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為天:中國歷代嚴懲食品造假者
唐代:有毒食品致人死亡所有者處絞刑
宋代:行會嚴把質量關
明清:比照殺人、傷人等罪處理
民以食為天,食品作為人類生存的基本,一直受到國家的高度重視。自古到今,豐衣足食一直是國家和人民的理想,國家不僅通過各種方式鼓勵生產,也對食品的流通和管理採取了相應措施。
周代
果實未成熟嚴禁入市場
古代商品經濟雖然不斷發展進步,但食品保鮮和儲存技術並不發達,大多數蔬菜、水果、生鮮受到時令和地域的限制,流通不廣泛,利潤也有限,因此利用食品投機牟利的案件很少。
儘管如此,考慮到食品安全關係重大,國家仍然作出特別規定。《禮記》記載了周代對食品交易的規定,這大概是我國歷史上最早的關於食品市場管理的記錄:「五穀不時,果實未熟,不粥於市」。
這裡所說的「不時」,意思是未成熟。可見為了保證食品安全,防止未成熟的果實引起食物中毒,從周代開始,國家就嚴禁它們進入流通市場。而且,為了杜絕商販們為牟利而濫殺禽獸魚鱉,國家還規定,不在狩獵季節和狩獵範圍的禽獸魚鱉,也不得在市場上出售。
現行法律:
含有禁用物質產品不得銷售
周代的食品交易內容,大致還是以直接採摘、捕撈的初級農產品為主,因此主要關心的是它們的成熟度。而今天我們面對的食品市場,遠遠比周代的食品市場複雜得多。
為了對農產品進行管理,我國在《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對農產品的生產、監督檢查都作出了規定,有幾類農產品,不得銷售。
幾類不得銷售的農產品
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
一、農藥、獸藥等化學物質殘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
二、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
三、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材料不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的技術規範
四、其他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
唐代
有毒食品致人死亡所有者被判處絞刑
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食品交易的品種越來越豐富。一些不法份子為牟取利潤,在商品中做手腳,最常見的是酒家在酒中摻水,嚴重時甚至以水代酒。不過,雖然投機活動並不少見,但危害到人身安全的例子卻不多,大多奸商只是在份量和質量上打折扣。但也不排除一些不法商人為了盈利,昧著良心出售有害食品,為此法律也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唐代嚴格杜絕有毒有害食品的流通,根據《唐律疏議》可知,一旦某種食物變質,已經讓人受害,那麼所有者必須立刻焚燒,否則要被杖打 90 下。如果不毀掉有害食品,反而送人甚至出售致人生病,食品所有者要被判處徒刑一年。
如果這種食品致人死亡,所有者則要被判處絞刑。別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吃了本應被焚燒,但未被焚燒的有害食品造成死亡,食品的所有者也要按過失殺人來處罰。
現行法律:
食品中摻毒物追究刑事責任
《食品衛生法》規定,腐敗變質的食品,含有毒、有害物質,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食品,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學物質的或者將非食品當作食品的,應禁止生產經營。
同時,《食品衛生法》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生產經營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責 令停止生產經營,銷毀導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00 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的罰款。
《刑法》第 144 條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 50% 以上、 2 倍以下罰金。
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 50% 以上、 2 倍以下罰金。
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依照刑法第 141 條的規定處罰(處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銷售金額 50% 以上、 2 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規定處罰。
宋代
食品市場繁榮 行會來把質量關
在宋代「孟元老」所著的《東京夢華錄》中,描繪了東京開封的繁華畫面,並且以大量筆墨寫到飲食業的繁榮。除了專門的酒樓、食店(風味飯店)、肉行、餅店、魚行之外,還有許多流動商販,在大街小巷和各大飯店內販賣小吃、零食。這些小商販的產品包括點心、乾果、下酒菜、新鮮水果、肉脯等等不下百種。
南宋周密的《武林舊事》裡,則提到了臨安的各種食品市場和行會:米市、肉市、菜市、鮮魚行、魚行、南豬行、北豬行、蟹行、青果團、柑子團、鯗團。
投機分子仍常常使用「雞塞沙,鵝、羊吹氣,魚肉注水」之類的伎倆牟取利潤。面對這樣繁榮的食品市場,為了加強管理,宋代官府讓各類商人組成行會,商鋪、手工業,和其他服務性行業的相關人員必須加入行會,並按行業登記在冊,否則,就不能從事該行業的經營。
商品的質量也由各個行會把關,行會首領負責評定商品的成色和價格,充當本行會成員的擔保人。行會把關之外,法律也繼承了唐律的規定,對腐敗變質食品的銷售者給以嚴懲。但是行會的監管職能並不全面,並且小商販們通常不加入行會,政府和行會對他們的控制就更加有限。
現行法律:
《食品衛生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在管轄範圍內行使食品衛生監督職責。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設立食品衛生監督員。食品衛生監督員由合格的專業人員擔任,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發給證書。
法律對衛生監督機關、和衛生監督員的法律責任也作出規定:「衛生行政部門」違反本法規定,對不符合條件的生產經營者,發放衛生許可證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收受賄賂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食品衛生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營私舞弊,造成重大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古代人道德高,鮮少像今日各種泯滅天良的不法黑心商品毒害人民!古時若有不法也按照律例嚴責,古代官員若不法勾結、收賄,導致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受損,也難逃嚴刑則究!兩相對照,現代中國除了落實法律、保障民眾安全外,注重道德修養,才是真正安身保命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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