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故意碾人致死的背後是法規殺人

 
12月20日,四川都江堰市3歲的新新(化名)在國堰賓館大門玩耍時,被一輛奔馳車碾在車輪下。奔馳車內當時坐了四個人,兩名中年男子從駕駛室和副駕鑽出,下車看到孩子被碾後,居然再度返回車內,殘忍地倒起車來。在眾人驚叫聲中,巨大的車輪再度從新新的身上碾壓過去,孩子柔嫩的頸椎當即被壓斷。該賓館保安羅某惋惜地說道:「如果不是倒車又碾了一下,娃娃根本不得死。」

這已經不是簡單的交通事故,而是蓄意謀殺!一個可愛的小生命如晨露一般蒸發,讓人出離了憤怒。我們即使把最惡毒的詛咒傾瀉在這個肇事司機身上,也不能泄心頭憤怒之萬一。只是,我們忍不住追問,是什麼原因導致了令人髮指的一幕?僅僅是肇事司機冷血,殘忍到了沒有人性?

確實,該司機枉披著一張人皮,早該淪入畜生道。在碾死了小孩之後,他還駕車繞過孩子身體,欲離開現常被憤怒的群眾擋了下來後,他不僅沒有上前查看孩子的傷情,反而打開後備箱,將三瓶茅台酒交給同車男子,轉移到另一輛川U字頭的白色越野車上。據圍觀群眾稱,該司機一直站在奔馳車旁,冷眼看著孩子的身體在血泊中抽搐。

但是,如果僅僅停留在對肇事司機的譴責上,似乎還有一些疑問。筆者不知道該司機平時有沒有暴力殺人傾向,但至少還沒有證據表明他在其他場合殺過人,為什麼偏偏敢於駕車行凶?

翻看道路交通法,答案不言自明。該法有關條款規定,造成人員死亡的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最高15萬元,再加上喪葬費和精神撫慰金等等,也就二十多萬元的賠償。但如果將人致傷或者致殘,賠償可能高得多。

原來,這就是導致肇事司機倒車碾死人的瘋狂行為的直接原因!法規無疑在教導他,碾傷人的賠償數額遠遠大於碾死人,因此,與其碾傷,不如碾死!從中可以看出,肇事司機碾死人的背後,是不合理的法規殺人!
筆者敢於斷言,只要交通法規裡現行的賠償條款不變,步都江堰市肇事司機之後塵者今後還肯定有。

立法的目的在最大限度地保障人們的生命財產安全。鄧小平早就指出:「有了好的制度,壞人不敢做壞事;沒有好的制度,好人也會做壞事。」其實,好的法令制度,能抑制人性之惡,引人向善,決不是讓惡發酵。而交通法規裡關於賠償的條款,居然成了肇事司機倒車碾死人的催化劑,這究竟是誰的悲哀?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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