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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島日報被迫更正「失誤」 中共再敗悉尼(圖)

 2006-12-26 02:24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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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上午,在堪培拉高等法院,法官克里斯賓對法輪功起訴外長唐納案做出判決,下令澳洲外長唐納(或譯做陶納)支付法輪功原告二萬元。唐納方面也保證並不再簽發同樣的證書。中共利用澳洲政府官員打壓法輪功學員的陰謀宣告破產。中共氣急敗壞,澳洲的星島日報隨後竟荒謬地在報紙頭版用黃底醒目刊登出署名南巒的文章,聲稱原告要賠給被告唐納二萬元。經法輪功學員原告不懈的努力,星島日報最終被迫更正「失誤」,中共企圖利用輿論矇騙不明真相華人的陰謀又告破產。

 

零零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上午,法輪功發言人凱-呂貝卡(左)和原告之一的法輪功學員戴志珍(中)及其法律助手牛頓(右)步出法庭。

據來自堪培拉消息,星島日報在報紙頭版用黃底醒目刊出南巒的文章後,原告戴志珍女士多次打電話以及親自遠道從堪培拉到星島日報悉尼辦公室交涉,要求該報刊登更正啟示。在未得到明確答覆後,戴女士投訴到澳洲新聞議會,希望得到有效解決。澳洲新聞議會執行秘書Herman先生表示:「本議會宗旨是維護新聞的正確性,不屬實的消息不允許登載……」
星島日報更正「失誤」

在原告們的不懈的努力下,星島日報最終被迫將「失誤」報導從其網站上刪除,並在十二月二十日(星期二),分別在悉尼版和墨爾本版/澳洲新聞欄目刊登了「更正啟示」,該文中說:「經查證,應為法官令陶納支付二萬元法律費。本報為此作更正,並對引起不便特此作歉意。」

戴女士指出,以上的更正啟示只是最基本的要求,她的行動是為了在儘可能早的時間內採取有效的辦法更正不實報導,減少因誤導性報導在澳洲社會引起的惡劣後果。

事情的由來

二零零二年三月十六日中共外長唐家璇來澳訪問的前一天,澳外長唐納在中共施壓和利誘下,利用外長特權,簽署了第一份限製法輪功學員在中共使館前使用橫幅的 「證書」,理由是法輪功學員的橫幅和音樂「有損中共代表團或中共大使館的尊嚴」。自此唐納每月一次簽署相同證書直至二零零六年初。幾年來法輪功團體一直試圖通過與外長對話解決相關問題,但沒收到任何回應,因此,在二零零五年六月九日,法輪功學員戴志珍和章翠英聯合向堪培拉最高法院遞上訴狀,狀告外長唐納濫用特權簽發證書,剝奪了法輪功學員在中共使館前打橫幅和播放音樂的正當權利,要求法院下達強制令禁止唐納簽發此類證書。

法院判決

在法庭上,審理本案的克里斯賓(Crispin)法官說,唐納先生在得到了明確的法律建議之後,已於二零零六年三月十一日停簽了限制橫幅和擴音器的證書(請參考判決書的第五段落)。在判決書的第六段落,法官還提到了被告的律師於二零零六年三月十一日寫信向原告尋求庭外和解。

法官提到在十一月一日的聽證中「被告的律師Howe先生代表被告向法庭遞交了一份保證(undertaking),表示原告將不會再簽發內容一樣的證書」(His Honour noted that during the hearing on 1st Nov 「Mr Howe, who appeared for the defendant, gave the court an undertaking on his client’s behalf to the effect that defendant would not issue further certificates in effectively identical terms.」 (para 16))

在判決書的第十九段落中,法官進一步解釋:「這份保證在執行上應該和強制令具有同樣的效力。實際上,這份保證可能提供給原告比任何可能的強制令更多的保護」 ( 「…undertaking given to this Court is, of course, enforceable in the same way as an injunction. Indeed, the may have offered the plaintiffs more protection that could have been obtained by means of any injunction that the might have been disposed to make.」)。

在第二十三段落,法庭再次確認了人民在澳洲這樣的民主社會裏享有權利對人權侵害進行抗議。法官說:「在這個國家裡公民進行合法的抗議活動的權利是被充分肯定的。警察沒有任何公權力干涉這樣的權利……」。(In para 23, the Court reaffirmed the right of people in democratic societies like Australia to protest about abuses of human rights. His Honour said 「The rights enjoyed by citizens in this country to engage in lawful protests are well recognized. Police officers plainly have no authority to interfere with such rights…」)

在解釋了以上的一些理由和條件後,克里斯賓法官認為本案已無必要再繼續下去。法官命令唐納先生付兩萬元,而本案到此為止。

克里斯賓法官解釋說:「保證書而不是強制令,(法輪功學員)將不再像以前那樣受到證書的限制,而可以繼續進行抗議」。(「an undertaking rather than an injunction, and [Falun Gong] will be free to continue their protest without the limitations that had been imposed upon them earlier by the certificates」)

對於法輪功在中國受到迫害的事實,克里斯賓法官提到:「不論是一手的資料還是廣泛的各類不同的調查報告都顯示了法輪功學員在中國所受的迫害是一個值得關切的議題」。他還特別提到他對第一位原告(戴志珍)的丈夫被中國當局迫害致死的親身經歷感到震動(第二十一段落)。

戴女士說:「中共七年多動用整個大陸的國家資源、進行群體滅絕式的迫害下,極盡種種流氓手段在世界範圍內造謠、打壓和孤立法輪功這個修煉真善忍的民眾群體。海外民眾包括外長唐納、華人社區也被中共謠言毒害了。所以這個法院的裁判意義就重大了,這表明中共迫害是不得人心的、是全盤失敗的。」

最後戴女士還表示:「這場古今中外未有過的最邪惡的迫害目前還未停止,為了在這場迫害中被中共虐殺的我的丈夫(註:戴女士的丈夫就是因煉法輪功被中共摧殘致死的),為停止這場迫害、為社會和諧以及世界和平、為大眾的知情權,我們將以各種和平方式繼續講清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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