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總統呂秀蓮獲悉之後表示,香港的法律很多是違反國際規範,呼籲臺灣民眾進入香港必須小心。她說:「這突顯香港在中共的指揮下絕對不是一個自由的地方,也突顯臺灣不是中國的一部分。在臺灣,即使美聯社的記者講了不適當的話,我們也不會將她驅逐出境、更不會不核發籤證。香港是不自由的地區,大家去到那要小心,回過頭來要更珍惜臺灣的自由。」
此案源於2003年2月,上百名無犯罪記錄的臺灣法輪功學員,持合法簽證入境香港,參加港府合法批准的修煉心得交流會,但其中近80名遭到入境處強制拘留及警察暴力遣返,過程中有多位女學員受傷。
為向港府討回公道,朱婉琪律師等4名臺灣法輪功學員與香港法輪功學會發言人簡鴻章共5人,同年4月初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告「司法覆核案」(judicial Review)。質疑港府的遣返理由是配合中共打壓法輪功,並在中共授意下製作「遣返黑名單」。
這不僅寫下臺港兩地聯手控告港府違反基本人權的首例,也成為香港回歸中國後能否維繫司法獨立及「一國兩制」的觀察指標。
經過長達四年餘的等待,香港高等法院法官夏正民(Hon Hartmann)於今年3月8日進行首次實質審理,並於3月23日作出一審判決,原文中的核心內容有三。
(1)臺灣是中國之一部分:夏正民認為在「一般條文暨解釋規則」(Schedule 8 to the Interpretation and General Clauses Ordinance, Cap.1)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因此,臺灣人民不算是外國人(判決書para 59)。
(2)不必給予臺灣人民「程序公平權利」:入境處處長有廣泛的裁量許可權,可以在不給臺灣原告任何原因理由下拒絕入境,而且法官認為入境處處長可以不必給予原告 「程序公平的權利」(rights of procedural fairness)(判決書para 70&71),認為被告入境處處長拒絕原告入境只是在行使其廣泛的裁量權(broad discretionary power)。(判決書para 73)
(3)臺灣原告不能享有香港《基本法》下第四條的基本人權:臺灣原告「人‘到了香港’ (physically have landed on HK soil),可是不算‘在香港’(in HK)」,因此基本法下保護及捍衛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人的權利及自由不及於臺灣原告(判決書para 76-82)
對此結果,原告發言人、人權法律協會亞洲區執行長朱婉琪律師嚴正駁斥「荒謬」、「缺乏根據」。
有關「臺灣原告不能享有香港《基本法》下第四條的基本人權」,朱婉琪說:「《基本法》第四條是在衛護超越國界的基本人權,在港府力所能及、所轄區域之內,保護所有人的基本人權,機場旅客當然都在各國基本人權保護之內。但法官竟認為‘外國人就算到了香港,只要沒被准許入境,港府就不必保護其基本人權’,真是令人無法置信,實在無法茍同。」
至於「不必給予臺灣人民程序公平權利」,亦即可以在不給臺灣原告任何原因理由下拒絕入境。對此,臺灣法輪大法學會發言人張錦華嚴詞痛批。
張錦華說:「任何法治社會的基本精神便是‘程序公平的權利’,本案判決竟然公開指稱入境處具有廣泛裁量權,可以完全無視‘程序公平的權利’,豈非顯示香港的法治蕩然?還是因為本案審判受到強大的壓力,因而做出如此荒謬無理的判決內容?」
判決中還表示「臺灣是中國之一部分」,張錦華認為:「此一說辭違反現實的入境管控做法,臺灣人民需要入境許可證,因此臺灣原告在持港簽入境時,是相當於外國人的地位(判決書para 61)。因此,顯示香港已喪失自主性,一國兩制無存。」
4年多來,此案的訴訟核心圍繞在:(1)臺灣原告是否因為修煉法輪功而被拒絕入境(2)港府為何不提供,甚至銷毀關於拒絕臺灣原告入境的相關資料。
在今年3月8日的開庭中,夏正民曾當庭質疑港府對本起案件的證據資料「不坦白」,不當銷毀資料,並兩度對港府律師馮華健說「不要再迂迴規避了」(Don’t beat around the bush),更質疑是否真的有原告指稱之「法輪功黑名單」有關。
香港政府在回歸中國之後,司法是否能夠維持獨立,多半抱持觀望或悲觀態度。對於夏正民在3月8日的開庭表現,臺灣原告及香港各界基本上評以「還算公正超然」。
但從3月23日的一審判決結果看來,態度逆轉,夏正民明顯袒護香港政府。判決時卻在沒有任何其他證據的情況下,認為拒絕入境的決定與80位法輪功學員遭拒絕入境的事實,所涉及的信仰關聯只是純屬一個附帶的巧合。
朱婉琪認為,判決結果缺乏法律依據,不符情理,是間接包庇港府去協助、隱藏背後中共黑手的運作,這對港臺人民人權一點好處都沒有,是一個值得譴責的司法裁判。更重要的是,臺灣原告為什麼被拒絕入境的真相並沒有水落石出。
朱婉琪表示,雖然這個一審判決是負面的,但我們一致認為中共黑名單的污穢及骯髒,應該在香港司法下獲得矯正和洗刷,相信終究會撥亂反正。
張錦華呼籲臺灣政府及各界能聲張正義,捍衛臺灣民眾之基本人權、譴責香港司法不公,促使港府的黑箱作業及中共幕後黑手的操作曝光,還給臺灣原告一個清白和人權公道。
關鍵法律症點 |
|
|
港府對於法院的「不坦白」的審理 |
當庭質疑港府對於法院的不坦白,是對法院缺乏信任,要法官如何裁判此樁基本人權案,並當庭 要求馮華健,告訴他的客戶港府關於法院的以上看法。 法官其中並有兩次對港府律師馮華健說:不要再迂迴規避了。(Don’t beat around the bush) |
承認沒有更多的證據資料,只有原告及被告的證詞。但是對於法院不坦白,認為不能說一定是入境處處長的錯。因為入境處處長拒絕入境,沒有必要給予任何理由,在做出拒絕入境的遣返決定前也無須給予原告一個聽證。(判決書 para115) 港府「缺乏坦白」(lack of candour)也不因此構成「不真誠」(bad faith)(判決書 para116) |
港府銷毀拒絕法輪功學員入境的相關資料 |
當庭質問,一個走在馬路上只要是理性的人都很難接受為什麼港府會在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就將被拒絕入境八十人法輪功學員的資料全部銷毀。 |
認為入境處依程序刪除相關資料有理。(判決書 para113&114)。 |
原告對於「入境許可證」有無「合法期待」 |
對於港府律師對持簽證卻沒有入境的「合法期待」的答辯,進一步質疑何謂「簽證」?及「簽證的作用」。 |
選擇採信港府答辯,原告儘管持有相當於簽證作用的「入境許可證」 但是對於持許可證得進入香港並無「合法期待」。(判決書para 142) |
原告是不是因為法輪功的關係拒絕入境 |
當庭表示,因為港府對法庭不坦白,質疑是不是真的有所謂原告指稱之黑名單,或是跟原告的宗教信仰有關。 |
法官僅有證詞,沒有具體證據,但是接受港府說詞:拒絕入境的決定涉及到遭拒絕入境原告的信仰問題,純屬一個附帶的巧合。(incidental)(判決書para 119) |
- 關鍵字搜索:
- 遣返
看完那這篇文章覺得
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