定書》:夏元豐,該人2006年7月17日在北京中南海非正常上訪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行政拘留10日。夏元豐於2007年9月中旬至2008年7月中旬攜帶上訪材料到北京進行非正常上訪。從2007年9月18日起至9月24日期間先後到東交民巷17號非上訪地區多次非正常上訪。之後,夏元豐又於2008年2月8日到天安門廣場(此次教養拘留十日就是以此為由)非正常上訪。2008年7月14日北京市公安局在進行奧運會清查工作中,將滯留在北京的夏元豐查獲,並由吉林省公安廳駐京工作人員將其遣送回遼源市。本會認為:夏元豐先後以上訪為由進京,到東交民巷17號和天安門廣場等非上訪區域,進行非正常上訪,擾亂社會治安秩序的違法實事清楚,勞動教養一年。

國務院溫家寶總理曾說:中南海的大門是向人民敞開的。

在北京"兩辦"國家信訪局受阻,上訪渠道遭到人為無法暢通後的同年7月17日,我在被地方政府是非不分,搞的非是顛倒。一時也別無他法,就選擇了向中南海園內投遞材料,夢想能夠得到口口聲聲依法治國的政府重視此案。那成想,卻遭到北京市公安局拘留十日的行政制裁。

現查明:

夏元豐於2006年7月17日21時30分,夥同屈延江,李福香在中南海北門西側綠地將各自的上訪材料與石頭(厚度一公分左右,直徑在三公分左右)一同裝在一塑料袋中,由屈延江扔進中南海圍牆內後被抓獲。現決定:對夏元豐行政拘留拾日。

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
2006年7月18日

以上內容已向夏元豐宣讀
該人拒絕簽字


投遞材料誰之過?

何罪之有?

我們三個人是當時第一批進入天子腳下的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區拘留所,隨後,又陸續進來了三批,他們是五天、七天、十天不等,他們均為集體多人,也有的數十人浩蕩上訪大軍,但是,他們全都在沒有到預定期限,就均由地方政府提前幾天接出監獄,唯有我們三個人是到期也是最後才由流氓的地方政府、專業造假、專制冤假錯案的公安機關接出了牢獄,送回強盜的"地方"。

進拘留所,我拒絕穿中國政府監獄的囚服,遭到了不許出號放風;不許出號看電視、學習政府的政治;不許到衛生間淋浴;不許到衛生間大、小便的高級特殊待遇,只能在囚室的馬桶裡小便。為此,我不得不緊衣縮食來浩然正氣,應付依法治國的政府對我十日的人身自由的剝奪、人格尊嚴的污辱,保持做人的高尚和堅持正義不受妥協,不畏強權、不畏強暴,決不會讓政府一時鎮壓所嚇倒,不屈不撓堅持真理,堅守諾言。最後三天是靠絕食走出的牢獄,(後來的幾天又允許我到衛生間了,我也沒有去)從而完成了不穿囚服的十天(沒進衛生間)沒有大便的諾言; 從而走出了中國政府對我人身自由的剝奪和人格尊嚴的無視。

北京市東郊民巷17號門前,有北京市東郊民巷派出所的值勤公安人員在警車內"坐等"中國上訪的到此地用身份證登記造冊。我就不明白了,本國(冤民)訪民順"政府"之意到此登了記,又何罪之有?違的是什麼法?否則,此地就不應該設置公安值勤人員"等候"(誤導)訪民來此登記。即使是非正常(我真的、真的讓政府搞糊塗了,究竟何為"非",?又什麼是"正",都有些"非"、"正"顛倒了)

上訪地區也罷。更何況在這裡還有全國各地"截訪"的在這裡常年耗資堅守崗位,風雨不誤的守候。

誰能說到這裡登個記就是違法犯罪?

就"非"了?即使"非"了;即使真的觸犯了中國政府的法律、法規,可畢竟這是北京市公安機關在此地"坐候"招來的訪民,理應由北京市直接給予拘留或勞動教養,只有這樣,才能似乎可能更合乎接近情理。

遼源市算是什麼政府?如果人命關天的案件在這裡登個記就是違法、犯罪的話。我仗義執言:

維權上訪人士確有(我個人訴案冤否就不必再說了吧)冤情,政府也並不否認這點吧。儘管有些冤案已過數十載,可近十年間發生的,這一切的一切畢竟都是執政黨在執政期間,由於執法者們在有法可依悖離朝綱利慾熏心、利令智昏種種原因所致,就理應責無旁貸,承擔起責任,使成千上萬的中國訪民早日息訴,安居樂業,共度和諧。

我不奢望安居樂業,但求自我平安。

否則,冤案久拖不決,造假無過、無罪。含冤還要違心的忍受政府的無形誹謗,受辱的百姓只能無窮無盡,致使出現更多的 "冤"。

難道政府真想讓這些冤案成為歷史遺留嗎?

那誰是歷史的罪人?

無可置疑,就是當今的政府。

惡性循環何時休?

008年2月8日我到天安門廣場觀光時,被天安門地區公安分局的值勤民警拉到分局只是登個記。眾所周知:天安門廣場有警察值勤,隨時可以檢查遊人物品。發現是上訪的,都送往分局登記,這是慣例。

到目前為止,我還沒有聽到過那個"政府"發布嚴令:進京上訴人等"概不許"踏進天安門廣場半步或遊玩。

否則將視為非正常訪,要受到上訪人原始居住地政府,乃之公安機關給予強行拘留十天,之後,再勞動教養一年的相關文憲和規定。

假如違反了治安法,天安門地區公安分局當時就不會放我走。當場就在北京拘留了,爾後,在北京就應給予勞動教養。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第五款嚴厲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2006年進京上訪,被北京市公安局行政拘留過十天的;2007年到北京市東郊民巷17號登過記的;2008年2月8日在天安門廣場遊玩過、在地區分局登過記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吉林省公安廳、吉林省檢察院助紂為虐不作為的;

在北京市公安局2008年7月14日進行奧運會清查工作時,滯留在北京的上訪人,符合上述四項要件,無論其何種原因,都必須由當地政法委書記兼公安局局長先將其拘留10天,然後再勞動教養一年。

如果這是中央的指令的話。我個人誠實的認為:這個政府就是貨真價實的昏庸無道的政府,流氓政府。如果不是中央的指令,遼源市為何竟膽敢違抗中央的命令,而天高皇帝遠、地方為政、我行我素而為之?還是真正地方獨霸一方的現實牢不可破?難怪鬼都不怕惡人了!

遼源市政法委書記任劍波在中央領導外?有特權? 吉林省公安廳、省檢察院有特權嗎?如果是地方所為,中國政府將如何對待此事件?

壓而不服!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嚴正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

第二款:"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有如此之多具有針對性的相關法律、法規和具體處理有關辦法規定案件程序。

在這種情況下,我又未違法,我又未犯罪。為什麼一個市的政法委書記兼公安局局長就有權歪理邪說整理出一份此地無銀三百兩的材料,就可以任意欲加之罪、為所欲為拘留十天?為什麼還能以勞教制度勞動教養我一年?

遼源市地方官員以穩定為最主要目標,就是穩定壓倒一切,地方官員全都是想盡一切辦法來保平安,來阻止我們上訪,為了這個目標不惜大量的製造冤假錯案。

由此可見,勞教制度在無視中央政府的無政府狀態下的無序和無視人權的強權蠻橫霸道性。

如何能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健康權利?

那麼,《憲法》第三十八條明文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豈不成了一句空話嗎?

在以所謂利用合法手段掩蓋其非法目的無限空間難道說這不是一句掩耳盜鈴的口號嗎?

究其原因何在?《憲法》的尊嚴何在?

如一如既往繼續使用無政府狀態下的勞教手段,以穩定所謂敏感時期為藉口,隨心所欲壓制和打擊報復、全力鎮壓維憲維權百姓穩定所謂的社會一時秩序。其結果並不然,坑人不淺的勞教制度,只能助紂為虐、助長了如同遼源市政法委書記任劍波這類人創造消滅正義、縱容犯罪、保護貪官污吏和自己的機會。

我不得不承認:有理的官司,十天就能打贏的官司,卻讓我奔波了十一個寒 署。倒頭來,在依法治國的國家,卻打到了大牢裡來了。我不得不承認我個人的無能,其中也有許多無奈和疑慮。

由於我的護憲維權,我的親屬也無辜受牽連。依法治國的法制社會黑暗到如此地步!

在"盲人騎瞎馬的同時進入了北京。可這夜半臨深池"的下場是多麼悲慘、可怕、可嘆。信訪口不起作用,上下賄賂。我們找國家機關和國家領導人,說是非正常上訪口,難道我們的國家機關是非國家機關和非國家領導人嗎?因為這些原因,我們被勞教、拘留、打擊迫害,株連九族。地方政府的所作所為不亞於秦始皇的暴政。

究竟依法治國、依德治國能體現在什麼地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三令五申的強調黨的最高利益就是人民的利益。地方政府與中央背道而馳的作法,是可忍,孰不可忍!

我們千辛萬苦不遠千里來到北京。結果,還要由原來欺壓我們的貪官污吏再次欺壓擺佈我們。

歷經重重千辛萬苦,苦苦的在依法治國和依德治國的和諧社會中爭扎。不奢望安居樂業,只求平安。希望國富民強,全民團結一心。

光天化日之下,依法治國的中國就讓一個維權者走上了官府圍追堵截之路。法律什麼時候才能體現他至高無上的威嚴;什麼時候才不會再出現人治社會飛揚跋扈的專權;什麼時候依法治國、依德治國的中國才不打擊迫害、報復我們這些維權者?

地下告狀的地方實為難尋,也只有告"天狀"了,來感動上帝了!祈望蒼天豈容遼源市彈丸之地阻障中國的民主法制進程。

由於勞教制度在無政府狀態下,倚強凌弱。誰知坑了多少維權人坐穿牢底度時弊?

天理昭昭,鐵案如山。瀆法、瀆檢護瀆逍遙法外。維憲維權、伸張正義坐大牢。

國慶六十同年在暨,"三進宮"否?令人擔憂。新愁舊恨,義憤填膺。

無頭官司逆水行舟,欲罷不能!

退:萬丈深淵。

義無反顧,開弓沒有回頭箭!

昭示天下志士仁人共誅假借勞教制度為虎作倀。使上訪渠道真正成為言必信,行必果通往求公平、求正義的橋樑,使其永遠不再輪迴為專權、暴政、專橫跋扈、言而無信、言行不一通向"勞教制度"下監獄的敲門磚。

盲人瞎馬,誰主沉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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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遼源市
慘遭霸氣投入監獄維權人士:夏元豐
於遼源市勞動教養管理所 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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