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中国过去就校舍的安全保障的标准过於宽松;在胡锦涛、温家宝上场后,大力推动提高有关标准,建设部终於在 2004年提高了幼儿园、小学等建筑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水平。可是,由於不明原因,有关规定竟又出现了一些漏洞,以致对学校的建筑安全标准无法落实。若然不是有利益集团从中作梗,四川新建的学校理应可以抵抗里氏8级地震,也即这次汶川大地震的强度。
中国的建筑安全、抗震标准,主要由中国建设部负责。历年来,有关建筑抗震的法规甚多。(注一)但这些法规,大多是针对城市建筑,乡镇多不在监管范围。到 2008年元旦起,中共政府在温家宝领导下,终於纠正了这一重大错误,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原来城乡二元的法律体系被打破,城乡规划才正被统一。
在2004年,建设部颁布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下称《标准》),新的分类标准提高了幼儿园、小学等建筑的设防类别。《标准》设定了甲类、乙类、丙类、丁类四个抗震设防类别。甲类的要求最高,丁类的要求最低。(註二)
该《标准》规定:"教育建筑中,人数较多的幼儿园、小学的低层教学楼,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值得指出的是,此次受灾严重的汶川、都江堰、北川、绵竹等县的抗震设防烈度均应为7度,即应以抵抗里氏7级地震为目的,而按照《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上述地区的乙类建筑抗震措施应再提高一度;换句话说,当地新建的幼儿园、小学的抗震设计,应以抵抗里氏8级地震为目的。汶川大地震的强度,正是里氏8级。
问题是,《标准》在有关幼儿园、小学的规定又附带指出:"这类房屋採用抗震性能较好的结构类型时,可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採取抗震措施。" "採用抗震性能较好的结构类型"这一句的文法固然是狗屁不通,但更离谱的是,由於有这一条狗屁不通的规定,一些声称自己具有"抗震性能较好的结构类型"的幼儿园、小学,就可以降一级建造一些抗震程度只足以防禦7级地震的校舍。
有关幼儿园、小学的《标准》,还有一个很大的漏洞。所谓"人数较多的幼儿园",究竟是甚么意思?《标准》没有提出一个客观清晰的定义,因而一些幼儿园,就可以自称自己"人数较少"而逃避有关责任。更何况,除了"人数较多的幼儿园、小学的低层教学楼"外,其他的中小学则仅仅被划为丙类建筑,其安全系数只要相跟一般普通住宅一样即可。
更加可圈可点的是,在该《标准》的最后部分,有一些"有心人"还画蛇添足地加了一个"本标准用词用语"的"说明" (註三)。这个"说明"的文法,也属狗屁不通不在话下,它的用意在於间接地表明:"人数较多的幼儿园、小学的低层教学楼,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还不是 "很严格",也不是"非这样做不可"。难怪有分析指出,这个规定根本就是"造假"!
中国建设部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实在是一个鲜活的例子,说明即使中国中央领导人要求具有远见,利益集团的负责人还可以使用种种"技术性手段" (technical mean)去忽攸中央领导,使他们的良好意愿无法落实!中国要能彻底把执政为民的理念落到实处,最有效的方法就是真正地让百姓当家作主,让他们可以使用选票换掉不称职的官员!
(注一)有关建筑抗震的法规包括:1990年4月起施行的《城市规划法》、 1998年3月起施行的《防震减灾法》和《建筑法》、以及2000年1月30日起实施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2002年重新修订颁布的《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管理规定》(部长令111号)和 2003年颁布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部长令117号)、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的《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註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指出,甲类建筑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均应高於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乙类建筑地震作用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丙类建筑要求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均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丁类建筑则抗震措施应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
(註三)《标准》的"本标准用词用语"的说明指出:①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採用"必须";反面词採用"严禁"。②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採用"应";反面词採用"不应"或"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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