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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歐洲的捷徑--斯洛伐克一年工作簽證

 2006-08-20 04:58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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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洛伐克--投資移民

斯洛伐克是一個新興的內陸國家。2003年其國內生產總值增長3.9%,在中東歐地區排名第一,增長速度超過了所有的老歐盟成員國。作為歐洲內陸國家,進入斯洛伐克,也意味著來到了歐洲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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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洛伐克共和國位於歐洲中部,南與匈牙利和奧地利接壤,北連波蘭,東與烏克蘭毗連,西鄰捷克。1993年斯洛伐克從原來的捷克斯洛伐克分離出來,建立斯洛伐克共和國,2004年5月1日加入歐盟。2003年斯的國內生產總值增長3.9%;在中東歐地區排名第一,增長速度超過了所有的老歐盟成員國。預計斯洛伐克2004年經濟增長率將達到4%左右。

外貿好轉金融健全

斯洛伐克是一個新興的內陸國家。建國初期,其對外貿易作為經濟增長的因素,只是工業結構的一個內部分文,但沒有受到十分重視。即使已具備一定經驗的製造部門,也因其加工水平的相對較低和能源及原材料的成本偏高,而使其產品茬國外市場缺乏競爭力。經過11年的經濟調整,2003年斯洛伐克對外貿易有所好轉,與2002年相比,斯出口增長52%,達到了2180億克朗,進口增長36%,達到2250億克朗,貿易總量增長44%。

斯洛伐克的貿易政策大體可分為鼓勵性政策和限制性政策兩大類。鼓勵性政策主要涉及鼓勵出口的政策,其中包括設立出口基金、提供出口貸款和擔保、建立信息服務系統、資助國內企業到國外參展等;限制性政策主要包括實行進出口配額粕許可證、關稅、反補貼、反傾銷、進口保護措施、產品技術標準認證制度、區域性多邊和雙邊互惠協定等。加入歐盟後,統廣的歐盟政策正推動著斯本國貿易的增長,也為其它非歐盟貿易夥伴提供了機遇。

斯洛伐克獨立後,成立了自己的中央銀行。在建立和健全自己的金融制度方面取得了顯著的進展,其中包括1993年6月通過了破產法,1995年建立了銀行同業間拆放利率制度,1997年3月通過了銀行民營化法案以及有利於吸引外資的相關外匯匯出規定等。斯在入盟初期,能夠享受到歐盟給予新成員國的財政援助,這些財政援助體現在農業補貼和地區援助資金方面,可以幫助斯洛伐克解決地區交通、通信、基礎設施等方面的建設。同時,還可得到歐盟金融機構的貸款和各項融資。作為歐盟新成員國,加入歐元區將成為其下一個目標。斯國家銀行已就加入歐元區的問題與政府取得了一致,即加入歐元區是斯經濟穩定和發展的唯一道路,應盡快達到《馬斯特里赫特條約》標準以便加入歐元區。確實,盡快加入歐元區可以為斯洛伐克帶來諸多好處。首先,使用歐元所帶來的貨幣穩定性將使斯洛伐克受益;其次,採用歐元意味著可通過更低的利率,消除匯率風險,推動經濟增長;第三,國際化的歐元,將促進外國投資的流入,為經濟發展帶來資金和動力;第四,加入歐元區將推動斯改善經濟結構,使經濟改革進一步的深入。

設施完善基礎紮實

斯洛伐克在基礎設施方面有著優越的條件,共有公路網路1.788萬公里,鐵路網3665公里。近年來,斯航空運輸業也有所發展,首都布拉迪斯拉發有飛往歐洲所有國家首都的航班,並通過蘇黎世、布拉格和維也納等城市連接世界其他國家。

斯洛伐克重工業基礎較好,尤其是石油化工、軍工、煉油、機械製造等行業水平較高。公民受教育水平程度高,勞動力素質普遍較好,且勞動力價格相對便宜;斯近幾年來經濟平穩回升,貨幣穩定,通脹率較低,失業率下降,經濟轉軌進程基本完成,經濟發展潛力較大。

加入歐盟後,斯洛伐克全面執行歐盟的貿易政策,向各國投資商承諾了透明度和平等性,保證投資商有權處理私人財產和得到回報,對投資商潛在的損失負有責任和義務。作為世貿組織的首批成員,斯政府保障投資商擁有簽訂合同關係的自由以及對單方終止的合約債務的制裁。斯還根據歐盟的要求,於1999年在經濟部成立了"標的比較信息中心",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標的比較系統"從企業領域向政府和行業領域迅速發展,進一步增加了決策的透明度。

投資政策優惠誘人

為了進一步適應歐盟的經濟政策,加快本國經濟的增長,斯洛伐克政府努力鼓勵外國投資,制定了一系列吸引外資的優惠政策。其中在稅收方面的優惠政策包括:在首都布拉迪斯拉發地區投資相關的稅收優惠最高為20%;在布拉迪斯拉發以外的地區投資,可獲得最高50%的稅收優惠,最長的優惠期為10年。投資小型水利、風力發電站、太陽能、熱能資源開發、生產燃料設備的外商免交法人所得稅。在就業資助方面,斯政府也有相應的優惠政策,根據投資地區失業率的高低,對每個就業崗位提供從3萬到16萬克朗的資助,此外,根據投資鼓勵法的規定,可以對每個培訓人員提供最高1萬克朗(約折合240歐元)的培訓資助。

斯洛伐克政府積極支持外商在斯建立工業園區。規定自2004年4月1日起,工業園區可以由一個主辦單位建設。如果投資商承擔5%以上的工業園區建設費用,則可申請政府的財政支持。政府財政支持最多可達技術設施和工程建設費用的95%,但是不得超過園區內企業總投資額(包括合同投資額)的50%。政府對購買、租賃、轉讓工業園區用地的補貼可達支付費用總金額的95%,但是不得超過有關法律規定的土地價格(如為租賃土地,則補貼不得超過前十年土地租賃費用的 95%)。徵用林地建設工業園,最高補貼可達徵用費用的95%。斯經濟部負責對有關補貼進行最後評估。

中斯經貿合作前景

中斯兩國的經貿關係有著較長的歷史,前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是最早同我建交的國家之一。1993年1月斯洛伐克共和國成立後,兩國的經貿關係又有了新的發展。特別是最近幾年,中斯兩國的貿易迅速發展。據斯海關統計,2003年中斯兩國的進出口總額為6.94億美元。其中,我對斯出口額為5.54億美元,進口1.40億美元。

中斯兩國經貿合作有著良好的法律基礎,兩國簽有經濟合作協定、投資促進與保護協定、避免雙重徵稅協定,以及部門間合作協定或協議。在雙邊貿易中,中國向斯出口的商品主要有數據處理設備、無線電話、廣播接收設備、錄放機、鎂及其製品、鞋、紡織品、食品、機器零件、化工原料、玩具、體育用品等。對於中國投資商來說,在電子和信息技術、高技術產業、紡織工業、輕工業、機械工業、化工工業、木材加工業、食品和飲料加工業等優先投資領域大有可為,可選擇餘地較大。

據中國海關統計,2004年1-5月份中斯進出口總額達1.375億美元,進出口累計比上年伺期增長50.6%。據斯海關統計,2000年以來,雙邊貿易額增長了3倍,2003年增長81%。2003年,斯向166個發展中國家的出口額為5.065億美元,其中對中國的出口為1.396億美元,所佔比重達 27.6%。2003年斯從166個發展中國家的進口額是13.2億美元,其中從中國進口5.543億美元,所佔比重達42%。

斯洛伐克駐華商務參贊杜山·諾沃特內認為,斯政府十分關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貿易與經濟合作,中國已經成為斯洛伐克亞洲對外貿易政策的優先考慮重點,十分歡迎中國企業前往斯洛伐克投資,希望像海爾、康佳等大企業及其他公司來斯投資。重要的是,對於希望進入歐洲市場的中國企業來說,斯洛伐克是個很好的市場機會。進入到斯洛伐克,也意味著來到了歐洲市場,斯這個市場也許更適合中國企業。斯洛伐克資深外交官,曾擔任斯洛伐克駐聯合國大使的魯斯科先生也說,斯洛伐克對中國的很多產品非常感興趣。他們希望加強與包括商人、銀行家和金融家在內的經濟界人士的交流,以促進雙方的經濟合作,增加雙邊貿易額。

隨著近幾年我國出境旅遊者不斷增多,斯洛伐克也將目標對準了中國的旅遊者。斯洛伐克旅遊資源豐富,地理位置優越,與匈牙利、奧地利、捷克等周邊國家的交通十分便利。斯洛伐克希望通過與中國旅遊部門和旅遊企業的合作,吸引更多的中國遊客到斯洛伐克觀光旅遊。

相關鏈接1:在斯洛伐克註冊公司的程序

斯洛伐克法律允許外國人在斯依法從事各種經營活動,並與本國企業享受同等待遇。外國人可以建立獨資、合資企業,也可以加入現有的斯企業,外國公司投資額沒有上限規定。

斯洛伐克《貿易法》規定,在斯從事貿易經營等活動,可以採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合營公司、聯合公司、設立分公司或代表處。採用最多的方式是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公司,有關申辦手續如下:申辦合資企業或公司的外國人需事先獲得斯勞動局頒發的勞動許可,斯內務部頒發的居留許可,在辦理居留許可以前需先到斯駐該國大使館辦理有關手續,然後按下列步驟進行:

1.選定辦公地址、確立公司名稱和合作夥伴。

2.用斯洛伐克文起草申辦公司所需的各種文件。如:申請書、公司合同及章程、合作協議等。這些內容包括:公司的名稱、地點、法人代表、資本金、資信證明、經營範圍,創建人的權力、義務和責任等;上述文件簽字後,需經當地公證處公證。外國人還需將其護照,斯公民需將其身份證公證。

3.到斯洛伐克銀行或外國銀行在斯開立的分行開設銀行賬戶,存入註冊資金,註冊資金最低限額為10萬克朗(約合3700美元)。在開設銀行賬戶時,需向銀行出示全套開立公司的申辦文件,銀行在收到存款後,出具有關註冊證明。

4.將上述文件送交工商局申請工商營業執照。

5.向註冊法院提交申請書,要求批准註冊。申請書需經所有合夥人簽字並公證。同時附下列文件:工商營業執照;公司成立文件或有關介紹材料;銀行存款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

6.向開戶行提供有關法院的登記文件,公司授權人啟動賬戶,並向銀行提供簽字模式。

7.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自公司註冊之日起30天之內)。

相關鏈接2:斯洛伐克的各種稅收

斯洛伐克的主要稅種有:

海關關稅:加入歐盟後將逐步降低到9%到4%。

增值稅:自2004年1月1日起,增值稅由兩種稅率調整為一種,稅率為19%。

企業所得稅:法人企業(大額納稅人)所得稅稅率為25%。自然人企業(小額納稅人)所得稅稅率為累進稅率,根據盈利的納稅基數確定,從10%--38%不等。

個人所得稅:斯洛伐克法律規定,凡在斯境內生活或每年在斯居留超過180天的自然人須繳納個人所得稅。非斯洛伐克永久居民只繳納其在斯境內收入的個人所得稅。課稅範圍包括:工資收入、租金收入、經營企業收益或個人經營收益以及其他收入等。個人所得稅為累進稅率,從10%--38%不等,分成5個等級。

土地稅:斯洛伐克法律規定,在斯登記的土地所有人需繳納土地稅。耕地、草地、花園、森林、魚塘、建築用地等均屬納稅對象。每年的1月1日為土地面積和等級測算日。

建築稅:地上和地下建築物所有者需繳納建築稅。住房建築每年每平方米徵收1克朗乘以0.3--4.5倍不等的計算係數稅,工業建築每年每平方米徵收5克朗乘以0.3--4.5倍不等的計算係數稅,辦公用房每年每平方米徵收10克朗乘以0.3--4.5倍不等的計算係數稅。

房產交易稅:根據法律規定,房產交易中的賣方應繳納房產交易稅,買方應對該項稅款的支付進行擔保。因投標、償還債務、執行法院裁定或決定而獲得房產的,由獲得房產的當事人繳納房產交易稅。房產交易稅的稅額根據房產的售價確定,但不得低於法律規定的最低限額。

道路稅:徵收對象是在斯註冊登記的機動車輛或納稅人用於商業經營活動的車輛。私人轎車根據排氣量的大小確定;拖拉機和雙輪拖車根據輪軸數量及載重量確定;其它車輛根據載重的噸數和輪軸數量來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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