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賴昌星找工作說起



今天一早就看到一則新聞,說加拿大《環球華報》4日報導,「加拿大移民部已於1月下旬向賴昌星簽發在加拿大的工作準證,允許賴昌星在加拿大工作。廈門遠華案涉嫌主犯賴昌星獲加拿大移民部簽發工作準證(Work Permit)的傳聞日前得到證實。賴昌星在接受記者查詢時透露,他目前正在尋找工作」。這一新聞,意味著賴昌星一案就此塵埃落定。


賴昌星這個名字對於國人來說,實在是太「如雷貫耳、皓月當空」了。想當初,廈門遠華案震動華夏,賴昌星之名一夜之間響動神州。但賴昌星這傢伙確是神通廣大,那時就已在加拿大了。我國政府費了九牛二虎之力想把賴昌星搞回來,愣是沒成功。當初,朱鎔基咬牙切齒說要不惜一切代價把賴昌星引渡回來,結果也是不了了之。據盛雪所著《遠華案內幕》透露,我國國家安全部門專門派了工作人員陪同賴昌星的大哥到加拿大,想說服賴昌星回國,條件是保證不判賴昌星死刑。但賴昌星不為所動,堅持原則,並告誡大哥不要輕易上當。賴昌星還說,如果我回國,我下飛機踏上中國國土,至少要有政治局委員以上的自殺。並且還暗示,雖然在法律上不判我死刑,但只要回國,必定是死路一條。其實,只要看看賴昌星大哥的命運就可見一斑。賴昌星的大哥在國安局工作人員陪同下到加拿大勸說賴昌星回國無功而返後幾個月,就在監獄暴病而亡!
       

至於後來,賴昌星在加拿大的動向,國內會根據需要時不時的爆點小料,如「2005年8月,加拿大最高法院拒絕賴昌星及其家屬的難民身份申請」,「2006年5月18日,加拿大邊境服務局宣布移民部完成對賴遣返前風險評估,決定啟動遣返程序。賴昌星隨後向聯邦法庭提出延緩遣返上訴,並要求對遣返前風險評估進行司法覆核」,「2007年4月5日,加拿大聯邦法院對賴昌星案做出判決,宣布此前移民部對其全家發出的遣返令無效,接受賴昌星提出對遣返前風險評估進行司法覆核的申請」,「2007年4月19日,移民暨難民局取消對賴昌星的宵禁令」, 「2007年9月,我國最高檢負責人稱賴昌星最快半年被引渡回國」,「2007年11月20日,聯邦法院開庭申理移民部要求恢復賴昌星的宵禁規定一案」,「2007年11月28日,聯邦法庭法官哈林頓(Sean Harrington)判決繼續取消對賴昌星的宵禁令」。威廉亚洲官网 的小新聞就是「2009年1月22日,加拿大移民部批准賴昌星的工作準證申請,允許其在加拿大工作」。
       

如果關注國外媒體的話,2008年12月18日有一個標題為《賴昌星放言習近平一執政我就回國度晚年》(http://g02.appspot.com/_?aHR0cDovL25ld3MuYm94dW4uY29tL25ld3MvZ2IvY2hpbmEvMjAwOC8xMi8yMDA4MTIxODA0MDguc2h0bWw=)的報導。看了後就是一個感覺,有趣的緊。不知賴昌星何故敢如此大膽說出如此大話!
       

從賴昌星的命運走向,又想起一件趣事,就是當初我國要求加拿大承認臺灣是中國的領土一事加拿大的答覆。
       

加拿大提出五點理由反駁中國外交部要求加拿大承認臺灣是中國的領土:
       

一、臺灣並非加拿大所擁有之領土土,所以加拿大沒有權利承認臺灣主權歸屬於誰。如果是加拿大所擁有的北極圈諸小島與中國有爭議,加拿大才有權利承認其歸屬。這是從羅馬法以來的所有權法理。國際法當然也依此原則適用。
       

二、沒有任何國際法理論使加拿大有「權利」承認、或有「義務」承認與它無任何關係的臺灣的主權歸屬。中國要求加拿大做這種承認毫無道理。
       

三、即使加拿大承認臺灣是中國一部分,實際上並無任何法效果或意義。因為加拿大國民、飛機、船舶要進入臺灣,拿北京政權所發籤證根本無效,還是要向臺灣當局申請簽證。承認其對臺灣實效統治,這等於是立刻又以具體行為否認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四、加拿大若在國際條約中承認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依條約必須履行原理,加拿大勢必派兵攻佔臺灣,負責把臺灣交給中國? 這是多麼荒謬的一件事。
       

五、臺灣如果的確屬於中國,則北京政權又何必要求各國承認。例如,海南島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國根本不必要求他國承認。反之,臺灣若非中國領土,中國即使到處去要求他國承認,實際上也沒有國際法效果。如果臺灣是有紛爭的領土,中國也應該去找與該領土有關的當事國交涉及承認才有國際法效果。強迫無關的第三國承認是毫無意義的。
       

加拿大的這五點理由說得中國外交部啞口無言。
       

從賴昌星的最後結局到對我國的回覆,我不得不說,很佩服加拿大政府。畢竟是一個法治國家,所有的一切都不是鬧著玩的。我們何時也能這樣在法治的環境下處理一切國內外事務啊!就怕「盼星星,盼月亮,盼到最後更黑暗」!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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