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主體資格問題。原告在北京起訴人格尊嚴名譽權問題,當然應該適用中國的法律,按照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原告應當是與侵權行為有直接的利害關係的人,但本案中要想依照我國現行法律論證這一點幾乎是不可能的,退一萬步講,如果真的論證了原告有直接利害關係,那麼13億人都應該有利害關係,面對這場浩大的集體訴訟,那麼法院就有義務查明白哪位利害關係人主張權利或者放棄權利,或者至少要他們選舉出代表進行訴訟,代表也未必是這十四位律師,至少,在沒經過合法授權之前,他們不具備起訴的主體資格。
關於被告,按照中國法律規定,卡夫蒂作為電視臺的工作人員在電視臺說的話應該是職務行為,被告應該是CNN,而不包括卡夫蒂(見圖/新世紀配發)。
第二,管轄法院問題。14名律師起訴到北京市法院,是按照中國民事訴訟法中侵權結果發生地原則。但CNN在中國不被允許落地,14名律師如果經常看CNN那應該是非法的,那麼,中國大陸就不能算是侵權結果發生地,至少這是有爭議的。
第三,法律適用問題。律師們列舉了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國際新聞道德信條》和美國的《新聞工作者道德準則》,從標題就可以看出這是道德標準,而不是法律。拿道德標準作為法律依據,實在是太不靠譜了。
第四,律師們沒有考慮到表達自由。前面從程序方面分析了此訴不可行,更重要的是,本訴訟在實體上試圖以法律的名義否定新聞自由。包括新聞自由在內的言論自由與民法上的名譽侵權應該有一個平衡,不是所有的事實上侵犯名譽權的行為都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法律側重保護言論自由還是保護個人名譽權,這要看哪個意義更為重大。
在CNN事件中,卡夫蒂的言論是在談論公共事務--中美關係的變化,卡夫蒂那句攻擊性的話裡並沒有明確主語,到底是中國人、政府還是國家,不過用了"50 年來"這個背景,通常人們都會理解是在攻擊中國政府,但不管主語是誰,至少不是某個或某些具體的個人,這些抽象的國家、國民等主體有沒有名譽權在民法領域本身就有爭議。當然,在美國的華人起訴的理由是涉嫌種族歧視,這本來在美國是一個高壓線,但在卡夫蒂的言論和表現中,似乎還不能成立。總之,如果按照美國法律,應當屬於言論自由範疇。中國的法律在這方面雖然規定不完善,但這樣的政治性言論當然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至少是不可訴的。
我當然反感卡夫蒂這個混蛋,但是我還不至於為此感到莫大侮辱,事實上,只有一個弱者心態的人對一個強者的一句渾話才會如此受傷。而且,客觀地說,卡夫蒂不過是就一個公共事件發表了個人的看法或者說個人的偏見,無論按照美國的法律還是中國的法律他都不需要承擔責任。也許,我所寫的這些文字也會受到攻擊謾罵,但在新聞自由如此孱弱的背景下,面對對新聞自由的肆意攻擊,我們不能沉默。在這場反對新聞自由的浪潮中,可悲的是,那些大量的參與者根本不知道新聞自由為何物也從沒有享受到新聞自由的陽光。如果因為自己所在的群體被罵了就斷然否定言論自由的價值,那實在是這場聲勢浩大的反CNN運動的最大悲劇。
2008-4-23 (作者博客)
許志永,北京郵電大學文法經濟學院講師。第十三屆海淀區人大代表。2003年"上書"全國人大常委會,建議對收容遣送制度做違憲審查的發起人。公盟諮詢公司(前" 陽光憲道")創辦人。1973年生於河南省民權縣。1990年入蘭州大學法律系,獲法學學士學位; 1995年,再入蘭州大學法律系,獲法學碩士學位;1999年,入北京大學法學院,2002年獲法學博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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