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草案規定,對官員在救災過程中的嚴重的經濟、行政等犯罪行為要進行法律處罰。從表面上看,這似乎是一件好事。但是,這些行為本來就已經為許多現有的法律條文所涵蓋,完全不需要新的立法。在這層意義上看,這個新的法律草案似乎只是一種政治宣傳而已,它的出臺不會對健全中國的法律帶來實質性的進展,只會進一步會造成執法的混亂。
仔細閱讀這項草案後,人們不難發現一些更為實質的內容。那就是這個新的法案對中國官、民的權利和義務的進一步界定。遺憾的是,這種新的界定更加凸現了中國官、民的權利和義務不對稱的現狀。
這個法案給與了各級政府在應對所謂的突發事件時極大的權利。包括控制所有公共設施、封鎖公共場所和限制公共活動、採取強制措施對付有關人員等等。其實,中國的黨和政府從來就是無法無天的。通過立法的形式授予政府的這些權利,只不過是在違反現代文明的醜行上加上一塊遮羞布而已。
這個法案在規定對各級政府官員的責任時,則做出了對官員們有利的變動。依據現有法律規定,許多本來屬於違法、犯罪行為,例如,謊報資訊、違法徵用公民財產等等,在新的法律草案中則僅僅描述成為行政過失。對這些行為的處罰也僅僅侷限於行政處分。
另一方面,這個法律草案對公眾的義務的行為卻作出了不合常理的嚴格規定。例如,草案規定,「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公民應當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所屬單位的指揮和安排」,還規定,公民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採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等於是說,只要政府宣布某一地區的某一事件為突發事件,公民就必須服從政府的命令。這種公然剝奪公民權利的規定,為各級政府藉故鎮壓居民的和平、合法抗爭預留了很大的空間。
除此之外,這個法律草案的另一個重要特色那就是對新聞通過立法作出了進一步的限制。草案規定,中國新聞媒體如果 「擅自發布有關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的情況和事態發展的資訊」或者「報導虛假情況」「將受到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未經授權、擅自發布有關事件的當事人會被當局以「盜竊、泄露國家機密」的罪名被判監禁。
長期以來,中國的媒體實際上是黨的工具,從來就是報喜不報憂。例如,一九七五年河南省發生造成八萬五千人死亡的堤壩崩潰事故直到一九八八年才在一本談到中國二十世紀最大的災害性事故的書中提及。去年十一月,吉林發生化工廠爆炸污染哈爾濱市水源松花江的事件也被當局隱瞞了數天之後才公開。至於上個世紀六十年代數以千萬計的人民的非正常死亡,在文化大革命中遭受迫害的家庭的悲慘命運等等,至今仍然是報導的禁區。
近年來,不少有良心的新聞工作者,試圖對官方規定的新聞禁區進行突破。他們努力通過暴露中國的重大事故來揭露各級官員的腐敗無能。現在看來,中國媒體這點小得可憐的空間也將被封殺。這一事態發展,一方面進一步暴露了中國社會局勢的脆弱和中國執政者內心的恐懼;另一方面也表明中國政府與新聞自由、資訊透明的國際大趨勢對抗到底的決心。
中國官方昨天公布的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的閉幕講話和會議的新聞公報沒有提及這項法律草案的審議結果。但是,根據中國的政治運作程式看,國務院在向人大提交這項法案前,共產黨的有關部門已經原則通過了這個草案。因此,估計這個草案將在修改後再次提交人大。這個法案的通過之日,將是人大這個橡皮圖章再一次當眾受辱之時。
──轉自《自由亞洲電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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