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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借給鎮長30萬遭抵賴 庭審筆錄失蹤

 2008-12-06 09:39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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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起並不複雜的民事案件,在陝西省富平縣和渭南市兩級法院五個回合的審理中,起訴人兩次勝訴,最後卻被"中止訴訟."其中,一份被認為很重要的庭審筆錄從案卷中"消失."四年的時間過去了, "消失"的原因仍然沒有找到.

在記者調查此事過程中,有知情法官向記者透露,在所涉及的那套案卷中,被撕扯的痕跡非常明顯, "這讓人感到震驚."

借貸糾紛鬧上法庭

2008年7月,打了5年官司的龐樂鈞從陝西省富平縣人民法院領到一份民事裁定書,裁定"本案中止訴訟"原因是"發現本案中存在違法行為,決定移交有關機關偵查處理. "

龐樂鈞是陝西省渭南市富平縣杜村鎮南韓村的農民.月初2002年5,龐樂鈞的一位朋友趙春喜找到他,提出借30萬元用於週轉,一年後歸還.趙春喜曾任富平縣杜村鎮鎮長,借錢時任富平縣文化局副局長.念及朋友交情,龐樂鈞答應借錢.

2002年5月13日,龐樂鈞與趙春喜及三位擔保人一同簽訂了借款協議,三位擔保人均為趙春喜的親屬.

根據協議約定,龐樂鈞借款30萬元給趙春喜,月息百分之一,還款期限為2003年5月31日.同時,擔保人對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並以其所有兩處房產抵押,在簽訂借款協議的同時,三方又共同簽訂了抵押擔保合同.

在這份協議上還註明:如借款人於約定期限內歸還全部借款,出借人放棄利息. "就是給朋友救急,按時還的話就不收利息了." 2008年11月28日,龐樂鈞對記者說.

十多天後,龐樂鈞與擔保人拿著兩份房產證來到富平縣房地產管理交易所辦理抵押登記,因當時富平縣房地產管理交易所沒有開展公民之間抵押貸款登記業務而未登記,兩份房產證由龐樂鈞保管. 2007年3月,富平縣房地產管理交易所也開出證明證實了上述情況.

2003年6月,還款期限已過,趙春喜並未還錢,龐樂鈞便找其催要,但沒有結果.眼看法律規定的擔保期限即將屆滿(借款期滿後個月6), 2003年11月17日,龐樂鈞將趙春喜與三名擔保人訴至富平縣人民法院.

庭審筆錄"消失"勝訴後發回重審

2003年12月,案件在富平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判決書顯示,庭審中,被告趙春喜承認欠原告龐樂鈞30萬元債務屬實, "但並未借現金,而是我雙方以前借款關係,經算賬後有23.5萬元的利息及借款本金6.5萬元合計倒賬形成的"同時表示" 30萬元債務我願結清,但23.5萬元不支付利息. "

庭審結束後,趙春喜找到辦案法官要求調解.合議庭的法官找到龐樂鈞所在村委會主任邱某,請他協助法院做調解工作.龐樂鈞最終表示再寬限一些時間,如趙春喜在此期限內付清欠款,願意放棄利息.據龐樂鈞說,趙春喜對再次延後的還款期限仍表示難以履行,調解沒有成功.

對於這次調解, 2008年元月,杜村鎮南韓村村委會主任提供了書面證明證實此事.

2004年5月11日,富平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法院認定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借款協議,抵押擔保合同合法有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判決趙春喜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歸還原告龐樂鈞30萬元及利息, 3名擔保人對借款清償負連帶責任.

對於趙春喜並未借現金, 30萬元是"合計倒賬形成"的說法,法院認為趙"未提供該主張的有效證據,其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採信."

在趙春喜與龐樂鈞的借款協議上,記者看到其中明確寫著: "乙方向甲方借款叁拾萬元整.月息百分之一."

趙春喜與3名擔保人接到判決書後,向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記者看到,在這份"上訴狀"中,趙春喜承認雖曾與龐樂鈞簽訂借款協議,但並未履行.

2004年8月25日,渭南市中院發給富平縣法院有關此案的一封內部指導函中說, "發現該案卷的庭審筆錄'26 ~ 35頁'缺頁,以致我院無法審理,現將此卷退回你院. "

2004年11月1日,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就此事的民事裁定書指出,該案原審違反法定程序,有可能影響案件的正確處理, "發回富平縣人民法院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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