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內瓦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總部,聯合國反酷刑委員會將在這裡討論中國的酷刑問題。
"反酷刑公約"是世界八大人權公約之一,於1987年生效。中共於1988年成為該公約簽署國之一,對於公約中所有防止、制止酷刑,懲罰使用酷刑者,賠償酷刑受害人等等都有法律義務執行。聯合國反酷刑委員會是"反酷刑公約"的執行機構,所有簽約國都有義務每四年提交一份報告給聯合國反酷刑委員會以供審核。
中共第一次報告就由於"六四屠殺"而不敢及時提交,拖至1993年才提交。之後於1996與2000年提兩次。這三次審核,反酷刑委員會都再三的提出了"勞教"、"政治犯"、以及懲罰使用酷刑者等嚴重問題。2004年中共自知殘酷鎮壓法輪功將倍受關注而不敢提交報告,賴掉了第四次報告。對此,反酷刑委員再三催促,以至準備向聯合國人權理事提出控訴,中共才不得不遞交了2008年報告,供聯合國反酷刑委員會第41屆會議審核。
中共的2008年報告在聯合國網站公布後,其顛倒黑白的內容引起了世界各大人權團體的極大反感,共有十九個人權團體提交報告對其加以抨擊。而同在反酷刑委員會第41屆會議審核的另外六個國家,人權團體提交的評論報告加在一起才有十二份。這些非政府組織針對各國政府報告的評議報告俗稱為"影子報告"(Shadow Report),取其"如影隨形"之意。按慣例,聯合國反酷刑委員會將這些"影子報告"也做為聯合國正式文件登錄,並在審核時作為重要參考內容。同時,針對中共2008年報告,反酷刑委員會也提出了長達十一頁的一系列嚴厲的問題。這些內容都可以登載在在聯合國網站上(http://www2.ohchr.org/english/bodies/cat/cats41.htm,請看China一欄)。
墨寫的謊言掩蓋不住血寫的事實
從1999年起中共公開宣布"鏟除法輪功"的鎮壓政策以來,法輪功學員受到了最殘酷的包括無數種酷刑為手段的迫害。為此,"法輪功人權"及上屬的良知基金會正式向聯合國反酷刑委員會提交了一份影子報告(http://www2.ohchr.org/english/bodies/cat/docs/ngos/CFFalunShadowReport_China_cat41.pdf)。
在這份報告中,"法輪功人權"首先明確指出,中共2008年報告中 "進一步採取有效立法、行政和司法措施防防止酷刑行為"的說辭是其慣用的欺騙世界的花招,因為這種紙上的"進一步"只是對實際情況急劇惡化的遮掩。這種中國政府在很長的時間裏重複使用的"紙上進步"的欺騙花招不但不應再得到任何肯定,反而應受到徹底的曝光與譴責,因為中共所有這些"立法、行政和司法措施"恰恰說明中共完全知道國際人權的標準是什麼,怎樣正確的回答關於人權的問題,怎樣建立保護人權的法律框架,怎樣懲罰那些違反人權的罪犯,卻仍然選擇繼續違反人權。這樣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措施"絕不是什麼進步,因為中共從來就沒有打算對之加以實施。中共可以同時訂出侵犯人權的惡法與"保護人權"的虛法,這件事情本身就表明中共根本就不尊重任何法律,"立法、行政和司法措施"只不過是其欺騙與抵擋國際關注的謊言。
"法輪功人權"繼而在報告中已無可辯駁的事實向聯合國反酷刑委員會證實中共對法輪功學員的殘酷迫害。自2000年起,法輪功學員就開始系統的向聯合國人權特派專員投遞中共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案例。就這些案例,聯合國人權特派專員向中共發出過數千份質詢,其中被迫害致死的就超過一千例。儘管中共狡辯這些學員都是死於"自然原因",但畢竟承認了這些法輪功學員死於被關押期間。這證實了"法輪功人權"所提供資料之準確性。而且,從1999年以來,已有將近一千名法輪功學員逃離中國,他們很多人身上仍有受酷刑後的創傷。而海外華人在中國的親屬因為修煉法輪功而受到酷刑折磨的也有數千人之多。"法輪功人權"歷年來曾安排了許多名這樣的受害者向聯合國及各國政府證明法輪功學員在中國所受的殘酷迫害。由於法輪功學員中能逃離中國的比例是非常低的,而中國人中有海外親屬的比例也是很低的,這些受害人不僅是中共殘酷迫害的直接證人,其數量也表明瞭這場迫害規模之巨大。
中共下令酷刑折磨法輪功學員
"法輪功人權"的報告指出,這場迫害是中共當局以全國性的政策加以推動的。這個政策不但是違憲的,也是沒有任何程序依據的。中共於1999年7月開始鎮壓法輪功,而遲至當年的10月才由"人大"對之炮製出所謂的法律依據。對此,華盛頓郵報在1999年11月2日的文章中諷刺說:"當中共頭目發現他們缺少他們對一個平和的修煉團體加以嚴厲鎮壓所需要的‘法律'時,這個黨就下命令造出些新法律來。當然了,這些法律是可以倒回去生效的。要是以此為標準,斯大林可說是嚴守民權了。"
中共公開宣稱其鎮壓法輪功的目的是"鏟除法輪功"。然而為了欺騙國際輿論,中共又宣稱只懲治了"極少數人",而其原因並不是因為他們修煉法輪功,而是因為他們的"違法犯罪行為"。1999年以來,被非法關押的法輪功學員何止百萬,而只要他們宣布放棄修煉法輪功就可以立即被釋放。世界上哪一種"違法犯罪行為"是只要宣布放棄就可以無罪釋放的呢?中共自己反覆宣稱過"取得了對法輪功鬥爭的根本性勝利","98%的法輪功學員被教育轉化。"且不論這個數字是如何的無稽之談,中共的宣傳不已經證明其鎮壓法輪功的根本目的就是"轉化"- 迫使法輪功學員放棄其信仰,而絕不是什麼懲治"違法犯罪行為"。
中共下令對法輪功學員施行酷刑是有意違反"反酷刑公約"。江澤民殘忍的下令"對付法輪功怎麼都不過分"以及"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搞垮,肉體上消滅"。"610辦公室"不但下令對法輪功學員"打死算自殺",獎勵"轉化"法輪功學員的惡警,而且還組織惡警交流酷刑方法與酷刑刑具。在中共的有意推動和金錢獎勵下,各級政府對法輪功學員無所不用其極,非法勞教法輪功學員,非法設立名目繁多的"洗腦班""法制教育中心",將法輪功學員關進精神病院進行迫害,並且不許律師受理法輪功學員案件,以致迫害、酷刑折磨體法輪功學員辯護的律師等等。中共明知其作為簽約國對"反酷刑公約"有法律義務,卻使用種種手段肆意推行酷刑,這是對"反酷刑公約"的根本違反。
中共對"反酷刑公約"諸多條例的違反
"反酷刑公約"第三條禁止簽約國將任何人遣返到有酷刑危險的國家。然而,中共唆使柬埔寨政府在2002年8月逮捕並遣返具有聯合國難民身份的法輪功學員張新義與丈夫李國軍;唆使俄國在2007年3月遣返法輪功學員馬慧及女兒,在5月遣返法輪功學員高春滿教授。在2007年2月,當14歲的趙悠然從北京來紐約參加冬令營並與她修煉法輪功的舅舅舅媽聯繫時,中共官員竟然將她綁架至機場企圖帶回中國,由於美國海關的介入才沒有得逞。
"反酷刑公約"第四、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條規定簽約國必須懲治施行酷刑者,保護揭露酷刑者,賠償酷刑受害人。然而,中共不但不懲治施行酷刑的惡警,反而加倍迫害揭露酷刑迫害的法輪功學員。即使在特殊情況下由於國際社會的強大壓力而不得不懲治個別惡警,受害人仍然繼續受迫害。2005年11月24日,在河北涿州兩位法輪功學員被惡警連續強姦。這是一起藐視國際社會的惡性案件,因為當時聯合國酷刑問題特派專員正在北京考察。"法輪功人權"將此案例迅速投遞聯合國後,在強大的國際壓力下,中共不得不承認兩位女學員被強姦的事實並判惡警何雪健八年徒刑,然而兩位受害者不但未能得到補償,卻仍然繼續受迫害,而曾幫助受害者的法輪功學員任寶坤竟被判非法勞教。
更為令人髮指的是高蓉蓉受迫害致死的案例。高蓉蓉在2004年5月7日被兩個惡警連續電擊面部7個小時毀容。當此案例在國際上曝光後,"610" 下令高蓉蓉就是死也不能放。2005年10月5日,在其他法輪功學員的幫助之下,高蓉蓉逃出了惡警的魔爪。中共不但不懲治對高蓉蓉施暴的惡警,反而通緝受害人。聯合國酷刑問題特派專員曾在2004年8月30日就高蓉蓉案例向中共提出緊急交涉。2005年3月6日,高蓉蓉再次被捕,在6月10日被折磨致死。至今,好幾位幫助過高蓉蓉的法輪功學員仍然被關押並遭受嚴重迫害。
"反酷刑公約"第十六條規定簽約國必須禁止其它殘忍的待遇。然而,中共對法輪功學員卻採用了最為殘忍的手段:活體摘除器官。聯合國酷刑問題特派專員和信仰自由特派專員先後兩次要求中共解釋其2000年後急劇增加的器官移植手術的器官來源及其與迫害法輪功的關係。
中共酷刑暴力集團導致暴力文化
"法輪功人權"的報告最後指出,中共推行酷刑以迫害法輪功、西藏佛教徒、家庭教會、異議人士等,然而一個慣用酷刑的專政機器必然濫用酷刑,最終受害的必是整個社會。事實證明,當初用於迫害法輪功學員的種種迫害招數已經用在社會大眾身上。如野蠻的截訪就是幾年前對上訪的法輪功學員的迫害的翻版,關押訪民的"法制學校"就是模仿"洗腦班"而來,不許律師接受拆遷、地震災民、三鹿毒奶等的案例和不許律師受理法輪功學員案例如出一轍。至於僱用社會流氓充當打手,就是從天安門廣場那些對法輪功學員大打出手的流氓那裡學來的。中共治下社會矛盾日益尖銳,而中共推行酷刑暴力的惡果之一就是各級機構解決社會問題手段的日益暴力化。中共政權本身依賴於酷刑來恐嚇自己的人們,從而消除異議聲音。
"法輪功人權"發言人陳師眾博士列席聯合國"酷刑問題"特派專員的報告會。
由於中共推行暴力,同時由於中共對於法律與社會公義的肆意踐踏而給社會所做的最壞的道德示範,人們普遍對於國家制度不信任,導致一種可怕的暴力文化在社會上氾濫。而這種暴力文化首當其衝的受害者就是抵抗力和自我保護能力最弱的兒童。四川地震的死難者主要是學齡兒童,三聚氰胺毒奶的受害者是嬰幼兒,還有童工、童妓等等。然而,為這些兒童呼籲的聲音正日益受到暴力威脅的壓制。
將中共驅逐出聯合國人權理事會
最後,該報告提出明確建議:"將中國政府嚴重而故意違反公約的行為報告給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並推薦人權理事會中止中國政府人權理事會的席位。"
良知基金會暨"法輪功人權"將密切關注聯合國反酷刑委員會對中共酷刑問題的審核,並將與相關特派專員及其他聯合國工作人員保持更進一步溝通,在任何需要的時間提交任何需要的真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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