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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臺中院,山東高院徇私枉法、弄虛做假包庇殺人凶手,重

 2007-04-07 15:38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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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訴申請書

申請人:(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德傳,男,1951年10月18日出生,漢族,山東省萊陽市赤山鄉北塞莊頭村農民,系本案被害人王德柱之胞兄。

申請人:(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申請人(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梁德蘭,女,44歲,漢族,住址同上,系本案被害人王德柱之嫂。

被申請人(原審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弓曉勇,男,1985年4月2日出生於山西省原平市,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住原平市新原鄉張村。

上述申請人因公訴機關指控被申請人弓曉勇故意殺人罪一案,不服一、二審法院無視黨紀國法,以權代法,並惡意串通,違反法定程序,以認定事實不清,採信證據有誤,適用法律錯誤的徇情枉法判決。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化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99條第一款之規定,已構成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罪的事實,現依法向貴院提起抗訴申請。

理由如下:

一審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2005)煙刑一初字第25號,認定被申請人弓曉勇精神發育遲滯,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是認定事實不清,採信證據有誤,實際是為犯罪份子逃避法律所應承擔的刑事責任的袒護和開脫。嚴重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立法的宗旨,刑法的任務是用刑法同一切犯罪份子作鬥爭。理應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它權利,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

而罪犯弓曉勇殺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犯罪行為、手段、社會危害及其影響令人髮指,實屬罪大惡極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凶犯,理應處以極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附帶民事賠償部分其微不足道,實難以彌補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和精神傷害。連區區7.0100萬元都未能依法強制執行,連一分錢都沒有賠償。這樣草菅人命違法辦案的行為是對我國法律的粗暴野蠻的踐踏和淫瀆。

而二審法院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決書》(2005)魯刑一終字第282號,沒有嚴格依照審判監督程序依法審理查明事實,在一審程序違法,認定被申請人精神發育遲滯(輕度),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證據不足和證據失真的情況下,主觀臆斷草率地作出了非法無理的「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申請人認為這是山東省眾多司法腐敗案的一個典型案例。司法機關如此以權代法,實屬我們國家乃至民族的一種悲哀。

綜上所述,以上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81條、第185條第一款、第189條(二項)第(三)項之規定,訴請你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依法查明審理,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請依法再審。

此致

山東省人民檢察院

附1:本訴狀副本1份

2:一、二審法院法律文書複印件3份



申請人:王德傳、梁德蘭

200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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