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 告 狀
控告人:朱貴賢,女,1947年3月1日生,湖北襄樊市襄陽區東津鎮孫王營村十組,殘疾農民(原襄陽縣)。
被告人:胥連序,男,襄陽縣法醫室主任和罪犯有特殊關係。
被告人:王新忠,男,襄陽縣法院副院長。
被告人:賀家國,男,襄陽縣法院刑二庭長。
為此案王新忠去王河三趟讓壓著莫交,還說人死了也莫交,法院不受理。
一、申訴人因襄陽縣人民法院(2005)第83號裁決認定事實錯誤,枉法裁決,搶走我的財產把我打傷致殘,法院還毀滅我的證據,捏造事實,嚴重違法。
二、因被告人以職務之便,包庇罪犯逍遙法外至今,褻瀆了法律尊嚴,損害司法權威,剝奪了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法院庭長下來取證,為罪犯開道,對受害人有利的不寫。
2007年6月8日開庭,法院指派襄陽區司法中心的律師為罪犯做辯護,當庭污罵受害人。法官不准受害人說話,開庭期間法官讓罪犯和受害人換位子,受害人的援助律師為換位子和法官爭辯,並說這不符合法律程序違法行為,法官對受害人的律師說:下去,我們好商量。
因被告的包庇,2003年7月8日,罪犯將受害人的1.7畝葡萄在沒成熟就毀了,2.7畝葡萄打藥絕收。派出所來人,因現任支書王居敏和王之超是親戚,事情又沒得到解決,支書王居敏還蓋公章以大隊名義為王之超出偽證,陷害受害人。2007年4月3日,法院張庭長親眼看到受害人家裡被毒死的狗貓、毀壞的莊稼。在大隊寫了委託住院治療,交了一百元做鑑定去拍片時受害人看見罪犯王之超在胥法醫辦公室坐著,拍片時醫生說:坐好傷很重,以免費二道力,胥進暗室五、六分鐘,出來對受害人說,下午看結果,下午去胥說沒骨折,罪犯跟在胥後面行意的點頭笑。我要求重拍胥硬不同意,沒辦法的情況下,我去中醫院拍出片子多處粉碎性骨折,拿著片子找胥鑑定,胥用手指著自己的鼻子說,瞎你娃子狗眼了,老子是法官,你有啥資格找老子出鑑定,你告去量你娃子這一輩子。
在不給鑑定的情況下,找到檢察院法醫親自帶著拍片子,專家批示多處粉碎性骨折,我張嘴進食都很困難。因胥說沒傷才給鑑定為輕偏重傷。
事實和理由:
1995年4月20日上午,因王之超、王洪祥在我門上挖溝,我找到大隊已得到解決,晚上,王之超、王洪祥、謝幫芝在商量說胥法醫筆桿子硬得很,打死一兩人不得坐牢,要花錢。我聽後很害怕,趕緊到屋裡,第二天,天沒亮我就到大隊找原書記給書記說王洪祥、王之超要打我,原書記說打傷了給你治,打死了抵命,我看那家人也到時候了。讓我找治保主任調解,因治保主任不在家,我就回去了,剛走到房山牆邊看見罪犯在搶我宅基上的財產,我轉身趕緊去派出所報案,已走了二百多米,罪犯王之超看見了,大聲喊:「那不是朱貴賢嗎?給爺們站住。「聽王之超這麼一喊,我拔腿就跑,王洪祥邊追邊罵:「任你娃子跑到哪,爺們非滅你娃子這口氣。」我拚命跑,邊跑邊喊: 「六娃,救命啊!(我小叔子叫六娃)」一直跑到屋裡將門插上,罪犯王洪祥追到就要砸門,被我小叔子拉住說,莫打人,有話說話,罪犯王洪祥說爺們今天非來她娃子的氣,罪犯王之超,助打王之仕、王雙喜、王艷兵手裡拿著火磚都趕到了,罪犯王洪祥、王之超將門砸開,王洪祥拿著一根棍子朝我頭上就是一棍,將我打倒,二罪犯拳打腳踢,罪犯王洪祥掐住我的脖子用另一隻手打我面部、胸部拳頭雨點般的猛打,罪犯王之超向後猛擰我的雙手,罪犯王洪祥雙手拳頭猛打,又用磚砸我的面部、胸部。六娃看到這種情況說:不要把人打死在我屋裡了。心狠手辣的二罪犯張口就罵,啥子是你屋,再說連你娃子一起毀,門外助打將六娃打倒在地上不敢說話了。直到把我打暈死過去,後又把我拖到外面打。這時王之英說:「洪祥莫打了,再打就走不開了(王之英與罪犯有關係)才住手。
我婆婆和王之六連拖帶架到大隊,衣服爛了,嘴鼻子不斷充著鮮血和血塊,大隊領導看到後趕緊寫了委託讓送醫院。
被告包庇罪犯逍遙法外12年之久,在這期間我東奔西走,毀我莊稼、毒我家禽、季節變換傷情嚴重,生活困難更無錢治療使我無法生存,各級組織、有關權威人士都來關心重視此案,直到罪犯受到法律應有的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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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那這篇文章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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