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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醫會不會成為入獄貪官的「避風港」

 2008-05-02 23:59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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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良宇被天津二中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8年。報導說,根據刑法及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即使陳良宇在服刑期間表現良好,獲得減刑或者假釋,也至少要服刑九年,即陳良宇最早2016年可出獄,除非申請 保外就醫。

一個被判了18年監禁的罪犯,實際上只要執行9年就可重獲自由,宣判的刑罰與實際執行的刑罰如此"相去甚遠",雖說體現出現代刑事司法教育改造犯罪、促使犯罪人早日歸復社會的人文理念,但也多少容易讓普通民眾對刑罰執行的巨大伸縮空間產生疑惑。

筆者在此想討論的並非法律上減刑機制是否合理,而是另一個可能衝擊刑罰執行的制度--保外就醫。報導中,記者已經非常隱諱地向我們透露出保外就醫的神奇功能:如果能夠順利申請到保外就醫的話,陳良宇就可以在2016年以前更早的時候走出監獄。

按照《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如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文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批。也就是說除了減刑、假釋,法律還為入獄貪官開出了一條"出獄"的通道。

對此,立法的正當性毋庸置疑--出於對犯罪人權利的尊重和保障;但對於實踐中運行的正當性--能否遵循嚴格的程序標準確保每一個保外就醫的囚犯就是真正的重病患者,則不免讓人擔憂。

作為監外執行的一種方式,保外就醫雖然沒有解除犯罪人身上的刑罰,但其效果卻與解除刑罰無異,由此就有可能成為那些"有關係"、"有實力"而無病痛的犯罪人(貪官)"叮蛋的縫隙",並易導致刑罰執行領域的腐敗。先不說構成保外就醫的條件是否具體明確而沒有人為空間,也不說執行保外就醫的程序是否健全完備能有效防範弄虛作假,光看其監督檢查就缺乏正當而嚴密的設計。

按照規定,保外就醫的罪犯應由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監督考察,如果罪犯病已痊癒刑期未滿,應收監繼續執行剩餘刑期。實際的情況是,這種監督往往被虛置,例如瀋陽黑老大哲學軍的許多犯罪事實,正是其在因病保外就醫期間幹出來的。

而現實生活中,要想從 "省級政府指定的醫院"弄到一紙證明,這對於那些"在外面仍有影響力" 的入獄貪官而言應該不是什麼難事,至於已成功獲准保外就醫逃避刑罰制裁的人,也大多處在傳媒監督和法律監督的視野之外,許多案件只見保外就醫而不見事後 "收監",足以說明相關監督考察機制的失效。也正是這個行刑缺口,讓人們看到了死刑立即執行與死緩的天壤之別:

判處死緩,一般2年後可轉無期甚至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再爭取到保外就醫,那麼一個被判死緩的人,完全可以坐幾年牢就"重獲自由"了,難怪有人得出"貪官死緩+保外就醫=沒反腐敗"的結論。

作為一種關懷犯罪人權利的制度安排,保外就醫並非沒有存在的必要,但要真正發揮好其功能,可能還需我們去認真發現現實中的種種問題並有針對性地進行完善。非正義的保外就醫不僅褻瀆了國家刑罰的正義性,同時對那些認真服刑的犯人也是極大的不公。

(作者為西安政治學院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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