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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故意碾人致死的背后是法规杀人

 2006-12-22 19:37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12月20日,四川都江堰市3岁的新新(化名)在国堰宾馆大门玩耍时,被一辆奔驰车碾在车轮下。奔驰车内当时坐了四个人,两名中年男子从驾驶室和副驾钻出,下车看到孩子被碾后,居然再度返回车内,残忍地倒起车来。在众人惊叫声中,巨大的车轮再度从新新的身上碾压过去,孩子柔嫩的颈椎当即被压断。该宾馆保安罗某惋惜地说道:“如果不是倒车又碾了一下,娃娃根本不得死。”

这已经不是简单的交通事故,而是蓄意谋杀!一个可爱的小生命如晨露一般蒸发,让人出离了愤怒。我们即使把最恶毒的诅咒倾泻在这个肇事司机身上,也不能泄心头愤怒之万一。只是,我们忍不住追问,是什么原因导致了令人发指的一幕?仅仅是肇事司机冷血,残忍到了没有人性?

确实,该司机枉披着一张人皮,早该沦入畜生道。在碾死了小孩之后,他还驾车绕过孩子身体,欲离开现常被愤怒的群众挡了下来后,他不仅没有上前查看孩子的伤情,反而打开后备箱,将三瓶茅台酒交给同车男子,转移到另一辆川U字头的白色越野车上。据围观群众称,该司机一直站在奔驰车旁,冷眼看着孩子的身体在血泊中抽搐。

但是,如果仅仅停留在对肇事司机的谴责上,似乎还有一些疑问。笔者不知道该司机平时有没有暴力杀人倾向,但至少还没有证据表明他在其他场合杀过人,为什么偏偏敢于驾车行凶?

翻看道路交通法,答案不言自明。该法有关条款规定,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最高15万元,再加上丧葬费和精神抚慰金等等,也就二十多万元的赔偿。但如果将人致伤或者致残,赔偿可能高得多。

原来,这就是导致肇事司机倒车碾死人的疯狂行为的直接原因!法规无疑在教导他,碾伤人的赔偿数额远远大于碾死人,因此,与其碾伤,不如碾死!从中可以看出,肇事司机碾死人的背后,是不合理的法规杀人!
笔者敢于断言,只要交通法规里现行的赔偿条款不变,步都江堰市肇事司机之后尘者今后还肯定有。

立法的目的在最大限度地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邓小平早就指出:“有了好的制度,坏人不敢做坏事;没有好的制度,好人也会做坏事。”其实,好的法令制度,能抑制人性之恶,引人向善,决不是让恶发酵。而交通法规里关于赔偿的条款,居然成了肇事司机倒车碾死人的催化剂,这究竟是谁的悲哀?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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