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遼寧阜新市,在全國及全世界大大有名,尤其在網際網路上關於阜新官商勾結的報導比比皆是。筆者近日在郵箱裡接到一封求助信,求助人叫馬蘭(化名)反映的事情很簡單,但是五年沒能得到解決。2001年3月中國人壽保險公司阜新分公司所屬的細河營業部業務員韓某來到馬蘭家,勸說馬蘭及馬蘭的弟弟馬寧投保,韓某告訴馬蘭馬寧投保有如何如何的好處。馬蘭就相信了韓某,和弟弟馬寧一起與保險公司簽了一份「康寧終身保險」交了第一年的2730元的保險費,當時保險公司的人積極熱情。約過一年半左右,韓某到馬蘭家回訪馬寧還主動同韓某打招呼。
2002年10月2日馬蘭的弟弟馬寧因肺心病去逝了,10月8日馬蘭拿著有關理賠手續交給阜新人壽保險公司請求理賠時,沒想到保險公司的態度卻來了個一百八十度的大轉彎,在長達一年零13天的理賠給付程序中,馬蘭多次催請保險公司,原來彬彬有禮,笑容可掬的保險公司卻來了個要麼拖拖拉拉,要麼搪塞敷衍,甚至拍桌子瞪眼,讓馬蘭更加難以接受的是,等來的是保險公司下達的「拒賠通知書」。
馬蘭不解地說,當初我咋就相信了人壽保險公司騙人的鬼話呢?勸你投保時,他們好話說盡,收錢時,他們樂樂呵呵,可你真要他們理賠時,他們就板起了面孔,千方百計地推卸責任,馬蘭就想不通,阜新市人壽保險公司張口「誠信」,閉口「誠信」,可真到他們需要「誠信」的時候,「誠信」反到沒了。按保險合同規定的180天逾後「免責」的原則,馬蘭有權要求保險公司付9萬元人民幣的保險金。
阜新市人壽保險公司拒賠理由是馬蘭的弟弟馬寧是個智力不健全的人。筆者認為,當初阜新市人壽保險公司的韓某到馬蘭家勸保時,讓馬蘭交保費時你怎麼不說馬寧是個智力不健全人呢?從馬蘭的這個案例中,我們不難看出阜新市人壽保險公司不講誠信暗藏欺騙!同城市裡的中介公司沒什麼兩樣,只要顧客交了錢,再想要回去比蹬天還難,更別說理賠了,阜新市人壽保險公司就靠這個掙錢。
筆者為了落實馬蘭的來信,本月9日上午到阜新市人壽保險公司辦公室見到了張主任(女),把馬蘭的來信交給了她,她說同業務部門商量後三天內給筆者一份保險公司對馬蘭來信的看法材料。但是,至今也沒等來張主任的來電。
2007年4月13日 光遠
光遠站長您好:
我是在請求您的幫助。這是我自己親身經歷的案件。時間已經過去了五年多,但是到現在案件還沒有結束。
我的這個案件反映的問題有二個:一個是保險公司誠信經營的問題;一個是法院公平公正判案的問題。這兩個問題反映的中心就是腐敗的問題。我希望藉助輿論的幫助為我討回公道。 我保證:我給您的材料都是真實的。我希望您能幫助我,也歡迎您來調查考證:我給您的材料都是有事實存在的。
一、 事情的經過
二00一年三月,我為我的小弟買了中國人壽保險公司阜新分公司的《康寧終身保險》。在交納了二年的保費後,我的小弟於二00二年十月二日因肺心病、肺氣腫病故。十月八日我向人壽阜新分公司報案提出理賠。人壽阜新分公司直到二00三年十月才向我發出拒賠通知,理由是說我不如實告知,但是沒有說明不如實告知的內容。
二00三年十一月,我把人壽阜新分公司告到了阜新市海州區法院。經過法庭審理,我才知道:我不如實告知的內容是說我隱瞞了我小弟患有先天性智力疾病的事。二00四年五月十二日,海州區法院在(2004)阜海民二合初字第23號民事判決書中判我敗訴。我不服,又向阜新市中級法院上訴。二00四年十一月十日,市中法在(2004)阜民合終字第76號民事判決書中判我敗訴。為尋求公正,我通過阜新市人民檢察院向遼寧省檢察院申請抗訴,得到了遼寧省檢察院的支持,抗訴成功。遼寧省檢察院以遼檢民抗[2005]23號民事抗訴書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請依法再審。抗訴的理由是: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判決不當。阜新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於二00六年三月八日下達了(2005)阜民再終字第66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書中說:海州區法院、本院二審認定我小弟患有先天性智力疾病,我沒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一款(三)、(四)、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一)、(二)規定,裁定如下:一、撤消本院(2004)阜民合終字第76號民事判決書及海州區法院(2004)阜海民二合初字第23號民事判決書民事判決;二、將此案發回海州區法院重審。
二、 我在法庭的抗辯及其依據
在海州區法院的審判庭上,阜新人壽作為被告提出了拒賠的理由,說我小弟有先天性智力疾病,且我在為小弟買保險時對此沒有如實告之,並在法庭上出示了五份證據(請看附件《被告的證據》)。我對證據提出了以下的質疑:
1、證人證言與事實不符。被告提供的證人證言有兩位是在社區工作的以我家鄰居的身份作證。證據上說,證人從小就是我家的鄰居,我小弟從小就怎麼怎麼。這完全是假話。我家是在1977年7月15日遷入現住址的。這是我家的戶口簿上記錄的(戶口簿我已經提交給被告並被複印在《康寧終身保險條款》上已經提交給了法院),是公安機關—派出所履行他們職責的記錄。派出所的證明是真實的。1977年,我小弟已經15歲了,她們是怎麼知道我小弟「從小」的事情呢!顯然,證人證言是假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第65條(四)和77條(一)的規定,這樣不真實的證據不能作為判案的依據。
2、證人證言內容與保險合同的規定相矛盾。被告提供的證人證言中說:我小弟「生活不能自理,出門就丟失」。在《康寧終身保險條款》中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解釋是:「……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 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他怎麼能自己出門呢?不自己出門又怎麼丟失的呢?我買的是《康寧終身保險》,有問題應該用《康寧終身保險條款》的規定解釋,而且這個保險條款經過了中國保監會的核准。法院判案應該依據真實有效的證據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第65條(三)的規定。
3、我母親的單位人事科出具了證明,是「聽說」的。聽說的東西沒有確定性,不能作為證據。而且一個單位的人事科也沒有證明一個人有沒有病、是不是弱智的資格。傳來證據不能作為判案的依據。
4、我小弟看病的經治醫生在證言中講述了我小弟看病的經過,也證明了診治的結果是肺心病和風心病。在證言的最後,被告問:「馬小慶這個人智力不健全,傻嗎?」醫生回答:「對,傻。」醫生沒有對我小弟進行智力方面的檢查,證言中也沒有這個方面的詢問,醫生是順著被告的引誘回答了被告的話,完全沒有依據。僅憑這麼一個字,不能作為推斷或者評論的依據,也不能成為法院判定我小弟有「先天性智力疾病」的證據。
5、被告的業務員為被告作證。證言上說:「投保單我送到他姐單位,他姐拿家填完後交給我的。」業務員還證明在我買保險後到過我家,看見過我小弟。我家保姆也出據證明:證明在我家看見過業務員,並出庭作證。因此,無論業務員在什麼時候見過我小弟,她見過我小弟的事實已經被雙方證實。業務員一直沒有說我小弟有什麼病,不能參加保險。但是,在海州區法院的判決書上不僅迴避了這個事實,還說我家保姆因為與我有利害關係而不採信保姆的證言,卻採信了為被告業務員出具的證言。業務員和被告是一個單位的,都是被告,她們怎麼就沒有利害關係呢。法院這樣下達判決書,存在明顯的不公平,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
國憲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6、這個案件經過了四次審理,五次開庭,被告保險公司的證人沒有任何一個人出庭作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55條的規定: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當事人的質詢。但是被告所有的證人都沒有出過庭,沒有接受過我的質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56條規定了證人可以不出庭的情形,但是被告證人不出庭不屬於法律規定的任何情形。我理解為:是被告不敢讓證人出庭!因為被告明知證人證言是假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9條規定: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而法院的判決正是依據沒有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下達的。我和被告爭論的焦點是我小弟是否患有先天性智力疾病。一個人是否患有先天性疾病由誰來確定,是幾個人證明就能夠確定?還是經醫院診斷或是經有關部門鑑定後確定?這個問題的答案是很明顯的。被告說我小弟有先天性智力疾病,沒有醫院的診斷證明,也沒有有關鑑定部門的鑑定,只是提交了幾份的證人的所謂證言。證言中,有的是「聽說」我小弟「傻」,有的是憑印象「認為」我小弟「傻」,沒有一份材料明確地說我小弟有先天性疾病。醫療部門和鑑定部門能夠證明人有病,但是,沒有任何一個部門能夠證明人沒病。被告所有的證據都存在不真實,不合理、不符合事實的情況,而且也不符合高法《關於民事訴訟若干證據的規定》。
三、我的疑問
遼寧省檢察院支持我抗訴,說明這個案件的判決存在問題,也證明我的理由是存在並正確。 在判決書上,在法院審理的過程中,我有許多的疑問:
1、在(2004)阜海民二合初字第23號判決書上把被告業務員的證言採信了;我家保姆為我作證卻因為與我有利害關係而不採信。業務員是被告雇佣,他們是同一案件的同一當事人他們沒有利害關係嗎?同一個案件,同一件事情,怎麼法律的規定執行的就不一樣呢?憲法規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怎麼執法的法院卻不遵守呢!
2、判決書上明確寫著:另查明:我小弟生前患有先天性智力疾病。這個結論是怎麼得到的呢?法院是怎麼查明的呢?依據是什麼呢?為什麼不向我這個原告說明呢?被告的證據都不能證實的客觀事實,法院是怎麼查明的呢?據此可以看出法官的傾向性有多麼地明顯!
3、在中法開庭審理時,法官當庭宣讀了法官去派出所調查的記錄,並強調說明:法院領導很重視這個案件,指示他們去派出所調查,因為派出所不給保險公司出證。法庭上沒有出示被告的申請。審理的第二天,我特意去查審理記錄,上面明明寫著「受法院領導委託去派出所調查」(我要求複印法院不讓),然後我給中法院長寫了一封公開信,提出法官調查應該有當事人的申請才能進行才是合法的,受領導委託不合法。在案件審理後,我再去要求複印審理記錄時,法官李芝平主動對我說:不是法院領導讓我們去派出所的。再看審理記錄也變成「鑒於保險公司申請」了。一直到今年四月二十五日,我才在海法審監庭趙穎那裡看到被告的申請。法院在幹什麼?為什麼不當庭出示被告的申請?為什麼當時我要求複印不讓呢?另外,法律已經規定了法院調查的內容,而去派出所調查不在應該由法院出面調查的範圍。被告的申請是後補的!我的合法權益在法院這裡都沒有得到保護!法律的公平體現在哪裡?
4、在阜新市中法(2004)阜民二合終字第76號判決書上,曾經被海法否定的二院人事科聽說的證據也被中法足資認定了。上下級法院的認定事實的標準怎麼都不一樣呢?我真懷疑:認定事實的標準是隨意確定的嗎?應該以誰的規定為準呢?
5、為被告出證的人後來也為我出證,法官也對她進行了調查。她證實:為被告出的證言是被告的人寫的,她只是簽了字;證實了自己是在1986年結婚後才認識我家的;證實了我小弟有認知能力。但是,這樣的證據法官沒有採信。法官對自己調查得到的證據都不相信,那好調查什麼呢?難道非得符合被告的意思才能相信嗎?法官為被告到處奔跑,這到底是為什麼呢?現在,這個案件又轉到海州區重新審理。被告懷疑我小弟的親筆簽名是我寫的,向法院申請筆跡鑑定。筆跡鑑定的結論是被告希望的結果。我對此也有疑問。可是我向趙穎法官要求複印鑑定書時卻不給我。只是讓我看了鑑定書。那我也對鑑定書提出質疑:1、保單是我帶回家的。內容是我填寫的。因為業務員特意告訴我要由被保險人親筆簽名,我怕小弟寫不好,特意寫出了樣子,小弟照著練了幾遍後才抄上的。我和我小弟是一奶同胞,生活習慣相近;中國字寫的順序是歷史沿襲下來的,我們唸書的時候老師也告訴我們寫字的筆順應該是先橫後豎,先撇後奈。所以在很多細節上相似,是很正常的。但那些字的的確確是小弟寫的:小弟雖然唸書不多,但是確實會寫字。2、根據我對被告的瞭解,我對出現這樣的鑑定結果一點都不感到意外。因為:以被告的能量他們可以為所欲為。不鑑定出被告希望的結果,他們是不會罷休的。重賞之下有勇夫:一個以盈利為目的的中介機構,按照被告的希望出具他們所需要的結果應該是可以辦到的。特別是被告曾經:壓制新聞報導;對法院行賄;引誘證人說假話,等等。另外,筆跡鑑定不是憑藉科學儀器和設備進行的,它完全是憑人的主觀判斷和經驗,何況在鑑定的委託書上就已經給出了結論。這種先入為主的委託鑑定人是會領會的。因此,我對這份鑑定的真實性有疑問。3、退一步說,即使鑑定是真的,也不能由此得出小弟不會寫字、就有先天性疾病的結論。不會寫字和有先天性疾病之間沒有必然聯繫。4、進行鑑定的程序違法:法釋(2001)33號《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了鑑定的程序,是在雙方當事人協商不成的情況下由法院指定。在這個鑑定程序中,沒有任何人和我協商過鑑定的事情,剝奪了我的知情權,我的權利受到了侵犯!5、鑑定人不具備鑑定資格:鑑定書中出示的鑑定人的資格是遼寧省司法廳出具的執業資質證明。證明的內容是鑑定人經過培訓合格,授予了資質。但是,鑑定人卻沒有取得《司法鑑定人執業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第96號令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司法鑑定人應當具備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經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登記,取得《司法鑑定人執業證》,按照登記的司法鑑定執業類別,從事司法鑑定業務。在這個鑑定人的證明中沒有96號令規定的內容,即:看不出鑑定人具有什麼類別的司法鑑定執業資格!96號令從2005年9月29日開始實行,已經實行一年多了。96號令第十七條上對《司法鑑定人執業證》的內容有明確而詳細的規定。只有持有《司法鑑定人執業證》的人才有資格按照《司法鑑定執業證》上確定的司法鑑定種類進行司法鑑定!6、被保險人親筆簽名是這個合同成立必備的前置條件。審查的責任是阜新壽保。現在,合同已經履行了二年,官司也打了四年多,共計六年多的時間阜新壽保才提出這樣的問題,太不講理了!這純粹是為拒賠找藉口!一點誠信都沒有!如果我小弟不死,我還將繼續繳納保費,阜新壽保也會照收不誤。他死了,阜新壽保拒賠卻說人家「傻」。這怎麼能叫人接受呢。在阜新壽保看來:我小弟唸書不多,沒有正式的工作就是「傻」,傻就等有先天性疾病。這樣的推斷能成立嗎?有什麼依據啊? 從以上的情況看,法院完全是傾向被告的。我有許多的「為什麼?」1、為什麼兩級法院在「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的情況下判我敗訴?2、為什麼法院違背法律的規定去為被告收集證據?(法院收集證據的內容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有明確的規定)。3、為什麼法院不履行法定的鑑定程序,就舍近求遠地直接指定一個中介機構做鑑定?法院是怎麼審查鑑定人資格的?4、為什麼法院不給我看應該給我看的被告的證據和有關的審理記錄,以至於發生改變記錄的事情?我對案件的分析和疑問都告訴您了。關於有關案件的資料,我不知道您希望要什麼?我有案件的幾次的判決書、有遼寧省檢察院的抗訴書、也有案件發回阜新市重新審理後中法的裁定書,有被告的證人證言。您如果需要或者想看,我也可以給您發去。我聽您的回信。
馬蘭(化名)07。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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