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奶粉事件越鬧越大,中央各部委整治乳業的聲勢也越來越大。不僅質檢、衛生、工商、農業等相關部門紛紛行動起來,就連看似與奶粉無甚關聯的部門也緊急出手。 國務院法制辦就在最短的時間內,起草了一部行政法規——《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該條例於10月9日由國務院公布實施。
以法制手段治理乳業問題,在大方向上無疑值得肯定,但具體到這一條例本身,卻多有商榷之處。
法律,乃國之重器,不因一人、一事、一地等特定的個別對象立法,就是法律嚴肅性的表現。三鹿事件雖然牽涉到整個乳品行業,但乳品行業僅僅是中國浩如煙海的各 行各業之普通一行,即便縮小到食品行業,乳品也只是其中的九牛一毛。如果僅因牛奶中多了三聚氰胺就專門立一部法,那中國的法律數量豈不要走向天文數字?近 年來食品安全問題屢見不鮮,被媒體曝光的就有毒油、毒大米、毒饅頭、毒豆腐、毒鴨蛋等事件,照此類推,那中國豈不是要多出許多諸如「大米條例」、「饅頭條 例」、「豆腐條例」、「鴨蛋條例」的國法?
而用一部法管一杯奶,乳品條例不僅在中國算第一部,就是在全世界,怕也找不到第二部。
當然,與毒豆腐、毒鴨蛋相較,此次毒奶粉的風波顯然更大,如果這個專管乳業的條例確實能根治行業問題,也算情有可原。遺憾的是,與過往的一些立法比較,條例在立法質量上並無明顯改善,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容樂觀。可以說,一杯「問題牛奶」催生了一部「問題法律」。
比如,條例中充斥著「國家鼓勵……」「國家扶持……」等不知如何執行的口號式語言,規定了一些「禁止在乳製品生產過程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學物質或者其他可能危 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等無需規定的常識,法律責任上,大多還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刑法上早已有之的重複規定。至於新增的「處違法乳製品貨值 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罰款」的規定,也不知執法時究竟該如何確定「貨值金額」。當然,條例中也有許多出人意料的細化規定,如「超過2小時未冷藏的生鮮 乳,不得銷售」,但具體如何保證這條落實,卻頗費思量。
已有論者指出,四年前安徽阜陽的劣質奶粉致大頭娃娃事件,也曾波及甚廣,作為 那一次慘痛教訓的制度化成果,國務院通過了《關於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決定充斥著「大力整頓」「切實提高」「狠抓薄弱環節」「進一步加強監管 」等口號,以致食品安全的危機仍然潛伏到現在的「三聚氰胺門」,種種看似措辭嚴厲的措施並未發揮必要的防禦作用。
此次頒布條例是否會 重蹈覆轍呢?知易行難,立法易而執法難,立法質量不高,執法質量更無從談起。事實上,用一部法專管一杯奶,暴露出長久以來的「立法迷信」痼疾,凡出一事, 先想到立一法,而不細究此法有無必要立,將來的執法效果究竟如何。於是,有學者統計,中國現有的立法中,竟有80%的法律從未被用過。
「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短期行為式的立法,除了彰顯有關部門整治問題的決心之外,怕是只會給法律的尊嚴平添傷害,令立法空洞化、庸俗化。 「立法乃一國最慎重之事」,立法者豈可不自愛?
除了立法迷信之外,「行政管制崇拜」無疑也是條例出臺的思維背景,以為只要政府官員勤勉勤力,就沒有管不好的事。不過,單是奶粉一項,就先有大頭娃娃奶粉, 再有三聚氰胺奶粉,充分證明行政管制永遠顧得了東顧不了西。其實,政府的權力從來不是法力無邊,只有靠私權之間的彼此制衡,才能構建疏而不漏的法網。只要 放開民間索賠,增加懲罰性賠償,就可消減屢見不鮮的食品安全事件。須知,不法生產者最怕的是索賠的消費者,賠到傾家蕩產,永遠比政府罰款「貨值金額15倍 」更有威懾力。(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
以法制手段治理乳業問題,在大方向上無疑值得肯定,但具體到這一條例本身,卻多有商榷之處。
法律,乃國之重器,不因一人、一事、一地等特定的個別對象立法,就是法律嚴肅性的表現。三鹿事件雖然牽涉到整個乳品行業,但乳品行業僅僅是中國浩如煙海的各 行各業之普通一行,即便縮小到食品行業,乳品也只是其中的九牛一毛。如果僅因牛奶中多了三聚氰胺就專門立一部法,那中國的法律數量豈不要走向天文數字?近 年來食品安全問題屢見不鮮,被媒體曝光的就有毒油、毒大米、毒饅頭、毒豆腐、毒鴨蛋等事件,照此類推,那中國豈不是要多出許多諸如「大米條例」、「饅頭條 例」、「豆腐條例」、「鴨蛋條例」的國法?
而用一部法管一杯奶,乳品條例不僅在中國算第一部,就是在全世界,怕也找不到第二部。
當然,與毒豆腐、毒鴨蛋相較,此次毒奶粉的風波顯然更大,如果這個專管乳業的條例確實能根治行業問題,也算情有可原。遺憾的是,與過往的一些立法比較,條例在立法質量上並無明顯改善,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容樂觀。可以說,一杯「問題牛奶」催生了一部「問題法律」。
比如,條例中充斥著「國家鼓勵……」「國家扶持……」等不知如何執行的口號式語言,規定了一些「禁止在乳製品生產過程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學物質或者其他可能危 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等無需規定的常識,法律責任上,大多還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刑法上早已有之的重複規定。至於新增的「處違法乳製品貨值 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罰款」的規定,也不知執法時究竟該如何確定「貨值金額」。當然,條例中也有許多出人意料的細化規定,如「超過2小時未冷藏的生鮮 乳,不得銷售」,但具體如何保證這條落實,卻頗費思量。
已有論者指出,四年前安徽阜陽的劣質奶粉致大頭娃娃事件,也曾波及甚廣,作為 那一次慘痛教訓的制度化成果,國務院通過了《關於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決定充斥著「大力整頓」「切實提高」「狠抓薄弱環節」「進一步加強監管 」等口號,以致食品安全的危機仍然潛伏到現在的「三聚氰胺門」,種種看似措辭嚴厲的措施並未發揮必要的防禦作用。
此次頒布條例是否會 重蹈覆轍呢?知易行難,立法易而執法難,立法質量不高,執法質量更無從談起。事實上,用一部法專管一杯奶,暴露出長久以來的「立法迷信」痼疾,凡出一事, 先想到立一法,而不細究此法有無必要立,將來的執法效果究竟如何。於是,有學者統計,中國現有的立法中,竟有80%的法律從未被用過。
「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短期行為式的立法,除了彰顯有關部門整治問題的決心之外,怕是只會給法律的尊嚴平添傷害,令立法空洞化、庸俗化。 「立法乃一國最慎重之事」,立法者豈可不自愛?
除了立法迷信之外,「行政管制崇拜」無疑也是條例出臺的思維背景,以為只要政府官員勤勉勤力,就沒有管不好的事。不過,單是奶粉一項,就先有大頭娃娃奶粉, 再有三聚氰胺奶粉,充分證明行政管制永遠顧得了東顧不了西。其實,政府的權力從來不是法力無邊,只有靠私權之間的彼此制衡,才能構建疏而不漏的法網。只要 放開民間索賠,增加懲罰性賠償,就可消減屢見不鮮的食品安全事件。須知,不法生產者最怕的是索賠的消費者,賠到傾家蕩產,永遠比政府罰款「貨值金額15倍 」更有威懾力。(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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