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怎麼看美國的小偷示眾









5月6日,在美國亞拉巴馬州阿塔拉城,一位中年婦女脖子上掛著一塊碩大的三明治牌站在沃爾瑪超市入口處,牌上寫著:「I AM A THIEF,I STOLE FROM WALMARTU。」(我是小偷,我偷了沃爾瑪的東西)。這位名叫莉薩的46歲婦女被控在超市行竊,本來她應被判處60天的監禁。但根據莉薩的選擇,法官最終決定讓她連續兩個星期六的上午11點到下午3點掛著牌子站在超市門口,從而免除入監。

  △△社可能會很難理解,這樣一篇極為普通的美國國內報導竟然會被中國許多知名媒體爭相轉載。不少中文社區和BBS上也都紛紛出現了莉薩掛著「小偷」牌子被示眾的圖片,數以千計的網友對此事件發表了評論,很多跟帖幾乎是驚呼,「原來美國也有‘示眾’呀!」有網友則揶揄時評人說,「這事要放在中國,時評家早就爭相出手展開批評了。現在知道美國也有‘示眾’,你們怎麼都啞了?」更有熱心的網友開始對美國的法官宣講小偷的人權不可侵犯。

  美國「示眾小偷」的新聞在中國引發熱議,自然不僅僅是國人對美國人權問題的敏感。媒體轉載和網路轉貼的用意更多在於以美國為鏡,反思我們這個從傳統到現實都並不缺少「示眾」的國度,究竟該如何面對這類「不法治」?

  任何相似的行為,都不能脫離其背後的制度因素,文化淵源以及特定的情境來簡單地加以對比。美國是個聯邦制國家,其法律體系可區分為聯邦和州兩套系統。基於這個國家在建國之初就根深蒂固的自治傳統,不僅各州有自己的州法律,一些市和郡也有各自獨立的一套法律和法規,僅在地方適用。正所謂「林子大了,什麼鳥都有」。這些觸角深入到了人們生活方方面面的地方法律,其中不乏荒唐可笑的規定。Dumblaws.com就是一個專門蒐集美國「愚蠢的法律」的網站,美國律師蘭斯·戴維森在其《荒唐的法律,愚蠢的行為》一書中,也有類似的蒐集。「示眾小偷」發生在阿塔拉城,也許就像走婚發生在雲南某些少數民族地區一樣。

  當然,司法有其共通的理念,人權有其普適的價值,這些理念與價值並不應因地域的不同而被選擇適用。即便「示眾小偷」在阿塔拉城是依法而為,同樣有可質疑與可借鑒的意義。鑒於國內媒體在這條新聞上的報導信息嚴重不足,我特意查看了△△社的消息原稿及美國媒體的相關報導,可以確認的幾個關鍵事實是:其一,「示眾」是由法官做出的,而不是警察、商場保安或是見義勇為的群眾;其二,「示眾」是當事人的選擇而不是被強制,確切地說,「示眾」是一個「交易」;其三,美國人對「示眾」並不感冒,更沒有出現眾人圍觀或不時飛來幾個臭雞蛋的壯觀景象。對比國內曾發生的「涉黃人員示眾事件」、「超市將小偷剃陰陽頭並示眾事件」,以及在各大論壇上流傳的小偷被憤怒的群眾或聯防隊員捆綁於電線桿上示眾的照片,美國的「小偷示眾」還真有可取之處。

  我並不想為美國的「小偷示眾」辯護,更無「外國的月亮更圓」之盲目崇洋心態,而只是想說明美國賴以立國的法治精神是如何滲透在被國人普遍認為侵犯了小偷人權的「示眾」行為中的。「示眾」由法官做出,是「司法最終」原則的體現。美國並無「治安管理處罰」之說,更無「勞動教養」制度,小偷小摸乃至普通的交通違章在美國同樣作為刑事犯罪看待,而定罪量刑必須由法官裁斷或決定。「示眾」尊重了當事人的選擇,被告及作為被害人的商場均認同這一懲罰方式。就像國內也常有貪官自願現身說法,輾轉各地作「警示報告」,於演講中還常常聲淚俱下。我們總不能說這種「示眾」也有違法治——自願示眾又何來「羞辱」及「侵權」之說?在輕微刑案中可選擇刑罰方式也說明瞭契約精神在美國已深入骨髓,通過簡便的「辯訴交易」來迅速「疏訟」並結案,大大提高了司法效率,儘管這種交易也被批評損害了司法公正,但美國人樂此不疲。一個指控方、被害人與被告人三方都能接受的「交易」,不正是「和諧精神」的體現嗎,法官又有何理由來拒絕呢?而從△△社公布的幾張照片來看,都只有當事人孤零零的身影,在美國被示眾與在中國被示眾儼然是「冰火兩重天」。美國在弗州槍案中所表現出的寬容同樣表現在「示眾事件」上,不但沒有對小偷進行圍觀謾罵,反倒有一些行人認為「示眾」對小偷的懲罰太過嚴厲了。而這家商場的經理尼爾·霍金斯則說:「至今我們聽到的意見都是肯定的,大多數認為這是件好事。」

  如此看來,美國的「小偷示眾」雖然未必就是件「好事」,但至少不是件壞事。反觀我們的「示眾」文化,我們可有資格來嘲笑阿塔拉城法官肯尼斯·羅伯特的這一示眾判決?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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