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下午,中共黔南州九屆六次全委(擴大)會表決通過了追認給予王勤、王海平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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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稱,在今年瓮安縣發生"6.28"事件處置過程中,該縣原縣委書記王勤,縣委副書記、縣長王海平處置不當,存在工作失職行為。根據《中共紀律處分條例》之規定,經黔南州委常委會2008年8月21日決定,並報貴州省委常委會2008年 8月29日批准,給予王勤同志撤銷黔南州第九屆州委委員,瓮安縣縣委書記、常委、委員,瓮安縣人民武裝部黨委第一書記等職務的處分,職級由正縣級降為副縣級;給予王海平撤銷黔南州第九屆州委委員,瓮安縣委副書記、常委、委員職務處分,職級由正縣級降為副縣級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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