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案賦予企業較大的權利,准許他們可與員工及工會透過協商,訂定新的工時與加班制度。事實上,早在四、五年前,法國即有大企業為提高競爭力,自發的與工會協商後延長工時,國會僅是肯定這項趨勢的發展。
法國總統沙克吉希望藉由延長工時,提高法國競爭力。工業革命後,西歐工時出現不斷縮短的趨勢,美國則有延長的趨勢。從1987年到1997年的10年間,美國工薪階層平均每週工作時間從43小時增為47小時,年工作時數增到1966小時,比日本還多出77小時。
期間,法國即是已開發工業國家中工時最短的,每週39小時,但法國人仍嫌太長。1997年法國社會黨上臺後,在國會強行通過法律,將每週工作時間減少為35小時,2000年開始在大公司試行,2002年後全面施行。
法國的低工時、提前退休與失業救濟制度,導致法國出現與德國相同的趨勢,許多人不必工作,照樣能過日子,失業率也因此居高不下。而且,法國的帶薪休假日比德國還多十天。
根據經濟部估計,法實施後,明年底可創造5萬個工作機會,經濟成長則可望逐年提高0.3%。
為避免出現抗爭行動,法國新法並未強制規定提高工時。絕大部分歐洲國家,工時與勞動條件,均由集體協商決定,僅法國與比利時,以立法手段強制縮短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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