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報導無源
媒體報導楊佳於2008年11月26日在上海被執行死刑,但我至今沒找到一條來源於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報導。
11月26日6時32分,中央電視臺網站發出廣州日報題為《楊佳死刑被核准 將在一週內執行》的消息,來源是劉曉原律師:本報訊 昨日記者從律師劉曉原處獲悉,楊佳襲警案件二審裁定死刑已經過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據劉曉原律師稱,昨日下午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兩名工作人員到達楊佳的母親住所,並對其宣布書面結果。按照法律規定,楊佳將在一週內被執行死刑。
10時15分,新華網上傳了京華時報題為《上海襲警案罪犯楊佳被執行死刑》的報導,但都是配著舊照片的舊消息,報導中有一條新華網快訊: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襲警殺人案罪犯楊佳26日上午在上海被執行死刑。但下面無內容。
10時59分53秒,新華網發出一條消息:新華網北京11月26日電 對於受到社會廣泛關注的楊佳襲警殺人案,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經過覆核,日前依法作出核准楊佳死刑的裁定。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於26日對罪犯楊佳以注射方式執行了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經覆核確認,被告人楊佳因對2007年10月5日晚在上海市受到閘北公安分局芷江西路派出所民警的依法盤查及公安機關對其投訴的處理情況不滿,經精心預謀和周密準備,於2008年7月1日上午闖入閘北公安分局辦公大樓,持刀行凶,致6名民警死亡、2名民警輕傷、1名民警和1名保安員輕微傷。
最高人民法院覆核該案認為,被告人楊佳為泄私憤而報復殺人,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犯罪情節特別惡劣,後果和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應依法懲處。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核准楊佳死刑的裁定。執行死刑前,楊佳同其母親王靜梅進行了會面。
當天的《法制晚報》稱:劉曉原律師11月26日上午11時許說,"我料到今天上午楊佳被執行死刑了!"劉曉原律師說,一大早,他就給大成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吉劍青和楊佳的姨媽打電話,但倆人的手機都不通,他已經猜到了這個結局。
15時另8分,CCTV網以《楊佳最後一餐喝粥 刑前神態正常》為題轉發了中新社記者陳靜發自上海的消息,稱:據知情人士透露,執行死刑前,楊佳神態正常。喝完粥後,大約九點,楊佳被一審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派出的警車帶走執行死刑。
央視網午夜新聞以《上海襲警案主犯楊佳被執行死刑》為題發了一句話的視頻: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襲警殺人案罪犯楊佳已於26日上午在上海被以注射方式執行死刑。
所有這些新聞報導都沒有求證於負責執行楊佳死刑的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它們的信息來源或者是劉曉原的博客,或者是劉曉原的談話,或者是上海的"知情人"。
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報》27日第三版以《上海襲警殺人犯楊佳被核准並執行死刑》為題重複了上述新華網26日10時59分53秒的報導,只是將"新華網26日電"改為"新華社26日電",顯得莊重,但仍是無源消息。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沒有任何消息
按照《刑事訴訟法》第212條規定,執行死刑應當公布,可是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至今沒有公布何時何地以何種方式執行了楊佳的死刑,既沒在媒體公布,也沒在自己的網站上公布。上海法院網也沒有報導執行楊佳死刑的消息。
楊佳後事無著落
《刑事訴訟法》第212條規定,執行死刑後,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家屬。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48條 規定,執行死刑後,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辦理以下事項:
(一)對於死刑罪犯的遺書、遺言筆錄,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涉及財產繼承、債務清償、家事囑託等內容的,將遺書、遺言筆錄交給家屬,同時複製存卷備查;涉及案件線索等問題的,應當抄送有關機關;
(二)通知罪犯家屬在限期內領取罪犯屍體;有火化條件的,通知領取骨灰。過期不領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單位處理。對於死刑罪犯的屍體或者骨灰的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卷。
楊佳的父母至今沒有收到二中院任何通知。2008年12月8日,王靜梅為楊佳後事給上海市第二中級法院寫了一封信。王靜梅12月10日晚在電話裡告訴劉曉原:"街道辦事處和派出所來了兩個人。他們講,已經通過北京政法委與上海政法委聯繫,上海方面答覆會盡快把楊佳骨灰送來北京。"12月26日,劉曉原打電話問王靜梅:"已經一個月了,沒有消息嗎?"她答道:"沒有消息,不方便吧!"劉再問:"您上次給上海二中法院的信寄了嗎?"她說:"早就寄了,沒有回音。"
死刑執行過程中止?
上海不公布死刑執行、不通知家屬、不發還骨灰的做法,只能有兩種解釋:一是知法犯法,違犯《刑事訴訟法》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有關規定;再就是依法停止執行死刑。第一種可能性等於零,第二種尚可探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42條規定:下級人民法院在接到執行死刑命令後,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並立即報告核準死刑的人民法院,由核準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在執行前發現裁判可能有錯誤的;(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三)罪犯正在懷孕的。
排除第三條,第二條的主動權在楊佳手裡。從楊佳在兩審法庭上的表現看,他不會有"重大立功表現",揭發的芷江西路派出所警察打人犯罪事實早就被兩審否定。重大的犯罪事實是那六個警察的暴死,楊佳能揭出內幕來嗎?有人給他提供證據嗎?即使有,依楊佳的品格,他會說出人家來嗎?
第一條的主動權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手裡,但他們否定原判就是否定自己。查了2008年9月以後的人事變動,沒有換院長,始作俑者一審審判長王智剛晉升為刑一庭副庭長,春風得意之際,讓他承認自己判錯了,豈不是與虎謀肝?
既未中止執行死刑,又不公布、不通知、不交骨灰,這有什麼章程呢?
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裁定書無效
《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准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最高人民法院11月21日簽發的刑事裁定書不是院長王勝俊簽發的,只有審判長李春斌和兩位代理審判員及兩位書記員的名字、最高人民法院的紅頭大印和一條"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的文書印。院長未簽署,裁定書無效。
人命關天,巴不得楊佳速死的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拿到這樣一份無效文件,也擔不起殺人的責任,唯一的選擇是退回最高人民法院,請求院長補簽。這事本來不難,改改裁定書的日期,王勝俊補上個名字,就行了。可是,沒有院長簽署的裁定書已經送到王靜梅手裡,楊福生和十來個律師、記者讀了見了這份烏頭文件。尤其糟糕的是,偏偏該簽署的最後一頁被拍下來,連夜傳遍網際網路,這就給王勝俊院長出了難題,還有比這更鮮活的草菅人命的例子嗎?
就任院長不到一年的王勝俊大法官要保住烏紗帽,必須另有一番作為。法者,平之如水,不直者去之。先去掉最高人民法院胡亂下達殺人令的昏官庸吏,把水端平,正視楊佳案一審判決書中的種種疑點,發回重審。明法正義是法家的座右銘,身為一級大法官,為百姓伸張正義是您的職責,您怎麼能讓一個闖衙門討說法的直人蒙冤飲恨呢?看看民意吧,這是最後的機會了。天不殺楊佳,汝何作孽?刀下留人,以後的文章自好作。紙包不住火,六警暴死的內幕遲早會被撕破。草草簽了殺人令,您就是鐵板釘釘的千古罪人了。
這也是執政黨難得的機會,足寒傷心,民怨傷國。貴黨誕辰之日暴死六警,怎麼說都不是好兆頭。掩蓋上海警族凶殺案內幕,製造楊氏冤案,純係瞎折騰,不利於創建和諧社會。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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