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校舍抗震標準:利益集團忽攸了胡溫/江胡鬥

中國四川5月12日的大地震已造成超過四萬人死亡。值得注意的是,許多學校均受到地震影響。在四川省震央附近的學校不消說,但連甘肅,雲南,陝西,貴州也有數以千計的學校出現問題,這個現象,顯示全國學校許多的安全都有問題。

原來,中國過去就校舍的安全保障的標準過於寬鬆;在胡錦濤、溫家寶上場後,大力推動提高有關標準,建設部終於在 2004年提高了幼兒園、小學等建築的建築工程抗震設防水平。可是,由於不明原因,有關規定竟又出現了一些漏洞,以致對學校的建築安全標準無法落實。若然不是有利益集團從中作梗,四川新建的學校理應可以抵抗裡氏8級地震,也即這次汶川大地震的強度。

中國的建築安全、抗震標準,主要由中國建設部負責。歷年來,有關建築抗震的法規甚多。(注一)但這些法規,大多是針對城市建築,鄉鎮多不在監管範圍。到 2008年元旦起,中共政府在溫家寶領導下,終於糾正了這一重大錯誤,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原來城鄉二元的法律體系被打破,城鄉規劃才正被統一。

在2004年,建設部頒布了《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下稱《標準》),新的分類標準提高了幼兒園、小學等建築的設防類別。《標準》設定了甲類、乙類、丙類、丁類四個抗震設防類別。甲類的要求最高,丁類的要求最低。(註二)

該《標準》規定:"教育建築中,人數較多的幼兒園、小學的低層教學樓,抗震設防類別應劃為乙類。"值得指出的是,此次受災嚴重的汶川、都江堰、北川、綿竹等縣的抗震設防烈度均應為7度,即應以抵抗裡氏7級地震為目的,而按照《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上述地區的乙類建築抗震措施應再提高一度;換句話說,當地新建的幼兒園、小學的抗震設計,應以抵抗裡氏8級地震為目的。汶川大地震的強度,正是裡氏8級。

問題是,《標準》在有關幼兒園、小學的規定又附帶指出:"這類房屋採用抗震性能較好的結構類型時,可仍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採取抗震措施。" "採用抗震性能較好的結構類型"這一句的文法固然是狗屁不通,但更離譜的是,由於有這一條狗屁不通的規定,一些聲稱自己具有"抗震性能較好的結構類型"的幼兒園、小學,就可以降一級建造一些抗震程度只足以防禦7級地震的校舍。

有關幼兒園、小學的《標準》,還有一個很大的漏洞。所謂"人數較多的幼兒園",究竟是甚麼意思?《標準》沒有提出一個客觀清晰的定義,因而一些幼兒園,就可以自稱自己"人數較少"而逃避有關責任。更何況,除了"人數較多的幼兒園、小學的低層教學樓"外,其他的中小學則僅僅被劃為丙類建築,其安全係數只要相跟一般普通住宅一樣即可。

更加可圈可點的是,在該《標準》的最後部分,有一些"有心人"還畫蛇添足地加了一個"本標準用詞用語"的"說明" (註三)。這個"說明"的文法,也屬狗屁不通不在話下,它的用意在於間接地表明:"人數較多的幼兒園、小學的低層教學樓,抗震設防類別應劃為乙類"還不是 "很嚴格",也不是"非這樣做不可"。難怪有分析指出,這個規定根本就是"造假"!

中國建設部的《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實在是一個鮮活的例子,說明即使中國中央領導人要求具有遠見,利益集團的負責人還可以使用種種"技術性手段" (technical mean)去忽攸中央領導,使他們的良好意願無法落實!中國要能徹底把執政為民的理念落到實處,最有效的方法就是真正地讓百姓當家作主,讓他們可以使用選票換掉不稱職的官員!

(注一)有關建築抗震的法規包括:1990年4月起施行的《城市規劃法》、 1998年3月起施行的《防震減災法》和《建築法》、以及2000年1月30日起實施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2002年重新修訂頒布的《超限高層建築抗震設防管理規定》(部長令111號)和 2003年頒布的《城市抗震防災規劃管理規定》(部長令117號)、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的《房屋建築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

(註二)《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指出,甲類建築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均應高於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乙類建築地震作用應符合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應符合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丙類建築要求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均應符合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丁類建築則抗震措施應允許比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適當降低。

(註三)《標準》的"本標準用詞用語"的說明指出:①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正面詞採用"必須";反面詞採用"嚴禁"。②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正面詞採用"應";反面詞採用"不應"或"不得"。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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