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劉志華辯護律師莫少平處獲悉,不滿法院一審判決,劉志華昨天親筆書寫了上訴書,並通過秦城監獄,正式向衡水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
10月18日,在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原副市長劉志華一審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10月22日,莫少平來到秦城監獄和劉志華一同確定上訴事實和理由,雙方初擬了3點意見後,劉志華提出,暫不提出上訴,由其在監獄中再考慮一下.
昨天,莫少平再次到秦城監獄會見劉志華,雙方確定了最終的上訴內容後,按照規定程序將上訴書原件寄出.此後,應劉志華本人的請求,秦城監獄當即電告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劉志華正式提出上訴."
莫少平稱,劉志華親筆書寫了上述三份上訴書,一份交由秦城監獄上交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一份交給律師保存,另外一份則由劉自己保存.其間,應劉志華的要求,上訴意見還擴充了一點: "在證據認定方面,一審判決重口供不重事實."
據莫少平律師介紹,劉志華在獄中情緒穩定,主要通過看書打發時間.在被羈押在秦城監獄後,劉志華曾要求律師帶一些書籍給他,並點名要了一些佛教書籍和"資治通鑒."
記者截稿時還獲悉,上週四,因夥同劉志華受賄600萬元左右,劉志華情婦王建瑞被衡水中院判處8年有期徒刑.
劉志華主要上訴理由
一, "主要犯罪事實有誤"
一審判決認定: 2000年11月至2006年初,劉志華夥同王建瑞向中融公司董事長回鐵勇索要現金400萬元,價值40.90萬元的別克轎車一輛; 2006年1月,劉志華向首創集團總經理劉曉光索要"梵谷水郡"一套價值99.61萬元的住房.
劉志華認為, 400萬元是當時中融公司投入到鵬森公司(劉志華情婦王建瑞任董事長)的資本金,是中融公司的長期投資,不是他索要的個人回扣;別克轎車,是當初置換爛尾樓"三義大廈"成功後,宣武區政府承諾給王建瑞個人的獎勵;至於"梵谷水郡"住房一事,劉稱他從未向劉曉光索要住房,該房是劉曉光和王建瑞"換房居住"不 應構成其索賄內容.
二, "未考慮立功等情節"
劉志華認為,一審判決未考慮其自首,工作中的一貫表現和立功情節.
他稱,案發時他任奧運工程建設總指揮.在被雙規和羈押後,他多次將自己掌握的奧運工程建設從規劃到建設應該注意的問題,寫成文字上報給相關部門,為奧運建設做出了貢獻,應算"立功."
三, "沒收全部個人財產不妥"
一審判決沒收劉志華個人全部財產,約為20萬左右個人存款和個人住房一套.
劉志華認為,這沒考慮他兒子,妻子以後的生計,而且他的這些存款和住房均為其個人合法收入,不應沒收.
来源:
10月18日,在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原副市長劉志華一審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10月22日,莫少平來到秦城監獄和劉志華一同確定上訴事實和理由,雙方初擬了3點意見後,劉志華提出,暫不提出上訴,由其在監獄中再考慮一下.
昨天,莫少平再次到秦城監獄會見劉志華,雙方確定了最終的上訴內容後,按照規定程序將上訴書原件寄出.此後,應劉志華本人的請求,秦城監獄當即電告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劉志華正式提出上訴."
莫少平稱,劉志華親筆書寫了上述三份上訴書,一份交由秦城監獄上交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一份交給律師保存,另外一份則由劉自己保存.其間,應劉志華的要求,上訴意見還擴充了一點: "在證據認定方面,一審判決重口供不重事實."
據莫少平律師介紹,劉志華在獄中情緒穩定,主要通過看書打發時間.在被羈押在秦城監獄後,劉志華曾要求律師帶一些書籍給他,並點名要了一些佛教書籍和"資治通鑒."
記者截稿時還獲悉,上週四,因夥同劉志華受賄600萬元左右,劉志華情婦王建瑞被衡水中院判處8年有期徒刑.
劉志華主要上訴理由
一, "主要犯罪事實有誤"
一審判決認定: 2000年11月至2006年初,劉志華夥同王建瑞向中融公司董事長回鐵勇索要現金400萬元,價值40.90萬元的別克轎車一輛; 2006年1月,劉志華向首創集團總經理劉曉光索要"梵谷水郡"一套價值99.61萬元的住房.
劉志華認為, 400萬元是當時中融公司投入到鵬森公司(劉志華情婦王建瑞任董事長)的資本金,是中融公司的長期投資,不是他索要的個人回扣;別克轎車,是當初置換爛尾樓"三義大廈"成功後,宣武區政府承諾給王建瑞個人的獎勵;至於"梵谷水郡"住房一事,劉稱他從未向劉曉光索要住房,該房是劉曉光和王建瑞"換房居住"不 應構成其索賄內容.
二, "未考慮立功等情節"
劉志華認為,一審判決未考慮其自首,工作中的一貫表現和立功情節.
他稱,案發時他任奧運工程建設總指揮.在被雙規和羈押後,他多次將自己掌握的奧運工程建設從規劃到建設應該注意的問題,寫成文字上報給相關部門,為奧運建設做出了貢獻,應算"立功."
三, "沒收全部個人財產不妥"
一審判決沒收劉志華個人全部財產,約為20萬左右個人存款和個人住房一套.
劉志華認為,這沒考慮他兒子,妻子以後的生計,而且他的這些存款和住房均為其個人合法收入,不應沒收.
来源:
- 關鍵字搜索:
- 貪官
看完那這篇文章覺得
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