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移民法的規定, 簽證只是表示持證人具有進入美國的資格, 而不是進入美國的保證. 是否允許外國人進入美國的最後決定權在入境口岸的移民官. 因此,打算進入美國的外國人對有關規定一定要有所瞭解. 口岸移民官有權在下列兩種情況下拒絕持證人進入美國.(1) 入境目的與簽證規定不符. 在所有非移民簽證中, 任何一種簽證都有其特別的內容規定. 也就是說, 持某種簽證的人是被允許進入公民從事由該簽證所規定的活動. 入境者如被移民官認為赴美目的同所持簽證不符, 即可能會被拒絕入境或入境遇到困難.
有時候一個小小的疏忽都可能導致這種情況.比如持 F-1學生簽證者在回答詢問時說明自己已獲某公司雇佣, 打算在美國工作; 或者持 B-1短期商務簽證者對自己赴美從事的業務一無所知, 都可能在入境時遇到麻煩. 通常來講, 以下情況容易在入境時遇到困難:
A. 在回答詢問中被發現有所持簽證規定以外的目的或活動.
B. 對自己在美從事的活動或業務一無所知, 或者在被要求的情況下不能提交有關的證明材料;
C. 在美的僱主, 擔保人, 邀請人或接待人不實或不存在.
入境者如被發現這些情況, 一般會接受調查. 調查結果可能會使當事人被允許入境, 被拒絕入境, 或者被拘 押調查.
(2) 不可入境類. 入境者在入境時如被發現屬於不可入境類, 如犯罪, 販毒, 賣淫或者可能成為公眾負擔, 即可能被拒絕入境或者受到拘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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