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號下午,深圳市公安局就備受關注的深圳海事局原黨組書記林嘉祥涉嫌猥褻11歲女童案舉行新聞發布會。警方披露,經深圳市公安局調查認定林嘉祥猥褻罪不成立。但林"在公共場所舉止失當、行為不檢,且在被陳小朋友父母質問過程中態度惡劣、出言不遜,社會影響很壞",深圳警方建議由有關部門作出處理。
如果把警方的處理結果與兩天前"林高官"的被免職聯繫起來,我們可以發現:警方與交通運輸部在對這一事件的處理上有著高度的默契。後者免去林嘉祥黨內外職務的理由,也正是林"酒後語言和行為失控,在社會上造成極其惡劣影響"。我們並不清楚這兩個與案件有關的職能部門是否在各自作出決定之前已經有過良好的溝通,就如林嘉祥涉嫌猥褻幼女案中關鍵證據缺失一樣,我們也只能對警方和交通運輸部做"無罪"的推定。
這樣無言的結局,似乎在法律上並無可指責。"林高官"的"我就是干了",與辛普森的"假如我做了"其實有著同樣的效果。我們沒有辦法去證實林口中的"干了"就是"猥褻"或"猥褻未遂",因為廁所前的關鍵視頻到目前為止仍然失蹤,又無一目擊證人願意挺身而出,我們也無法證實林確實"猥褻"或"猥褻未遂"了。
"深圳猥褻門"很容易讓人聯繫到周星馳的影片《審死官》。電影中,周扮演的訟師陳夢吉在法庭上問主控官:"你眼袋好大哦!最近睡得不好是吧?何春是不是每晚都去問候你啊?那天晚上你到底在家幹什麼?"情緒失控的主控官驚慌地說,"我不是跟你說過了嗎?在家看《玉蒲團》啊!"陳夢吉逼問,"我不是說殺何春那晚,我是說殺何春前的那一晚。"主控官迅速接話:"殺他之前的那個晚上我......"此時,台下一片歡呼。在這場控辯對抗中,訟師明明將主控官逼上了絕路,並得到了主控官自認殺人的事實,可電影卻將訟師送去"監禁一日",而被主控官冤枉的嫌疑人也一樣被法官判處死刑。
《審死官》集中描述了法律真實與客觀真實之間的矛盾與衝突。這一幕,又在"深圳猥褻門"中重演。在所謂"法律真實"上,由於沒有充分證據證明林的猥褻行為成立,警方也就順水推舟不再尋求刑事立案。但是,警方可以不予立案,卻不可"經調查認定林嘉祥猥褻罪不成立"--很顯然,一個罪名成不成立是法院而不是警方的職責。警方不予追究林的猥褻行為,被害人還可以依據自己掌握的證據直接向法院起訴。"猥褻"是否成立,警方的結論還為時過早。
我並不願意批評這次選擇站在"法律工具主義"旗下的深圳警方。我甚至認為,要在一片民意沸騰中仍秉持"以證據為根據"的法律精神來公開發布與民意完全相背離的信息,需要莫大的勇氣。我也在同一時間想到了湖北佘祥林殺妻案,當年兩級法院都沒跟佘先生講"法律工具",更未因證據不足而宣告佘氏殺妻罪名不成立。我也想到了冤死的聶樹斌及還沒冤死的杜培武、李化偉等人,這些無辜者理應享受"法律工具主義"的保障,但他們卻飽嘗了冤屈。我還想到了余振東、劉志華、王昭耀、石雪等巨貪,當這些有罪者理應享受"法律工具主義"之下的嚴刑,他們卻又都被輕刑化了。如果我們的司法只是有選擇性地對具備"林高官"這樣身份的人,才充滿溫情地啟動"人性執法"和"嚴格執法"的話,還有誰會相信司法的公信?
昨日警方的發布會後,網上的輿情絕大多數均為質疑。我提醒司法人士們注意,指責民意的不理性實則毫無意義。問題只在於,如何杜絕司法實踐由來已久的"選擇性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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