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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輪功器官來源大量證據及相關道德責任

 2006-08-09 19:21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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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政府自1999年7月起對非暴力法輪功學員進行的系統性迫害,已成為中國自文化大革命後,對單一修煉團體施加的最大人權迫害事件。這是獨立於常規司法和上述程序以外的鎮壓計畫。這樣的迫害必須立刻停止。

此外,目前已有越來越多令人信服的證據,證實法輪功學員被迫成為中國境內器官移植的來源。這意味著人權迫害的範圍擴及醫學界,這是自1940年代迄今尚未記錄在冊的事件。許多接受這種器官的人是來自馬來西亞、日本、歐洲及美國的患者。

2006 年7月6日,加拿大律師大衛。麥塔斯(David Matas)及前亞太司司長大衛。喬高(David Kilgour)公布的「中國活體摘除法輪功學員器官指控的調查報告」,確認法輪功學員極有可能是器官移植的來源。所引用的證據包括訪談及電話查詢在中國的特定醫療院所及醫生。這些訪談內容鋻證法輪功學員的器官被認為是高質量、供應穩定、以及可在短時間內取得。這令人更加關注已經存在的從死刑犯身上摘取器官的器官移植系統。

2000年到2005年間,約有41,500個器官的來源仍然含糊不清。在中國,器官來自家人捐贈或腦死亡者捐贈的比例不到1%,而中國自願性捐贈計畫也尚未成形。而在這個期間,腎臟移植的數量卻成長近三倍。全國的肝臟移植由1998年的135例,成長到2005年的 4000例。各類廣告宣傳器官移植的價格從中國人的24,000美元(二十萬元人民幣)到外國人的98,000美元以上不等,差別很大。

各類器官移植網站許諾平均可在一週、一個月或最長二個月內獲得一枚肝臟,腎臟則保證在二週內可以獲得,而且如果第一枚腎臟不適合,可在一週內立即得到第二枚腎臟。這樣的移植等待時間,必須有一個巨大的捐贈群體作後盾,而且事先已完成血型以及人類白血球抗原配對。遭到逮捕的法輪功學員已知被進行系統性的驗血檢查。鑒於腎臟在離體後必須在12到24小時內移植完畢,而肝臟的時間則是12小時,因此預定的配對無法在隨機死亡的基礎上得以保證(除非有計畫的處死才能做到)。心臟或全肝移植則都要求捐贈者一經死亡就進行移植,或直接活體摘取器官。

打到器官移植處所甚至是拘留中心的電話記錄一再顯示,受訪者確認法輪功學員是「活的」、「健康的」,而且是穩定的器官來源。受訪的醫生表示必須選擇活的犯人,才能確保器官相容性。

雖然中共承諾在2006年7月1日實施一項新的「暫時性」規定以進行器官移植系統的改革,但該規定全文尚未公布供人們查閱。據報導,該規定要求器官移植應取得地方醫院道德委員會的許可,並確認合法來源。然而,規定中沒有表明是否減少中國器官移植系統對死刑犯器官的依賴程度,當然更不用說減少對法輪功的迫害了。

鑒於調查內容所反映出的器官移植院所之行為的嚴重性,此等人權迫害不能被說成是不法份子的個別事件,也不能說它是中國「獨特」器官供應系統的偶發事件或鮮為人知的事件。最終由衛生部負責的平民醫院和不屬衛生部管轄的軍事醫院,這兩者都是令人關注的對象。

鑒於這個器官移植系統總體是依賴死刑犯作為器官來源,以及有強烈證據顯示器官來源尤其是法輪功學員,下列倫理準則和規範可以適用:

中共承認的基於死刑的器官移植體制,不能體現器官捐贈者是在非強制和知情的情況下作出承諾的。如果可以選擇立刻執行死刑或在未來當血型及抗原配對適合預定受贈者時執行死刑,這就會使得捐贈者不能在自由、非強迫、知情的情況下作出決定,即使想要這樣做也很難達到。

通過「器官移植觀光」來作為從國外獲取醫療創收的來源,加上讓死刑犯成為器官來源和居高不下的器官需求兩者的結合,使得處死較輕犯人的機會增加。在中國死刑罪包括謀殺,經濟腐敗,到模糊不清的反國家活動 – 就像針對法輪功學員那樣。

那麼,什麼是國際醫學界和研究團體應當負起的人權責任呢?

a. 專業聯合會,如器官移植學會(The Transplantation Society),應停止對中國器官移植研究的支持與合作,因為這種合作會無形中促使這種違反人權的惡劣行徑得以繼續。

b. 學術期刊以及教育場所,如世界器官移植大會(World Transplant Congress),應拒絕基於違反《赫爾辛基宣言》的作法所取得數據的論文及報告。

i. 《赫爾辛基宣言》中說到:「關心受體的利益永遠高於科學與社會之利益。」

ii. 發表經由不道德的研究程序所獲的研究數據是不道德的行為。如果違反捐贈者應知情地做出器官捐贈的準則,那末這樣的器官移植系統所產生的數據清楚地屬於這一類。這也適用於那些用非法方式得到器官移植數據的論文。對已發表的論文作出倫理評估是適當的。

iii. 如果終身教職(tenure)評審委員會考慮這些通過不道德數據產生的文章或報告來作為晉升的基礎,也是不道德的行為,即使它們有任何的技術價值。

iv. 雖然不符合道德倫理準則會使科學、職業、甚且是個人付出代價,但製造及施行此等不道德行為,以及事後通過藉口或操控使此等資料合法化的傾向,所付出的人權代價更高。

v. 發表經不道德手段得到的數據或依此等數據得到的結果,也是不道德的行為,因為它違反了自願同意的準則。這樣做會造成更多的需求以及對此等數據的容忍,而無視非自願捐贈者的死亡。

c.學術機構應審查及暫停任何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器官移植研究合作以及來自中國的器官移植資訊,包括實際合作或過程示範。

i. 在中國體制內,雖然並非所有器官移植醫生都同意政府的作法,但在器官移植領域違反基本人權及醫學倫理準則的情況十分普遍。

d. 研究資助機構或基金會有道德義務只將項目基金撥給通過合法途徑獲取數據的研究項目。

e. 已掌握的證據表明,目前國際間到中國進行器官移植的病患,其所獲得的益處是以默許支持繼續嚴重違反人類尊嚴和人權為代價的。有關器官移植病患應被告知這些事實,並主動勸阻他們不要追求(到中國)這個治療途徑。

2006年7月24日

(本文作者為明尼蘇達大學人權與醫學計畫副主任,其連繫電話:612-626-6559 電郵:[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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